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第一章物权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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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34民诉法
注释
• 重点 VIP • 难点 Difficulties • 举例 fE: for Example
• 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 §1 II S.1 • 第一页 P.1 • 注意 !:
• 第三编 物权法
• 第一章 物权和物权法概述
• 学习目的:对什么是物权和物权法有一个初步的认 识,了解物权法的分类,初步懂得物权法的价值取 向,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初步掌握 物权的保护方法。
• 特点: • 1用益物权的主旨在于权利人对他人之物的使用价
值进行支配。
• 2用益物权的内容不包括处分权。 • 3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 4用益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 ----------------------------------------------
-------------------
•
动产——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
不动产——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经济价值的物。
•
§92 担保法:“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 区分的意义: • 1. 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 2.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的类型不同。
民法学II
授课教师:魏佳 联系方式:课堂上^^
•
第七章 物
•
第一节 狭义的物
• 1996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 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 联厂宰杀费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屠宰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 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县肉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
– fE§34物权法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 请求返还原物。
• (五)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合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 原则。
• (六)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注意: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是物权的客体。
• (七)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无期性,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 权利。
• 梁慧星著:《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 王利明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无权处分》,中国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 尹田著:《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 江平主编:《物权法疑难问题精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年版。
第一节 物权和物权法概述
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VIP
§39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 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 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 权。
区别:
• 权利主体不同:所有人——非所有人
• 三、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 §6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一)物权公示原则
• 1、概念: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 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 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 保护交易安全。
• 问:本案中该牛黄款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 (一)物的概念
•
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
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
物质对象。
• (二)物的特征
•
1,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
人身不是物。但是已经与人身分离开的某些部分,如血液、头发等,也可
以作为物并成为物权的客体。
• 2,主要限于有体物
• 3,能满足人的需要
• 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空气?
• 5,必须是能为人所支配
• 6,须独立成为一体 房屋的门窗?
• 选择:
• 1,下列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有( )。
• A、镶在嘴里的假牙 D、日月星辰
B、池塘中的鱼
C、专利
• 二、物的分类:
• 动产与不动产(最重要)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
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 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 2、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 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 3、物权是排他性权利。
– 排他性,一方面是指除物权人以外,其他任何人都对物权 人的权利负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义务。一方面是指同一物 上不能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如不能在同一物上设 立两个所有权。
来自百度文库
• B.对内的优先性。同一物上多项其他物权并存时, 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 先的效力。
• fE§199物权法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 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 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 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 偿;……
• (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发生效力: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何 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 返还原物。
• 所有权: §39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用益物权:§117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二)担保物权
• §170物权法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 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 债权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 权。
• 一、平等保护原则
•
§4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
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犯。
–
内容包括:一是法律地位的平等;二是适用规则的平等;三是保护的
平等。
• 二、 物权法定原则
• ——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 同任意设定。
• §5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 (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区别(见教材P188)
• 1.设立的目的不同。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 使用价值,标的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以 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支配对象是物的 交换价值。因此担保物权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才能 用于担保。
• 2.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 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 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 3.权利的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 担保物权都是从权利,以所担保的债权作为其主权 利。它因主债权的存在、转让、消灭而相应地发生 变动。
• 4.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用益物权以对权利客体的 使用为内容,权利人首先应实际地占有标的物。担 保物权的目的在债务不履行时,就担保物的变价优 先受偿,所以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不必由权利人占 有担保物。
• 5.客体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 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 消灭;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 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即 所谓的物上代位性。
• 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按物权的客体为动产 或不动产而作的分类。
•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2、物权公信的效力
• 基本上分为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和善意保护效力:
• (1)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指的是以不动产登记 簿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不动产权利、 以动产的占有为正确权利人占有的原则。
• 2、 公示原则的内容:物权变动的事实凡是以 法定形式公示的,产生权利变动和对世的效力。
• (二)物权公信原则
• 1、概念:是指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物权变动具有 可予信赖的法律效力。无论实际权利与公示所表述 的权利是否一致,法律赋予公示的权利如同真实的 物权相同的效力。
• 即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 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事实上并不 存在或者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 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 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 推荐书目:
• 江平主编:《物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 8月版。
• 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 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 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
• 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
一、物权法的作用
§2 I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适用本法。
1、定分止争 2、物尽其用 3、保障与促进交易
§2 II 本法所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与人体脱离的器官 ?与人体结合的假肢
• 二、物权的概念
•
§2 III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
• 三、物权的特征(从物权与债权的区别角度理解)
• §84民法通则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 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 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 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 债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所享有的 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一定行为的权利。
• 1物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VIP
•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3VIP&Difficulties: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区分原 则。
法律渊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06.30 • 《最高法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09.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08.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2.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08.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08.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2009.08.27
• 与债权相比较,有如下特点:
• (一)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的核心是请求权。
• 案例1: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5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李某。 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张某又与王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60 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问:(1)李某能否请求王 某返还该房屋?(2)李某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权利的内容不同:完全物权——限制物权
• 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无期物权——有期物 权
•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从设立目的的角度对他物权进一步分类。
• (一)用益物权
• §117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 权利。 用益物权---即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 利。即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 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 (二)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相对权或对人权
• (三)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权利
• 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
• A.对外的优先性。当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与 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 fE 享有担保物权的人与普通债权人相比具有在标 的物折价后优先受偿的权利。P185.“别除权”: 在企业破产时,对部分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不经过 破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受偿的权利。
• 特点:
• 1担保物权的主旨在于权利人对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 进行支配。
• 2担保物权是以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属于变价权和价值权。
•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 §17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
• §192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 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 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
注释
• 重点 VIP • 难点 Difficulties • 举例 fE: for Example
• 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 §1 II S.1 • 第一页 P.1 • 注意 !:
• 第三编 物权法
• 第一章 物权和物权法概述
• 学习目的:对什么是物权和物权法有一个初步的认 识,了解物权法的分类,初步懂得物权法的价值取 向,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初步掌握 物权的保护方法。
• 特点: • 1用益物权的主旨在于权利人对他人之物的使用价
值进行支配。
• 2用益物权的内容不包括处分权。 • 3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 4用益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 ----------------------------------------------
-------------------
•
动产——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
不动产——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经济价值的物。
•
§92 担保法:“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 区分的意义: • 1. 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 2.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的类型不同。
民法学II
授课教师:魏佳 联系方式:课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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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物
•
第一节 狭义的物
• 1996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 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 联厂宰杀费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屠宰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 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县肉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
– fE§34物权法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 请求返还原物。
• (五)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合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 原则。
• (六)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注意: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是物权的客体。
• (七)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无期性,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 权利。
• 梁慧星著:《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 王利明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无权处分》,中国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 尹田著:《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 江平主编:《物权法疑难问题精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年版。
第一节 物权和物权法概述
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VIP
§39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 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 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 权。
区别:
• 权利主体不同:所有人——非所有人
• 三、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 §6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一)物权公示原则
• 1、概念: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 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 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 保护交易安全。
• 问:本案中该牛黄款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 (一)物的概念
•
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
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
物质对象。
• (二)物的特征
•
1,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
人身不是物。但是已经与人身分离开的某些部分,如血液、头发等,也可
以作为物并成为物权的客体。
• 2,主要限于有体物
• 3,能满足人的需要
• 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空气?
• 5,必须是能为人所支配
• 6,须独立成为一体 房屋的门窗?
• 选择:
• 1,下列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有( )。
• A、镶在嘴里的假牙 D、日月星辰
B、池塘中的鱼
C、专利
• 二、物的分类:
• 动产与不动产(最重要)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
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 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 2、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 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 3、物权是排他性权利。
– 排他性,一方面是指除物权人以外,其他任何人都对物权 人的权利负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义务。一方面是指同一物 上不能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如不能在同一物上设 立两个所有权。
来自百度文库
• B.对内的优先性。同一物上多项其他物权并存时, 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 先的效力。
• fE§199物权法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 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 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 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 偿;……
• (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发生效力: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何 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 返还原物。
• 所有权: §39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用益物权:§117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二)担保物权
• §170物权法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 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 债权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 权。
• 一、平等保护原则
•
§4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
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犯。
–
内容包括:一是法律地位的平等;二是适用规则的平等;三是保护的
平等。
• 二、 物权法定原则
• ——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 同任意设定。
• §5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 (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区别(见教材P188)
• 1.设立的目的不同。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 使用价值,标的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以 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支配对象是物的 交换价值。因此担保物权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才能 用于担保。
• 2.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 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 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 3.权利的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 担保物权都是从权利,以所担保的债权作为其主权 利。它因主债权的存在、转让、消灭而相应地发生 变动。
• 4.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用益物权以对权利客体的 使用为内容,权利人首先应实际地占有标的物。担 保物权的目的在债务不履行时,就担保物的变价优 先受偿,所以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不必由权利人占 有担保物。
• 5.客体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 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 消灭;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 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即 所谓的物上代位性。
• 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按物权的客体为动产 或不动产而作的分类。
•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2、物权公信的效力
• 基本上分为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和善意保护效力:
• (1)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指的是以不动产登记 簿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不动产权利、 以动产的占有为正确权利人占有的原则。
• 2、 公示原则的内容:物权变动的事实凡是以 法定形式公示的,产生权利变动和对世的效力。
• (二)物权公信原则
• 1、概念:是指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物权变动具有 可予信赖的法律效力。无论实际权利与公示所表述 的权利是否一致,法律赋予公示的权利如同真实的 物权相同的效力。
• 即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 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事实上并不 存在或者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 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 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 推荐书目:
• 江平主编:《物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 8月版。
• 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 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 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
• 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
一、物权法的作用
§2 I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适用本法。
1、定分止争 2、物尽其用 3、保障与促进交易
§2 II 本法所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与人体脱离的器官 ?与人体结合的假肢
• 二、物权的概念
•
§2 III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
• 三、物权的特征(从物权与债权的区别角度理解)
• §84民法通则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 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 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 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 债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所享有的 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一定行为的权利。
• 1物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VIP
•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3VIP&Difficulties: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区分原 则。
法律渊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06.30 • 《最高法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09.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08.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2.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08.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08.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2009.08.27
• 与债权相比较,有如下特点:
• (一)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的核心是请求权。
• 案例1: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5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李某。 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张某又与王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60 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问:(1)李某能否请求王 某返还该房屋?(2)李某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权利的内容不同:完全物权——限制物权
• 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无期物权——有期物 权
•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从设立目的的角度对他物权进一步分类。
• (一)用益物权
• §117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 权利。 用益物权---即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 利。即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 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 (二)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相对权或对人权
• (三)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权利
• 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
• A.对外的优先性。当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与 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 fE 享有担保物权的人与普通债权人相比具有在标 的物折价后优先受偿的权利。P185.“别除权”: 在企业破产时,对部分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不经过 破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受偿的权利。
• 特点:
• 1担保物权的主旨在于权利人对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 进行支配。
• 2担保物权是以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属于变价权和价值权。
•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 §17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
• §192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 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 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