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 集 3: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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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汇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O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监事会及其监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本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张汉波、财务负责人黄雪茹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二、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信息
股份简称 汇集3 变更前简称(如有)南华西3
股份代码 400029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 名 孙晓杰
联系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路1351号自编3号二楼自编A
电话 (020)89301626 84311099 传真 (020)89301620
电子邮箱 nanhuaxi2006@
2.2 财务资料
2.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单位:元)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总资产 79,985,464.9576,548,274.00 4.49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1,090,245,450.96-1,076,164,871.17-1.31
每股净资产 -8.20 -8.10 -1.23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8.33-8.22-1.34
年初至报告期末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760,293.42-118.4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021-119.05
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净利润 -3,548,605.93 -12,080,554.23
基本每股收益 -0.03-0.09
稀释每股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非经营性损益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营业外支出 21,297.23
营业外收入 2,502.76
2.2.2 利润表
2.3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15359户
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 期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股) 种类(A、B、H股或其它) 舒逸民 600,000A股
张旭 377,700A股
陈扬凤 308,030A股
李善明 306,429A股
陈瑛 283,590A股
黄文生 275,900A股
张燃伟 270,000A股
周维荣 260,000A股
刘雪花 236,505A股
朱容林 234,150A股
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支行与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我司收到(2007)海指执字第284-1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公证处于2004年1月2日作出的(2004)粤公证内字第300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支行于2004年2月6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清还借款本金18650000元及利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9日以(2004)穗中法执字第280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权利人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支行于2004年6月7日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签定了编号为:交银穗信达(2004)第170号的《债权转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并于2004年9月29日在《南方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又于2008年12月25日与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信穗处置【2008】第1102号《债权转让合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4月25日在《南方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

变更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及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现均向本院提供了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所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所签定《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债权转让登报公告,并要求本院将本案的申请人变更为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将本案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在这过程中均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登报公告),故该债权转让行为合符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公司收
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支行在(2004)粤公证内字第3001号《执行证书》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由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继受。

2、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5号。

原告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与被告广州南华西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我司收到海珠区人民法院(2010)海指执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03)穗中法民二初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于2003年12月19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6年作出(2004)穗中法执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的申请人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并于2008年5月15日以(2004)穗中法执字第99号、1608、1780、1781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于2008年12月25日与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信穗处置【2008】第1102号《债权转让合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4月25日在《南方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变更申请人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其公司与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所签定的《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债权转让(登报公告),本院认为,申请人将本案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在这过程中已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登报公告),故该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原为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在(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由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继受。

3、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74号。

原告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与被告广州南华西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我司收到海珠区人民法院(2010)海指执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
10月17日作出的(2003)穗中法民二初第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于2004年6月10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作出(2004)穗中法执字第1608、1780、1781号民事裁定书将此案指令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权利人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于2004年6月25日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签定了编号为:第GZHZP00007号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并于2005年1月10日在《羊城晚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又于2008年12月24日与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信穗处置【2008】第1102号《债权转让合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4月25日在《南方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

变更申请人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所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所签定的《债权转让合同》,以及上述债权转让登报公告,要求本院将本案的申请人变更为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将本案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将上述债务转让给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在这过程中均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登报公告),故该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在(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由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继受。

4、案号(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号。

原告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与被告广州南华西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我司于收到海珠区人民法院(2010)海指执字第17号执行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于2004年7月6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州汇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5日作出(2004)穗中法执字第1608、1780、1781号民事裁定书将此案指令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权利人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于2004年6月25日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签定了编号为:第GZHZP00007号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并于2005年1月10日在《羊城晚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又于2008年12月24日与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信穗处置【2008】第1102号《债权转让合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4月25日在《南方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

而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又于2009年8月12日在《羊城晚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并将《债权转让告知书》送达给现两被执行人。

变更申请人广东森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供了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所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所签定的《债权转让合同》,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与其公司所签定的《债权转让合同》,以及上述债权转让登报公告及送达给两被执行人,要求本院将本案的申请人变更为广东森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将本案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将上述债务转让给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在这过程中均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登报公告),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变更申请人,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登报公告)及送达《债权转让告知书》给两被执行人,故该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广东森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人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在(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由广东森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继受。

5、案号(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4号。

原告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与被告广州南华西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我司于收到海珠区人民法院(2010)海指执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
支行于2004年7月6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州汇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5日作出(2004)穗中法执字第1608、1780、1781号民事裁定书将此案指令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权利人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于2004年6月25日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签定了编号为:第GZHZP00007号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并于2005年1月10日在《羊城晚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又于2008年12月24日与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信穗处置【2008】第1102号《债权转让合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4月25日在《南方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

而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又于2009年8月12日在《羊城晚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并将《债权转让告知书》送达给现两被执行人。

变更申请人广东森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供了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所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所签定的《债权转让合同》,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与其公司所签定的《债权转让合同》,以及上述债权转让登报公告及送达给两被执行人,要求本院将本案的申请人变更为广东森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将本案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将上述债务转让给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在这过程中均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登报公告),广东汇集实业有限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变更申请人,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登报公告)及送达《债权转让告知书》给两被执行人,故该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广东森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人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在(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由广东森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继受。

二、股东南华西集团及其关联企业2010年1-9月份还款情况(单位:人民币元)
资 金 占 用 方 年初占用金额 本期归还金额 期末占用金额 广州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42,549,875.41- 142,549,875.41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115,027,571.85- 115,027,571.85广州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16,031,682.95- 16,031,682.95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693,402.78- 4,693,402.78广州淼鑫实业公司 738,652.13- 738,652.13合计 279,041,185.12- 279,041,185.12
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亏损。

亏损的原因:
1、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沉重。

2、下属企业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广
州海华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停业。

董事长:张汉波
广州汇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
资产负债表(一)
2010-9-30
附表一
资产负债表(二)
2010-9-30
附表一
利润表
2010年1-9月
附表二编制单位:广州汇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补充资料
现 金 流 量 表
2010年1-9月
编制单位:广州汇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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