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
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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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第⼀条为了实施《北京市养⽝管理规定》,做好养⽝登记和年检⼯作,制定本办法。
第⼆条凡在本市⾏政区域内养⽝的单位和个⼈,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养⽝登记和年检。
第三条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养⽝登记和年检⼯作统⼀管理和监督、指导。
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办理养⽝登记和年检。
第四条个⼈在养⽝前,应当先征得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条件的证明,发给养⽝登记表,并与其签定养⽝义务保证书:(⼀)有合法⾝份证明;(⼆)有完全民事⾏为能⼒;(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四)住所在禁⽌养⽝区域以外。
第五条养⽝⼈应当⾃取得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条件的证明之⽇起30⽇内,携⽝到住所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登记。
养⽝⼈办理养⽝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养⽝登记表;(⼆)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条件的证明;(三)与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义务保证书。
第六条单位办理养⽝登记的,应当⾃取得⽝之⽇起30⽇内,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因保护国家级⽂物、保管危险物品等特殊⼯作需要养⽝的证明,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登记。
单位办理养⽝登记时,应当与公安机关签定养⽝义务保证书。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养⽝⼈提交的材料进⾏核实。
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在5⽇内发给养⽝登记证;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即时向养⽝⼈告知有权办理的机关;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次告知养⽝⼈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条养⽝⼈取得养⽝登记证后,应当携⽝到畜牧兽医⾏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进⾏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病疫苗,并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对⽝进⾏健康检查时,发现⽝患有、疑似患有狂⽝病或者其他严重⼈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即通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依法处理。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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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三年九月五日通过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国家和北京市一些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这些法律法规中有很多与广大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为了便于广大读者及时了解这些新出台法律法规的内容,并将这些法律法规留存、备查,本报法治周刊特开辟《新法收藏》专栏,今后将选择一些读者重点关注的新法律法规,全文刊发。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规定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0efc7f2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bcf8057.png)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怀政办字〔2020〕 3号•【施行日期】202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字〔2020〕3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怀柔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9日怀柔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违规养犬、违规遛犬等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而且妨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现行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怀政发〔2007〕7号)已不适应当前我区定位发展。
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结合怀柔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措施(一)区域划分我区养犬管理区域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1.重点管理区:城区范围:东至京承铁路、京通铁路,南至京承铁路南关段、石厂村红绿灯,西至京密引水渠、怀柔水库东岸大坝、怀河东岸,北至富乐大街中心线的范围内。
中关村怀柔园管委会所辖部分范围:东至沙河西岸,至怀密交界;南至101国道北侧,至北房桥向北至杨雁路与北大街东延线交汇处,北大街东延线向西至京加路;西至京加路中心线;北至京密引水渠范围内(犬主登记地址为农村宅基地的可依照一般管理区管理)。
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管委会所辖范围:东至雁栖湖景区院墙(不包含雁栖湖景区院墙外侧人行步道及其他);南至雁栖湖南路中心线;西至雁栖湖西路中心线;北至雁栖湖北路中心线范围内。
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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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养犬实行以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饲养人自律的限管结合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狂犬病强制免疫相关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养犬引起的治安纠纷的调解、治安案件的受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及捕杀狂犬等工作。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以及业主代表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饲养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禁止犬只饲养及进入的区域,划定的禁止区域应当提前30天公布。
北京市养犬暂行管理办法-京政发[1983]143号
![北京市养犬暂行管理办法-京政发[1983]1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54b9f2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cb.png)
北京市养犬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养犬暂行管理办法(京政发(1983)143号1983年9月16日)第一条为了维护首都的社会秩序,保持市容整洁,预防狂犬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家犬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在京的单位和公民、一切在京的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国人。
第三条全市的养犬管理工作,由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统一负责。
日常的管理工作,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城区和近郊区由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未设环境卫生管理局的区(县)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城区、近郊区、远郊城镇居民聚居区、工矿区、游览区、飞机场周围,为禁止养犬区。
郊区各区、县境内的禁止养犬区的地域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五条在禁止养犬区内,因工作、生产需要,饲养警犬、军犬、科研教学用犬和专业户饲养的肉用犬,以及其它特殊需要养犬的,均须由养犬者(包括养犬单位)报经所在区、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方得养犬。
经批准饲养的犬,转户、死亡、丢失时,养犬者应在十日内报告原审批机关,并办理转户、注销手续。
第六条经批准饲养的犬和非禁止养犬区的家犬,由养犬者负责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对犬进行检疫、接种预防狂犬病的疫苗,并领取犬牌。
检疫和接种疫苗的工作,城区、近郊区由市畜牧局指定的兽医站负责;远郊区由所在地区兽医站负责。
经营犬肉及其副产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商品检疫。
未经批准登记和未经检疫、接种疫苗的犬,为非法养犬。
第七条对养犬的审批登记费和犬牌、检疫、接种疫苗的费用,一律由养犬者负担。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具体应用中若干问题的解释-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具体应用中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e2017db6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2d.png)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具体应用中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关于《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具体应用中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为贯彻实施《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具体应用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一、《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所称“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是指军队、公安机关、科研、医疗卫生、文艺单位和重要仓储企业,需要饲养的军犬、警犬、科研实验用犬、医疗卫生用犬、杂技表演用的道具犬和守卫重要仓库的护卫犬。
二、《规定》第九条第五款所称“每户只准养一只”,不包含经批准饲养的犬所繁殖的不满30天的幼犬。
三、《规定》第十条第二项所称“独户居住”,是指经公安机关确认的在单元式楼房独单元居住的居民户或者在平房和非单元式楼房住室独门出入的居民户。
四、《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所称“其他公共场所”,是指商业、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的经营场所和体育场所,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群众易于聚集的场所。
五、《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所称“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电车、地铁、火车、飞机;所称“小型出租汽车”,是指车身长3.5米以内的出租小汽车。
六、《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允许携犬出户的时间”,不包括因所养犬照像、生病治疗、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登记、年度注册或者购犬、赠犬以及将放弃饲养的犬送犬类留检所等携犬出户的时间。
因上述活动需要携犬出户的,将犬装在犬笼内,不得牵领。
“允许携犬出户的时间”不包括在重点限养区内经公安机关批准单位饲养的犬,但护卫犬不得携出库区,科研实验、医疗卫生用犬不得携出本单位。
北京禁养大型犬的范围
![北京禁养大型犬的范围](https://img.taocdn.com/s3/m/c6702d5e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3c.png)
北京禁养大型犬的范围一、背景介绍北京市自2017年开始实施“禁养大型犬”的政策,旨在控制城市人口密集区域的犬只数量和品种,减少犬只对市民的威胁和影响。
根据政策规定,北京市内禁止饲养肩高超过50厘米的大型犬。
二、禁养大型犬的范围1. 城区范围北京市内所有区县城区均属于禁养大型犬的范围。
这些地区包括但不限于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等。
2. 限制性住宅小区除了城区以外,一些限制性住宅小区也属于禁养大型犬的范围。
这些小区通常会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或告示牌,提示业主不得饲养肩高超过50厘米的大型犬。
如果违反规定,则有可能被物业公司或居委会要求转移宠物。
3. 其他公共场所除了住宅小区以外,一些公共场所也属于禁养大型犬的范围。
这些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商场等。
在这些地方,大型犬的饲养往往会被视为违规行为,可能会被相关部门要求转移宠物。
三、政策实施的原因1. 城市管理需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城市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大型犬作为一种具有较高危险性和攻击性的宠物,容易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威胁,因此需要进行管控。
2. 公共安全考虑大型犬在攻击性和威胁性方面较小型犬更高,容易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伤害。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禁止饲养大型犬已经成为了一种必要的措施。
3. 保护动物福利尽管政策实施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和不便,但是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作是对动物福利的保护。
通过限制饲养大型犬数量和品种,可以减少流浪动物数量、提高宠物生活质量,并且减少因为饲养不当导致的动物伤害和疾病。
四、政策实施的影响1. 对宠物主人的影响政策实施对于拥有大型犬的宠物主人来说,意味着需要面临更多的限制和管理。
他们需要更加注意自己宠物的行为和安全,避免违反规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 对城市管理的影响政策实施对于城市管理方面来说,可以有效地控制城市内大型犬数量和品种,减少相关问题和风险。
但是也需要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政策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北京养狗规定
![北京养狗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e37028c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c9.png)
北京养狗规定
北京市是我国首都,也是狗的养殖数量最多的城市之一。
为了维护城市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养狗规定。
下面我将简要介绍北京养狗的相关规定。
首先,北京市对狗的品种和数量有一定的限制。
规定中明确指出,市区一般不得养育大型犬,养育中型犬和小型犬的数量也要有限制。
在城区养狗的居民应进行登记备案,经查实未备案的,将按照无证养犬进行处罚。
其次,北京市规定养狗的条件也较为严格。
市区养狗的居民需要有相应的居住条件和专门的犬舍,保证狗有足够的居住空间,并且不会对周围居民造成噪音和异味扰民。
此外,养狗人员还需要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照顾狗的生活和健康。
再次,关于狗的管控和管理,北京市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狗在公共场所必须使用牵引绳,并佩戴狗牌,狗的主人负有主动清理狗的粪便的义务。
狗的主人还应当保证狗在公共场所不咬伤或攻击他人,并且不得随意遗弃狗。
最后,北京市对违反养狗规定的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未履行养狗登记备案手续或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将处以一定的罚款,并可以进行收养、转让或强制受理的处理;对于虐待、伤害犬只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总之,北京市的养狗规定旨在保护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公共秩序,维护城市的治安和社会稳定。
养狗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营
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养狗不仅是一种责任和义务,更是一种文明和素质的体现。
只有养狗人员和非养狗人员共同努力,才能让我们的城市更加美好。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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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规定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
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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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是北京市为了实施《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做好养犬登记和年检工作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2.管理职责: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养犬登记和年检工作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3.个人养犬条件:个人在养犬前,应征得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发给养犬登记表,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4.养犬登记:养犬人应在取得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住所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办理养犬登记时,需提交养犬登记表、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以及与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
5.单位养犬:单位办理养犬登记时,需提交养犬登记表、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养犬场所证明以及与养犬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
6.养犬年检:养犬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持养犬登记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年检手续。
公安机关核实犬只符合养犬标准、证件正确无误后办理年检手续,并在养犬登记证上加贴养犬年检标志。
7.违规处理:对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未按期办理年检手续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是对养犬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旨在加强对养犬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
养犬人需遵守相关规定,承担起养犬责任。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f07bfe23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83.png)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
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1995.03.31
•【字号】
•【施行日期】1995.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实施《北京市严格
限制养犬规定》的通告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限养区内严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已经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必须在4月30日以前自行处理。
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捕杀。
二、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犬类销售、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活动。
已经从事犬类销售、养殖和展览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4月30日以前停止销售、养殖和展览,4月底以前清理完毕。
逾期仍进行上述活动的,予以取缔。
三、在重点限养区内从事经营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医院的,在一般限养区内从事犬类销售、养殖和展览活动的,必须在4月30日以前,向市公安局、市政府农林办公室申请批准,经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以后,方准经营。
四、已经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居民和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单位,应于5月1日至7月31日以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单位证明到居住地
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逾期不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五、经批准养犬的,只准饲养一只。
自1995年5月1日起一般限养区内的犬,必须拴养和圈养,不得出户;重点限养区内的犬,必须遵守犬类出户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
1995年3月31日。
北京养犬规定2024大型犬标准
![北京养犬规定2024大型犬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3a1e9112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3699764.png)
北京养犬规定2024大型犬标准2024年北京市养犬规定中关于大型犬标准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室内养犬要求:1.犬只数量限制:室内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住户,最多只能养一只大型犬;室内面积在50-100平方米的住户,最多只能养两只大型犬;室内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住户,养犬数量不设限制。
2.室内设施:养犬人应提供室内垫子、食品碗、饮水器等必要设施,并定期清洗和消毒。
3.犬只安置:大型犬应有固定的安置空间,面积建议在15平方米以上,确保犬只有足够的运动空间。
4.遛犬规定:大型犬应当每天定期遛出户外活动,每次不少于1小时,在公共场所需使用犬链和口套。
5.犬只验证:养大型犬的住户需向相关部门提供犬只品种、年龄、健康证明等相关信息,并进行登记和验证。
二、社区养犬要求:1.小区限养:许多小区禁止养大型犬,除非有特殊条件和固定的养犬区域。
2.犬只品种选择:在社区小区养犬时,建议选择性情温和、容易驯养和管理的大型犬品种。
3.犬只繁育:社区小区禁止犬只繁殖,养犬人应保证犬只的健康状况和生育控制。
三、养犬证要求:1.登记要求:养犬人应在当地居民居住证办理地点办理养犬登记,提供犬只的相关证明材料。
2.证件携带:养犬人出行时应携带养犬登记证明,并随时配备口套和犬链。
3.犬只养护:养犬人应定期为犬只做体检和疫苗注射,并妥善管理犬只的卫生和粪便处理。
四、犬只养护要求:1.健康证明:养犬人应定期为犬只办理兽医健康证明,确保犬只无传染性疾病。
2.疫苗注射:根据兽医的建议,将犬只定期接种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等疫苗,确保犬只健康。
3.驱虫防疫:定期为犬只驱除体外寄生虫,如蚤虱、跳蚤等,保证犬只不受虫害困扰。
4.犬只教育:养犬人应对犬只进行基本的训练和社交化,不得让犬只咬人、叫声过大等行为。
综上所述,2024年北京市对大型犬的养犬规定主要包括室内养犬要求、社区养犬要求、养犬证要求和犬只养护要求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养犬人和社区居民的安全,促进良好的养犬环境和秩序。
2020最新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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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规定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
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
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遛犬。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禁止遛犬。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九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
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条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
北京市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北京市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f87c8ec172ded630b1cb642.png)
(一)销售的犬来源合法。
(二)销售的犬符合市公安局、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的犬类品种和体高标准。
(三)销售的犬应有防疫证明,无防疫证明的犬,不准出售。
(四)在批准的地点销售,不得流动销售。
(五)核验购犬人的《购犬许可证》,并进行登记。
(六)每月将销售情况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50410(颁布时间)
19950501(实施时间)
20040701(失效时间)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8号(文号)
北京市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销售、养殖、展览等经营活动的管理,根据《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五条 从事犬类养殖活动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适宜犬的饲养场地,饲养场地应当远离居民区,不得妨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得污染环境。
(三)犬舍、犬笼牢固可靠。禁止散养和将犬带出养殖场。
第六条 举办犬类展览的,举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览前一个月,持营业执照将展览的名称、时间、地点、展期、展览规模、参展犬类品种、数量以及是否销售,报市公安局审批。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规定》和本办法。
养犬管理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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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限制养犬区的犬只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限制养犬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状况、人口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畜牧)、卫生防疫、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收容,捕捉走失、无主犬只,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捕灭狂犬,依法处理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
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管理和疫病防治,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诊疗许可。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集管理服务区域内养犬相关信息,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规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
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通过12345、110、互联网在线养犬管理平台等渠道举报违法养犬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举报,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条对饲养的犬只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
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北京市养狗规定
![北京市养狗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fa4d862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92.png)
北京市养狗规定北京市养狗规定是为了保护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安宁。
以下是北京市养狗规定的主要内容:1. 狗只品种:禁止养殖凶猛犬、病态犬和其他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犬种。
2. 狗只登记:北京市要求狗只的主人必须将狗只登记,登记包括狗只品种、性别、年龄、颜色等相关信息,并购买犬只证明。
未登记的狗只将被视为非法。
3. 安全管控:狗只主人必须采取措施保证狗只不会伤害他人,如佩戴嘴套、使用牵引绳等。
狗只主人不得将狗带入商业区、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场所。
4. 排泄物清理:狗只主人必须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不得让狗只在公共场所随地排泄,特别是在人行道、绿地和公园等地方。
5. 声音控制:狗只主人必须采取措施控制狗只的叫声,避免造成噪音扰民,在规定时间内不得饲养会发出过多噪音的狗只。
6. 公共场所约束:狗只主人在公共场所遛狗时,必须将狗只牵引,并注意不得让狗只扰乱公共秩序、伤害他人或其他动物。
7. 养狗登记税:狗只主人需要每年交纳养狗登记税,具体金额由政府根据狗只品种和数量来确定。
8. 外出寄养:狗只主人外出时,如果不能将狗只带走,需要找到专业宠物寄养机构或由狗只主人负责找到合适的临时代管人员,确保狗只得到适当照顾。
9. 弃养处理:狗只主人不得将狗只随意弃养,应负责任地找到合适的转让渠道,或者找到专业的宠物领养机构进行领养。
北京市养狗规定的落实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狗只主人需要自觉遵守规定,不得随意违法,保持良好的养狗行为。
同时,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对养狗规定的宣传和执法力度,确保规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城市的公共卫生、社会秩序和居民的安全和谐统一。
宠物管理细则:2024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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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管理细则:2024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实施规定简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宠物管理也成为社区物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维护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2024年的物业管理条例对宠物管理作出了一系列最新实施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定内容,以便居民能够更好地了解对宠物的管理要求。
1. 宠物登记根据条例规定,居民在饲养宠物前需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进行宠物登记,提供宠物的相关信息,包括宠物种类、年龄、性别、颜色等。
登记费用按照类型收取。
2. 宠物数量限制为了防止宠物数量过多造成的管理难题和噪声扰民等问题,条例对宠物饲养数量进行了限制。
每户居民家庭只允许饲养一只宠物,且仅限于猫或狗。
居民需在登记时明确选择猫或狗,并且不得随意更改。
3. 宠物遛弯为确保宠物的安全以及社区环境的整洁,条例规定了宠物的遛弯要求。
居民需使用宠物专用链或牵引带,并在遛弯过程中保持对宠物的有效控制。
宠物不能离开指定区域,并须由年满18岁的成年人陪同。
4. 宠物噪声控制为了避免宠物的噪声干扰到邻居的日常生活,条例对宠物噪声进行了规定。
居民需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宠物的叫声、咆哮和其他噪音,以保持社区环境的安宁。
5. 宠物抚养要求为了确保宠物的健康和福利,条例规定对宠物的抚养要求。
居民需确保宠物定期接受兽医的健康检查和疫苗注射,并按时进行驱虫和洗澡。
宠物的饮食需合理搭配,不得给予有害食物。
6. 宠物排泄管理为了保持社区环境的整洁和卫生,条例对宠物排泄进行了管理要求。
居民需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并将其装入指定的垃圾袋,投放到指定的垃圾箱中。
宠物排泄物不得随意丢弃,以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卫生问题。
7. 宠物攻击行为处理为了保护社区居民免受宠物攻击的威胁,条例对宠物攻击行为进行了处理规定。
如果宠物咬伤他人或其他动物,居民应立即采取措施避免进一步伤害,并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报告事件。
受伤人员有权要求宠物主人承担相关责任。
散养狗的法律规定(3篇)
![散养狗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92e222b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c7.png)
第1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狗逐渐成为许多家庭的一员。
然而,随着散养狗数量的增加,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也日益凸显,如扰民、伤人、破坏环境等。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散养狗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散养狗的法律规定。
一、散养狗的定义散养狗,是指犬只脱离犬主直接控制,在公共场所、住宅区、乡村等地自由活动的行为。
散养狗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如咬人、伤人、传播疾病等。
二、散养狗的法律责任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犬只伤害他人,犬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犬只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对犬只进行驱虫、除虱、防跳蚤等防疫措施;(3)不得放任犬只外出,不得让犬只进入公共场所、住宅区等禁止进入的区域;(4)发现犬只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传播疾病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并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违反上述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依法对犬只饲养人进行处罚。
三、散养狗的管理措施1. 宠物登记制度我国实行宠物登记制度,犬只饲养人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犬只登记,领取《犬只登记证》。
登记内容包括犬只品种、性别、出生日期、免疫接种情况等。
2. 饲养区域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划定禁止饲养犬只的区域。
在禁止饲养犬只的区域,犬只饲养人不得饲养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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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最新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规定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
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
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遛犬。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禁止遛犬。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九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
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条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 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第十三条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 元。
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
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胧杖〉谝荒旯芾矸? 穹选?一般管理区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养犬缴纳的费用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养犬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工作所发生服务的费用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养犬人丢失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 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将犬送交犬类留检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
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 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兽医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禁养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展览。
第二十一条养殖、销售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对养殖的犬应当进行犬类狂犬病的预防接种,经预防接种后,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动物健康免疫证;(二)销售的犬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和检疫证明;(三)不得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
第二十二条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多次被举报或者处罚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
养犬人因违反本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在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本居住地区的养犬登记、年检情况等事项向居民、村民公开。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孛皇掌淙??蛘叨缘ノ淮?5000 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 元罚款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逾期不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或者丢失养犬登记证逾期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 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在禁遛区遛犬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型出租汽车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乘坐电梯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携犬出户的;(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的。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六项,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可处50 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二条,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以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执法责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或者故意拖延的;(二)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市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被没收的犬以及无主犬。
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7 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对病死犬,应当进行无公害处理。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本规定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都有了明确的答案。
养犬费第一年降到1000 元《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 元,以后每年度为500 元。
一般管理区内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该《规定》还特别指出:养犬缴纳的费用要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养犬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工作所发生服务的费用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携犬可以乘坐电梯但应避开高峰期《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删除了1995 年以来的“严格限制”字样,把养犬管理费从过去的5000元降至1000 元,对一些养犬规定也做了一定的放宽。
但同时也加强了养犬的管理和处罚。
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养犬,法规规定,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新的养犬管理规定的另一个重大变化就是把“政府管狗的权力”下放给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居民自治组织除了可划定本地区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携犬乘坐电梯时间以外,个人要取得合法养犬资格,还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养犬人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养犬人在取得证明之日起30 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取得养犬登记证后,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
加大了养犬违规的处罚管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加大了对养犬人违规的管理规定: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可处50 元罚款。
在禁遛区遛犬的、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违规乘坐小型出租车的、违反规定乘坐电梯或携犬出户的、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