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维护及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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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维护及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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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人力资源维护与社会保险

第一部分人力资源维护

本內容从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管理和劳动卫生管理等方面对人力资源维护进行系统而清晰的阐述,并对人力资源维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同时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为人力资源主管的人力资源维护工作提供了借鉴。

第一节劳动保护

劳动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保护劳动者自身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则是人们最基本的需求之一。

本节就劳动保护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一、劳动保护的含义

1.劳动保护。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职业病和防止人身事故发生而对作业条件与劳动环境进行改进的一系列措施与活动。

2.劳动保护的范围。只限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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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它既有属于社会科学范畴的问题,又有属于自然科学范畴的问题。

·中国解放以来就把劳动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必须把劳动保护工作视为一项系统工程,从立法、实施、管理、监察、科研、宣传教育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和解决。当前,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应是企业行为。同时,政府必须对企业劳动保护实行监察。

二、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

1.积极采取各种安全技术措施,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极易造成员工伤害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2.积极采取各种劳动卫生措施,改进作业现场的劳动条件。3.搞好劳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4.根据工作性质与生产特点,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选购、贮存、保藏、发放等工作。

5.对特殊工种进行上岗培训并组织考核发放上岗准许证。6.对女工应根据其生理特征,制订保护女工健康的特殊规定。

三、工作时间和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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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工作时间

按<国务院落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修订)第3条规定,在一昼夜内工作8小时称为”标准工作日”。即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称为”标准工作周”。

2、缩短工作时间。

按”<规定>第4条规定。

3、计件工作时间。

按<劳动法>第37条规定。

4、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按劳动法<关于企业实

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

(二)延长工作时间

1、由于生产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41条规定:一般每

日不得超过1小时、或3小时。可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企业加班须经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不得强制。

2、由于紧急特殊情况而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按<劳动法>第42

条规定。

3、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44条规定。

4、禁止安排在特殊情况下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

61、63条规定。

5、用人单位违反了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

(三)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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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周公休息日。

2、法定节假日。

3、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规定>明确探亲假是指

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

4、年休假。

5、婚丧假。

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一)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主要指对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利和生产中的劳动安全健康两个方面的保护。

1、女职工在平等就业权利方面的劳动保护。<劳动法>第12

条、第13条规定。

2、女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保护

(1)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其身健康的工作。

(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3)女职工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4)女职工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5)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6)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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