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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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财企[2014]5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财企[2014]5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财企[2014]59号)国资委、教育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文资办、民航局、贸促会、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等有关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关于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第一类企业为25%;第二类企业为20%;第三类企业为15%;第四类企业为10%;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件)。

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比照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仍按照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执行。

三、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3〕191号)执行,收益收取比例提高至10%。

四、请各预算单位组织所属企业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上交工作,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的及时足额入库。

附件:中央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分类表财政部2014年4月17日附件:中央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分类表第一类1中国烟草总公司第二类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9中国国电集团公司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10中国华电集团公司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1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5国家电网公司12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13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7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1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8中国华能集团公司15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第三类16中国铝业公司30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17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31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18中国黄金集团公司32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19宝钢集团有限公司33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20鞍钢集团公司34东风汽车公司21武汉钢铁(集团)公司35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22中国化工集团公司36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23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37中国西电集团公司24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38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25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39中国南车集团公司26中国航空集团公司40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7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41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28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42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29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43国家开发投资公司44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65中国中钢集团公司45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66中国中丝集团公司46华侨城集团公司67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47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68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48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69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49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70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50中国盐业总公司71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51中国中纺集团公司72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2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73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53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74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54中国工艺(集团)公司75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55中国轻工集团公司76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56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77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7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78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8中国中化集团公司79华润(集团)有限公司59中粮集团有限公司80南光(集团)有限公司60中国五矿集团公司81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61中国保利集团公司82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62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83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63珠海振戎公司84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64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85中国林业集团公司第四类86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91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87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92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88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93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89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94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90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95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96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109中国电影集团公司97机械科学研究总院110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公司98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111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99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112教育部所属企业100北京矿冶研究总院113贸促会所属企业10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114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企业102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115卫生计生委所属企业103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116国资委所属企业104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117体育总局所属企业105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118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106中国冶金地质总局119文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107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文化企业108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第五类120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121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结束——。

国有资本投入企业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国有资本投入企业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国有资本投入企业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国有资本投入企业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本县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及《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出资并监管的企业、由县国资办出资并委托监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由县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管理的其他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要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以下简称县运营中心)负责收取,县国资办、县运营中心负责组织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按照规定直接上缴国库,纳入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二章范围、申报与核定第六条每年度纳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范围的企业,由县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确定。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上缴净利润。

主要分三类执行:第一类20%,主要包括地方金融、房地产开发、投资行业、垄断行业以及政府限制性行业的企业;第二类15%,主要包括交通运输、资源类、商贸服务等领域的企业;第三类10%,主要包括社会公益等领域的企业。

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润 暂 不 上 交 的 办法

,
产 应 上缴 的 收 益
由 投 资 部 门或 单
授权 的部 门应 从 企 业 分 得的 红 利 家直接 投 资
,
少 数 国 有企 业
、 、
位直接 上 缴
6
.

新 设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有 国 其应 上 缴 国 家 的红 利
;
应 上 缴 国 家 的 利 润 按 企 业 财务 隶 属 关 系 分 别 由 财政 部 和 各 省 自治 区


,
是 指 企业 根据 新 的 企 业 财 务 制 其 税 后 利 润 在 提 取 盈 余公 积 金
,
投 资分 回 的利 润 股 息 红 利收 入 计入 企 业 投 资收 益 二

,

大 于 分离 出的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实 际 上 缴 国 家的 股 利
3
.


,
关 于 国有 资 产 收 益 的收 缴
企业 发 生 的
应 上缴 国 库 的 国 有资 产 收 益
要如
他单位 用 各 种形式 的 实 物 投 资

在 国 家规 定的期 限 内
, ,
数查 补 追缴 入 库



币投资 和 所 有 权应 属 国 家的无 形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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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 《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收 缴管 理 办 法 》 有关 问题 解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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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于 国 有 资 产 收益 的组 成

国有 企 业 以 国 有 资 产 对 集 体 所


财 政 部 门 弥 补 的 亏 损 数额 不 得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正> 2007年12月11日财企[2007]309号有关中央管理企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2007年作为试点,对国资委所监管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取,其中,企业税后利润按标准减半收取。

请各有关企业于2007年12月20日前按规定申报交纳。

【总页数】7页(P58-6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1
【相关文献】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2.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
3.《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完善的若干建议 [J], 曲卫彬;周燕
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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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问题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问题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问题提要随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状况、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的不断改善,利润分配模式也应该随之改进。

而作为“过渡措施”利润留存企业的办法却十几年没变,显然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本文就《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从不同方面论述收益上缴的合规性及实际操作中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产权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制定并于2007年12月11日印发实施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收益收取办法》)。

终止了1994年以来,大部分国有企业不向政府上缴税后利润的现状,适应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收益收取办法》共分四章十七条,详细界定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内容、性质和收取单位;规定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时间、申报方式和企业税后利润的收取比例,以及收取单位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审核内容;明确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程序、减免方式,以及监缴措施等实施内容。

一、国有企业上缴收益的必要性1、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是由国家的双重职能所决定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具有两种权力,即政权与财产权。

这两种权力以及相应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行使,都必然要求通过与之相适应的方式参与社会纯收入的分配,从中获得一部分经济利益作为政府各种权力运行的物质基础。

政治权力以税收方式参与分配,而财产所有权则以获取税后利润来参与社会纯收入的分配。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和社会管理者身份及与之相对应的职能适当分离,只要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法定所有者这一根本原则不变,国有企业的资产无论是在初建时财政投入的还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其产权及其收益都应属于国家。

2、所有制上的理论依据。

从所有制层面上讲,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属于公有制性质,属于全民所有,则应为全民带来利益。

一个国有企业使用了国有资本,主要是为该企业职工提供了就业、生存的条件,并不是所有人都享受了该部分国有资本带来的好处,因而他的净利润未分配之前,只体现了作为该企业利益的集体性,只有企业将国有资本应分得的利润上缴财政之后,纳入公共预算,用于公共服务、提高全民福利时,才能恢复其本来面目——全民性。

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0]392号)

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0]392号)

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0]392号)颁布时间:2010-12-23教育部、文化部、农业部、广电总局、贸促会,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和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从2011年起,将教育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企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文化部直属中国东方演艺集团公司、中国文化传媒集团公司、中国动漫集团公司,农业部直属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公司、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以及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和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企业名单详见附表1)。

二、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从2011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具体收取比例分以下四类执行(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表2):第一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5%;第二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0%;第三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5%;第四类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三、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等相关工作,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以及《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财企[2007]30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你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财企[2010]240号)要求,上报你单位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附件1: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企业名单附件2: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分类表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4.28•【文号】财企[2001]325号•【施行日期】2001.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直管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方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方同级财政部门。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第六条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

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中央企业一次申报;(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中央企业或者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09•【文号】国资收益[2009]251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国资收益[2009]251号)各中央企业: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是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中央企业(含国务院确定暂缓三年上交的企业)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事项的真实准确。

二、中央企业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应交利润基数和国家确定的上交比例(暂缓三年上交的企业2008年度上交比例为零)为依据计算。

企业在计算应交利润基数、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扣除法定公积金时,应当以经审计的2008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列示的有关数据为基础。

除以上两项抵扣事项以外,各中央企业在确定应交利润基数时原则上不得进行其他抵扣。

三、各中央企业应当于2009年4月30日之前,将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2份(附电子版)报国资委(收益管理局和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各一份)。

具体要求如下:(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

主要内容包括:2008年度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应交利润的申报依据和结果。

(二)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表式见《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附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08•【文号】国资收益[2013]144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国资收益〔2013〕144号)各中央企业:为做好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和《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0〕392号),现就做好中央企业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是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收益权的具体体现。

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工作要求,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按时向国资委申报年度国有资本收益。

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交利润按照应交利润基数乘以国家确定的上交比例申报。

(一)应交利润基数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余额;应交利润基数为负数的,按零填报。

(二)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以企业合并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负数金额,扣除企业整体改制上市预提“三类人员费用”后形成的负数金额填报。

(三)法定公积金统一以企业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余额的10%填报;企业合并报表当年净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净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法定公积金按零填报。

(四)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按照《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0〕39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申报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将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书面征求国资委意见,国资委将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提出公司利润分配建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再由股东会对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制度分析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制度分析

04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制 度的优化建议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规体系
制定明确的收益收缴法律法规
制定完善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法规,明确收益收缴的范围、程序、比例和责 任等,为收益收缴提供法律保障。
建立规范的收益评估机制
建立科学的收益评估机制,明确收益评估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确保收益评 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国内外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制度的差异与启示
差异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制度存在一 定的差异。发达国家一般采取较为严格的措施来确保 国有企业将收益上缴给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则相对较 为宽松。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收益收缴比例也存 在差异。
启示
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 理制度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首先,政府需要 采取措施确保国有企业将收益上缴给国家,以避免国 有资产的流失。其次,政府需要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 的特点来确定收益收缴比例,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 配置。最后,政府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和管理 ,以确保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意义
保障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的权 益。
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调整经济 结构,促进经济发展。
规范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秩序,防止 国有资产流失。
为政府提供财政收入来源,促进社 会公共事业发展。
02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制 度的历史沿革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制度的起源
起源背景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逐渐壮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 。为了规范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国家开始制定相关制度。
分类管理
根据国有资本的性质和行业特 点,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个性 化的收益收缴方案,提高管理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11)(1)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11)(1)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X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方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方同级财政部门。

本办法所称"母公司",是指直接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及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本办法所?quot;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直接投资或者由各级人民政府划转母公司直接管理并取得控制权的企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国家统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二)参与企业制度改革,负责国有股权管理;(三)组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四)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五)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监管国有资产评估;(六)制定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制度,监缴国有资本收益;(七)制定企业财务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评价;(八)监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九)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十)各级政府授予行使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

财政部关于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有关
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2.01.13
•【文号】财企[2012]3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财政部关于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有关事项的
通知
(财企[2012]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资委、体育总局、民航局,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2年起,继续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起,将工信部、体育总局所属企业,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卫生部、国资委所属部分企业,民航局直属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新纳入实施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按照中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第三类企业归类,上交利润比例为税后净利润的5%。

二、纳入预算实施范围的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比照第四类政策性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三、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等工作,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财企[2011]318号)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附件: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企业名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资料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资料

财预[2016]6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中央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有具体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6年1月15日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四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五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部门及其监管(所属)的中央企业,以及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

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金融企业(含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七条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八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中央部门及中央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第六条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

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中央企业一次申报;(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中央企业或者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RR]26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MeiWei_81重点借鉴文档】第五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第六条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 )。

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中央企业一次申报;(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中央企业或者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 30个工作日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 的资料。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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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
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

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中央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
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中央企业或者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在向国资委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烟草总公司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直接报送财政部。

第八条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九条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三类执行(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表5):(一)第一类10%;
(二)第二类5%;
(三)第三类暂缓3年上交或者免交。

第十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

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财政部、国资委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商国资委报国务院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国资委在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财政
部复核,财政部在收到国资委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国资委根据财政部同意的审核结果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财政部向财政部驻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财政部驻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据财政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向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依据国资委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财政部驻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四)财政部在收到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中国烟草总公司凭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5个月内交清,其中:应交利润在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须一次交清;应交利润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含50
亿元)的,可分两次交清;应交利润在50亿元以上的,可分三次交清。

第十六条对中央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财政部、国资委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息、股利)申报表
3.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5.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央企业税后利润上交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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