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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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3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成价费[2006]287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凡在双流县行政区域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本方案。

第三条本实施方案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县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
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即:“应按规划部门的规定,明确住宅户车位数量,优先满足居民住户停车需要。

居民住户车辆停放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其他车辆停放,室内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露天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条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

具体按以下执行:
(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

同一住宅区必须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协商不成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二)《暂行办法》施行前已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在经
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协商约定停车收费标准并签字认可。

同一住宅区必须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协商不成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包月停车收费若要以排气量区分收费标准,排气量的划分按本实施方案政府定价包月停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包月停车收费标准基准价为:室内500元/月•车,露天260元/月•车。

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第十二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临时停车基准价为:室内计时收费起价5元/2小时,2小时后每1小时2元;计次收费5元/次(4小时)。

露天计时收费起价4元/4小时,4小时后每1小时1元;计次收费3元/次(4小时)。

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第十三条机动车包月停放原则上按月收取费用,停车场管理方不得跨月预收包月停车费。

第十四条机动车临时停放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

停车场在收取临时停车费时,只能采取计时或计次中的一种方式计费。

计时收费必须具备自动化收费系统,不得以人工计时。

机动车停车场实行计时(计次)收费时,应以整数为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
配套露天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第十六条政府定价停车场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分特级停车场和普通停车场,具体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1。

在划定特级停车场时,特级停车场的所列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停车场地占用费、停车场设施设备购置、维修费、停车场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税金,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金,停车场正常运转所需的水电费等费用构成。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必须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通知书附表》到物价局办理下列收费手续:
(一)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申领全市统一的《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表》;
(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申领全市统一的《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
(三)政府定价停车场申领全市统一的《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

第十九条住宅区停车场若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申请方在申领《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时,须提供同意该住宅区(楼盘)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商定了具体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二以上签名业主的姓名、门牌号及联系方式备查。

价格管理
部门查明申请方提供虚假材料时,应拒绝申请方的申请或者取消已发的核准书。

第二十条下列情形均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警用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三)在纳入社区封闭管理的市政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辆;
(四)进入住宅区露天停车场临时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
(五)在各类停车场临时(以15分钟为限)上下客的出租车辆。

第二十一条申领了露天停车场收费手续的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区、教学区(含学生公寓),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划定停车场区域。

在划定的区域内停放车辆的,停车场管理人员按规定向车辆停放人收取停车费;未进入停车场区域的,不得收取停车费。

第二十二条长途汽车客运站(含公交汽车总站)对不属本站发班的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划定停车场区域,对进入该区域停放的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必须在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悬挂有成都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明确标示停车场性质、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

具体公示内容需报县物价局审核统一监制。

第二十四条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统一规格
为高70厘米、宽100厘米。

收费价目牌实行中英文对照方式标
示内容。

颜色规定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为白底黑
字,市场调节价停车场为绿底白字。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目牌下方须标示“成都市物价局
监制价格举报电话12358”字样。

市场调节价价目牌的下方须标示“此格式由成都市物价局
监制价格举报电话12358”字样。

各价目牌具体样式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方案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
(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
《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即:机动车停车场经营
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无备案手续的;
(二)对不得收费的车辆收费的;
(三)居民住宅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拒办包月停车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方案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依照
《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即:机动车停车场经营
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标准的;
(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
(三)高于《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注明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方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即: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第二十八条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违规行为,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方案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物价局成价经[2000]596号和成价经[2001]117号文有关非占道停车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以及县物价局对部分停车场批复的收费标准文件一律作废。

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收费的相关规定暂时继续执行到成都市机动车占道停放收费管理相关规定公布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条为了使《暂行办法》与原规定顺利过渡,凡2007年1月1日前已开办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在2007年1月1日至
3月31日期间到物价局按《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方案的规定重新办理停车收费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方案由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机动车非占道停车场收费等级划分标准
2、政府定价机动车非占道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式样
附件1:
机动车非占道停车场收费等级划分标准
注:特级停车场的所列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成都市物价局监制价格举报电话:12358
The Price Tag of Standard Indoor Vehicle Parking Fixed by Government
注:1、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成都市物价局监制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成都市物价局监制价格举报电话:12358
The Price Tag of Standard Outdoor Vehicle Parking Fixed by Government
注:1、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此格式由成都市物价局监制价格举报电话:12358
The Price Tag of Indoor Vehicle Parking Instructed by Government
注:1、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成都市物价局监制价格举报电话:12358
The Price Tag of Outdoor Vehicle Parking Instructed by Government
注:1、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成都市物价局监制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收费价目牌制作说明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简称‘停车场收费’)以价目牌的方式明码标价,称为《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价目牌》,由市局统一监制,经营者自行制作使用或由各区(市)县物价局组织经营者制作,即市局对停车场收费明码标价的方式和内容作出规定,经营者、各区(市)县物价局在组织经营者制作时,按市局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制作统一监制的价目牌。

具体说明如下:
一、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价目牌,分为特级室内、普通室内、特级露天、普通露天、政府指导价室内、政府指导价露天、市场调节价7种。

价目牌实行中英文对照方式标示内容。

二、价目牌规格为宽100厘米,高70厘米。

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价目牌采用白底黑字标示内容,市场调节价的价目牌采用绿底白字标示内容。

四、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目牌必须标示“成都市物价局监制价格举报电话 12358”字样,不得将监制机关标示为某某区(市)县物价局监制。

市场调节价价目牌必须标示“此格式由成都市物价局监制价格举报电话 12358”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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