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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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部令30号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部令30号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一、总则
1.本规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路”)负责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本规则旨在加强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确保事故调查处理的规范、快速、有效,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

二、调查处理责任
1.中国铁路负责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并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中国铁路总公司下属的铁路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并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调查处理程序
1.现场勘查
(1)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中国铁路或者其下属的铁路管理
机构应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查,并及时记录现场情况。

(2)现场勘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准备勘查报告,并在报告中
作出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2.受害人调查
(1)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中国铁路或者其下属的铁路管理
机构应及时联系受害人,了解受害人的情况,并及时向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2)受害人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准备调查报告,并在报告
中作出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综合论述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综合论述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综合论述随着铁路交通的不断发展,铁路交通事故愈发频繁,因此,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越来越受到关注。

事故调查处理对于铁路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有着重要的提升作用,也是保障旅客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进行综合论述。

一、规则发布背景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于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一系列规定,其重点在于明确铁路运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受害人利益。

2015年10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该规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标准和程序化、法制化的进一步加强。

二、规则适用范围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适用于我国铁路运营单位包括铁路建设、运营、维护等所有环节,适用于所有的铁路交通事故。

三、规则内容1.调查组织和人员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营单位应当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组由安全生产、铁路运输、车辆、信号、通信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确保调查的全面性、科学性、公正性。

2.调查程序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启动调查程序,调查时间不超过45天,确保事故调查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调查程序应当包括现场勘查、证据收集、资料调阅和鉴定分析等环节。

3.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铁路运营单位在调查结束后提交的一份详细而系统的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准确反映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归属、处理结果等问题,符合实际、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

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对其调查结果进行公开,保证受害人、旅客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处理结果铁路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调查结果,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对损失给予合理的赔偿,并提出整改意见。

整改措施应当具有可行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并将整改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

四、规则实施效果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发布不仅是一个标志,更是对铁路运营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促进,其实施的效果也越来越显著。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01号【发布日期】2007—07—11【生效日期】2007—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七月十一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部门是负责组织和实施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组织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应急救援工作第五条铁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人力资源,确保应急救援能够快速、高效的响应和处置。

第六条一旦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力量,迅速封锁现场,救治伤员,控制事故蔓延,最大程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条铁路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队员的员工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

应急救援组织应当根据事故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应急救援措施,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有序处置事故并恢复铁路交通。

第九条当事故造成大规模伤亡或严重社会影响,铁路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请求援助和支持。

第三章调查处理工作第十条铁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负责对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开展调查工作所需的技术和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调查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有权对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包括收集、保护和分析相关证据,调查责任人员和证人,了解事故的经过和原因。

第十四条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五条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工作,准确、客观地汇总调查结果,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应依法组织,科学高效,合理分工,互相配合,确保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铁路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的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

第二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第四条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在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为了迅速、有效地救助被困人员、扑灭火灾、清理事故现场、恢复道路交通等,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展开的紧急救援活动。

第五条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铁路部门及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相关救援队伍和装备,迅速赶赴现场展开救援工作。

第六条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做到快速反应、有序组织、高效协调、科学决策、精准施救。

第七条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应当优先救助被困人员,及时疏散乘客和群众,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八条救援队伍应当经常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九条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是指在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通过调查和记录相关信息,查清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十条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铁路部门及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预案,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证据收集。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迅速查明事故的基本情况、伤亡情况、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等。

第十二条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采取采访、勘验、检查等手段,收集证据材料,查清事故原因。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应及时移交给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铁路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和安全隐患排查。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是针对铁路交通事故,制定的一套调查处理程序和要求。

本规则的实施旨在促进铁路安全管理,加强事故调查与处理,提升铁路运输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调查的目的与原则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明确了事故调查的目的与原则。

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预防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调查的原则包括客观、公正、尊重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法独立调查等。

二、调查组的组建与权限根据规则的要求,事故调查组由铁道部选派,由有关铁路局派出的专业人员组成。

调查组应依法履行职责,享有独立调查的权利,并在调查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事故当事人的说明,听取专家的意见,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客观。

三、调查程序与方式调查程序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况不同,分为简易调查和复杂调查两种方式。

简易调查适用于事故轻微、责任明晰或无人伤亡的情况。

复杂调查适用于严重事故、责任不明确、人员伤亡严重的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进行现场勘查和证人询问,借助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分析研究,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事故进行模拟重现。

调查组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初步调查结果,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

四、调查报告与处理建议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制定详细的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事故的原因与责任、类似事故的预防措施等。

调查报告应尽快提交铁道部和有关部门,并公开发布。

调查组还应提出处理建议,包括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建议、事故责任的认定、改进管理措施等。

铁道部和有关部门应根据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

五、处罚与法律责任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明确了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措施。

对于事故责任单位,可以处以罚款、责令整改,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于责任人,则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罚。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置铁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铁路交通设施和设备的完好性,提高应急救援调查处理能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铁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科学应急、维护公平、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与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国家应建立统一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指挥中心,并制定相关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方案和手册。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机制,协调救援资源,组织救援工作。

第二章事故调查第七条事故调查应坚持科学、公正、准确的原则,重点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应由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的相关人员组成,执行调查任务。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记录相关信息,采集证据。

第十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事故当事人、目击证人和专业人士的陈述和意见,确保调查结果客观真实。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保护调查数据的安全,禁止泄露事故信息。

第三章救援工作第十二条救援工作应该始终以人的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充分利用救援设备和救援手段,采取有效的措施救助被困人员。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中央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支援和指导。

第十四条救援过程中,应建立救援指挥部和分工明确的救援小组,协调救援行动。

第十五条救援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具备救援技能,保障自身安全。

第十六条救援过程中应确保救援物资的供给,并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处理和医疗救治。

第十七条救援结束后,应对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改进救援措施和方法。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八条事故处理应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九条对于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事故,应及时启动司法程序,追究责任。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部分-10页word资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部分-10页word资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第十一条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2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2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随着铁路交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道路交通事故也逐渐增多。

铁路交通事故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也成为各大铁路企业必备的法规之一。

本文将从什么是铁路交通事故、为什么要制定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如何制定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什么是铁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是指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影响列车安全、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

铁路交通事故通常包括机车事故、车辆事故、伤亡事故和其他特殊事件,如天灾、设备故障等。

铁路交通事故虽然不常发生,但一旦发生,所造成的伤害和损失通常较为严重。

二、为什么要制定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对于任何一家铁路企业而言,保障客户和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在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铁路企业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以便更好地保障群众的安全。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制定,可以帮助铁路企业完善事故调查和处理流程,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和质量,保障公众和铁路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如何制定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1.法规原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

此外,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必须与铁路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政策和规定相衔接。

2.依据经验。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制定还需要基于铁路企业的实际经验。

调查处理规则必须结合铁路行业的特点和业务,严格遵守客户、市民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考虑铁路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问题。

3.技术措施。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制定还需要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如高清摄像头、GPS等技术,对事故事件进行全面监控和记录。

通过技术手段确保事故调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培训管理。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制定还需要注重员工培训和管理。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篇一: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内容解释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20XX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2021/8/17
27
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
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 线路。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
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 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 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 (仅指正线)。
2021/8/17
25
D1.调车冲突。 D2.调车脱轨。 D3.挤道岔。 D4.调车相撞。 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 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D7.调车作业碰轧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
误列车。
D8.货运列车分离。
2021/8/17
26
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2021/8/17
43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 调查。调查组组长由铁道部负责人或指定 人员担任,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 等部门和铁道部派出机构、相关安全监管 办等部门(单位)派员参加。
202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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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 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 组长由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 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有关业务处室、 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参加。
202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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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要认真填写《铁路交通 事故概况表》(安监报1),分别向事故发生地安 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铁道部列车调度员 报告。
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接到安 监报1或现场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填写《铁路交通 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并向铁道部安全 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报告后要进一步了解事故 情况,及时补报安监报3。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车辆及其相关人员受到损害的事件。

铁路交通事故涉及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政府、企业和社会都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本文旨在介绍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帮助相关部门和人员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平、合法。

一、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框架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法律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部门制定的各项规定,具体步骤如下:1、报案和初步调查:当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应立即通知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报案,并派人前往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初步调查,了解情况和信息,消除紧急情况。

2、组织处置和救援:根据情况,组织人员和力量进行救援和处置。

救援工作包括车上人员救助和送医救治、事故现场抢险和防护、物资调度和转运等。

3、封锁现场和通知有关方面:事故发生后,应根据情况现场封锁、采取措施控制人员和车辆进出。

对较大事故的,应通知主管铁路、公安、地方政府、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情况等。

4、分类处理和责任追究:对铁路交通事故的后果、结果,依据惯例和常规,可将事故分为主责、同等责、次要责等。

相应的责任追究工作,包括人员职责、机构职责等。

5、对涉及到的物品、财产、车辆等进行清点和保护,同时进行资产险赔。

6、案件结案并向社会公示:经过处理和审查后,将文件和资料齐备的案件结案,并向社会公示相应的信息。

二、铁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注意事项在处理铁路交通事故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事故的处理需要注意方法、手段和流程,具体流程的差别会因规模和情况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据情况科学合理处理,特别是在处理相关责任的过程中要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2、事故现场的保护,包括人员和物品的保护等。

同时,注意现场仪表、设施、工具的保护维护工作,以免损失扩大。

铁路事规

铁路事规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B4.5客车大破1辆。
B4.6机车中破1台。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第二十九条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参加。
铁道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或直接组织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第三十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还可由工会、监察机关有关人员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已经2007年8月19日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铁道部《关于重新修订<铁路路外伤亡报告、处理、统计办法>的通知》(铁安监字[79]2056号)同时废止。

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部长: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订)正文:----------------------------------------------------------------------------------------------------------------------------------------------------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运营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严重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在下列情况之一下,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二)繁忙干线旅客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三)繁忙的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在下列情况之一下,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二)旅客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四)旅客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繁忙的铁路干线交通中断24超过小时或其他线路上的铁路交通中断48小时以上的;(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繁忙的铁路干线交通中断24超过小时或其他线路上的铁路交通中断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在下列情况之一下,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二)旅客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四)繁忙的铁路干线交通中断6小时以上的;(五)其他线路上的铁路交通中断10小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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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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