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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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医疗救助是三重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托底保障的作用,有效防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管理职能由民政部门划转医疗保障部门,仍然执行的原民政部门相关政策,文件零散且层级较低。
同时,随着医疗救助工作的不断推进,在救助对象身份管理、基金筹集和管理、经办服务等方面与实践工作需要还存在不相适应现象,为此,起草了《办法》,对现行政策进行梳理规范。
二、《办法》规定哪些人员是医疗救助对象
答: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和符合我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低收入人员待遇的本市重度残疾人救助办法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救助方式有哪些?
答:1.资助参保。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个人无需缴费就能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2.门诊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机构门诊发生符合规定费用给予门诊救助。
3.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给予住院救助。
4.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累计个人负担部分按照规定比例进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四、医疗救助基金如何筹集和管理
答: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包括四个渠道:1.市和区财政预算;2.福利彩票公益金;3.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4.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同时,明确了市、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负担比例为各为50%,按照规定筹集后及时划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并建立定期对账制度。
五、如何提高医保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答:我市在提升医保经办管理服务方面,主要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联网结算,减轻医疗救助对象看病就医垫资压力。
同时,扩大医疗救助定点机构的范围,将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纳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困难群体就近看病就医并及时享受医疗救助。
六、如何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监督和管理
答:医疗救助基金是医疗救助对象的看病钱、救命钱。
多年来我市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监管,形成高压态势。
一方面,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强
高压、常震慑,规范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
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收支预算管理,定期开展基金使用绩效评价和结果评估,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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