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课程课件 婚姻家庭法全册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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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婚姻家 庭关系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生产关系,同
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种因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响和制约。是
婚姻家庭发展的根本动因。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制度不是抽象的,它们只能以具体历史形态存在 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纵观人类历史上婚姻家庭制度演变,均 是经济基础发生变化的必然结果。
2、家庭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收养为纽带而构成的生产单位。 家庭由一定范围内亲属所构成。 所谓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是指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 属。
家庭职能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即婚姻家庭在人类生产、生活与社 会发展的过程中,所担负的一定的社会职能。婚姻家庭的社会职 能是其本质的外部体现,亦是婚姻家庭与社会联结的环节 1、经济职能,是指家庭组织生产与消费的职能。
2、1980年《婚姻法》
新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补充与完善: 补充和完善了婚姻法基本原则。 对结婚条件进行两点修改。 扩大了对家庭关系法律调整。 规定了离婚法定条件。
增加了附则有关规定。
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2001年4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1次会议决定,颁布了修正后的《婚姻法》, 共计6章51条。修改与完善体现在下列问题上: 婚姻法基本原则得到了强化与完善; 结婚制度更为完善与科学; 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完善了夫妻财产制; 完善离婚制度; 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关于婚姻法名称
名称:亲属法、婚姻家庭法、婚姻法、家 庭法。
形成上述状况的原因:一是调整内容范围
的不同,造成命名的不同;二是认识上的 原因和传统习惯的影响。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1章第1条 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明确指出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关系和 家庭关系。所谓婚姻关系是指婚姻成立、婚姻 效力和婚姻终止关系。家庭关系是指家庭成员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931年12月1日,中央苏维埃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 和国婚姻法》。该条例共7章23条。1934年4月8日重新颁布了《中 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共6章21条。 2、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婚姻立法 具有时代性与灵活性。具有地区性特点。
(四)建国后婚姻家庭立法
1、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建国 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亦是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改革旧的婚姻 家庭制度的重大立法措施。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废旧立 新。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走向深 入,走向成熟。
二、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 (自学P39-49)
(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立法发展 旧中国婚姻家庭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主要是 指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封建婚姻家 庭制度是建立在封建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同时受 封建的政权、族权、神权及夫权的联合支配。
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基本特征
主要体现在下列几方面:
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3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 婚制、一夫一妻制。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名称惯用婚姻法,实质上是广义的婚姻 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家庭关 系。 可以说我国当前逐步形成了以《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 相关规定为依据,以《婚姻法》为主干,由《收养法》、 《婚姻登记条例》等相配套,其他部门法规范和不同效力层 次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补充的我国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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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课程课件
婚 姻 家 庭 法
第一节 婚姻家庭制度概述
婚姻家庭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经济基础 上形成用以确认与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上层建筑。婚姻家庭 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其中社会属性决定了婚姻家庭制 度之演进。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 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特定的 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首先,男女双性的结合才符合婚 姻的自然属性,其次,男女双方在结合的时候必须要有以 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这一特征使婚姻与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及其他非婚同居关系区别开来。最后,婚姻还必 须具有公示性。所谓“公示性”是指男女两性以夫妻名义 共同生活为周围的群众所知晓。
2、生育职能,即人口再生产主要是通过家庭实现。
3、教育职能,家庭教育在社会教育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4、扶养职能,有助于养老育幼。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关系结合为前提,以血缘 关系为纽带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自然属性 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即 两性关系与血缘关系。由于婚姻关系是两性关系, 家庭关系是血缘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 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如法定婚龄 和禁婚条件的规定。 总之,自然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必要前提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一、婚姻家庭法的编制体例 (一)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法 诸法合体,即把调整各种不同社会关系的法 律统一于一个法律之中。特点:没有独立的婚姻家庭法 规;对于违反相关规范的行为,多采用刑罚方式处理。 (二)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法 在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依附于民法。 资产阶级把婚姻家庭关系看成一种契约关系。 (三)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现代婚姻法。
(一)封建包办强迫婚姻
(二)一夫多妻 多妾 (三)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四)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五)男子有出妻特权
(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婚姻家庭立法
1、清末婚姻家庭立法 2、北洋军阀时期立法 3、国民党政府婚姻家庭立法
(三)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