浅谈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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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学号:0934******* 姓名:任如意专业:哲学
摘要:建立这会契约,制定一个公平的社会制度,是人们一直所追求的,但如何制定让所有人都满意的社会制度呢,这又是历来哲学家和政治学家争论的问题。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就是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他提出了关于建立公平正义社会制度的两个原则,同时也提出了如何建立这两个原则的无知之幕和原初状体,提出了一个理想的公平正义的社会。
关键字:无知之幕原初状态正义原则社会契约
约翰·罗尔斯是现代被公认的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尤其是他提出的关于社会制度建设的两个正义原则一直以来都被人们密切关注和讨论着。罗尔斯提出的这两个正义原则是从社会制度的意义上提出了关于个人义务的理论,因此这两个正义原则对于伦理学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思路。
一、“无知之幕状”态下的原初状态
罗尔斯理论的核心就是关于构建社会制度的正义原则。在罗尔斯看来,社会的基本制度是与每一位社会成员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一种存在,对它对我们的思维方式,价值理念,道德观念都会产生深刻的影响。可以说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对它的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影响是无处不在的。但是只有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才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值得维护和生活在其中的制度,如果说一个社会制度失去了公平正义,那这个制度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就像是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所说的那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
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们如何有效率,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那怎样的社会制度才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呢?或者说这种公平的社会制度我们应该怎样去建立呢,它有没有一个规则可以去遵守呢?我们又该怎样去从理论上去论证这种社会制度是公平正义的呢?
霍布斯、洛克等这些传统的契约论者一般习惯于将社会契约与实际契约等同,而签订实际契约内容的程序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并且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不能保证契约内容的真正正义,因此他们不从签订契约的程序来论证契约内容的正义,他们只是针对正义的本身来论证正义,这也使得传统的契约论者常常陷入莫衷一是的形而上学的泥潭。而罗尔斯则欲传统的契约论者不同,他是从签订契约的程序入手,排除程序中的那些不稳定等的偶然性因素是他所关心的。他提出,只有立约程序的正义,才能带来立约结果的正义。因此,他提出了一个理想状态,即在“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同时他也认为这种原初状态不一定要真实存在,而以此为基础所订立的契约也只是人们认识自然权利体系以及理解组织国家程序的一种理想的合理化方法。
“无知之幕”通俗的来说就是一个厚厚的幕布,它在人们在参与某些决定时遮掩了人们关于自己的以及社会的任何特殊的事实,让参与决策的人们处在一个“无知”的状态,也就是说这个幕布过滤掉了所有可能影响公平的功利性信息——个人的经济和社会政治状况,社会上的各种阶级等。不过这里所说的“无知”并不是说立约者对任何事物的无知,人们不知道的只是关于自己的任何功利性的特殊利益和偏见,不知道任何关于自己的信息,如喜欢什么,不喜欢什么,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但是人们对于作为人应该具有的知识如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事务和社会经济原则,以及基本社会组织的人类心理原则是知道的。2这样就控制了一些偶然性因素对对人们正义观的影响。所以当人们处于无知之幕的状态下时,人们就是失去了争论的基础,不会让所做出的决定来迁就自己的利益,因为人们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处于一个什么样的状态,也因此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公正的待遇就不得不尽可能让所有人的利益得到公正的待遇。
原初状态是指人们处于“无知之幕”之后的无知,无偏见状态,而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没有任何有关他们属于什么时代的信息。3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仿佛是神话故事中,经历了无数前世的记忆积累后的将要投胎转世的灵魂,他知道一些关于人类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反思能力,也关心自己的利益,但是却不知道自己将会投胎成为什么样的人,投胎后会有怎样的遭遇。如果让人们在这种状态下制定或者选择社会契约时,因为人们不知道自己将来的遭遇,不能确定在不公正的制度下,自己是受益的那一方,还是受害的一方,所以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势必要考虑到所有的情况,考虑到每一个人的利益,因为他们自己将成为这其中的任何一个人,在此基础上,人们所做确立的制度也会尽可能的对每一个人公平。这也正是罗尔斯提出“原初状态”的目的所在,即建立一个公平的程序,从而达到制度的公平。
二、两个正义原则
“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是罗尔斯设定的如何才能让人们在立约时能够达到一个公平正义的程序,在罗尔斯看来,当人们处于“无知之幕”和“原初状2黄英“从自由到平等的正义理论——读罗尔斯的《正义论》有感安徽文学2008年第六期
3John Raw ls: A Theo ry of Just 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 p. 4.
态”时就会自然的选择这样的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又称为自由的平等原则,即每一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于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与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4这两个正义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它体现了罗尔斯所构建的正义社会的基本制度应该遵循的原则。
罗尔斯的这两个正义原则并不是毫无顺序的共存的。第一个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处理的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第二原则——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处理的是有关公民的社会经济利益问题。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两个正义原则是有先后之分的。自由平等原则要优先于第二原则,即要在充分保证了公民的政治权利的自由以后,才能够来保证公民平等的问题。就像一般的观念认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该平等的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5
由两个正义原则可知,在罗尔斯看来社会结构可以区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部
4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红、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
5John Raw ls: A Theo ry of Just 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 p.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