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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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
1、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尊重群众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尊重群众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依法管理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切实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增强自养能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保证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人士手中。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
2、什么是民族平等的政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许对任何民族进行歧视和压迫;不论是聚居还是散杂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
3、什么是民族团结政策?
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是党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互相离不开,全国56个民族结成一体,谁也离不开谁;各民族只有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才能实现共同的繁荣与发展。
4、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益;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益。
要坚决纠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视信教群众、侵犯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要坚决纠正排斥和歧视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现象。
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
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5、为什么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宗教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实体,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必须依法予以管理。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是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推动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客观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宗教活动规范有序的必要举措。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
对宗教活动的管理是政府对社会活动进行管理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方面是通过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宗教法规,协调宗教界与各有关方面的利益,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一方面是要限制不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党和政府在宗教工作上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
这是贯彻依法治
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做好新的历史条件下宗教工作的需要,也是保障各族人民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需要。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矛盾,我们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不是要限制群众的信仰自由,而是要保证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从而更好地保障群众的信仰自由。
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归根到底,都是要更好地争取、团结、教育广大信教群众,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上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6、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这是我们党从中国国情出发,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
7、怎样理解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首次完整地提出“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这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
我们必须全面正确地加以理解和贯彻执行。
“保护合法”,就是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
保护合法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点。
在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过程中,保护好信教群众正常的、合法的宗教活动,不允许有人随意干预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另一方面,还要注意做好信教群众的教育和引导工作。
引导他们在从事宗教活动时,要树立大局观念,自觉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自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引导他们树立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正常途径反映自己的合理要求。
“制止非法”,就是要制止超越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以及利用宗教进行的一切非法活动。
对任何干涉或侵犯群众正当的宗教信仰、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宗教界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都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只有“制止非法”,才能更好地“保护合法”。
“抵御渗透”,就是要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不允许境外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
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是指境外团体、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从事的各种违反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和宣传,与我国宗教界争夺信教群众,争夺思想阵地,企图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图谋。
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打着宗教旗号企图颠覆我国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一种是企图控制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干涉我国的宗教事务,在我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发展教徒。
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关键是处理好国内的宗教问题,做好国内的宗教工作,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把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巩固和扩大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打击犯罪”,就是要坚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在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宗教活动的同时,必须依法坚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各类犯罪活动。
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借宗教问题煽动群众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行为。
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对勾结境外敌对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首恶分子,要从严惩办;对非法宗教组织要坚决取缔;对从事违法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情节轻微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要绳之以法。
8、怎样理解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内涵?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正确方向。
纵观我国和世界的宗教历史,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
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这即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9、中国共产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原则是什么?
在我国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党同爱国宗教人士的关系不因世界观的不同而排斥他们,与他们“求同存异”,并建立了共同政治基础上的统一战线。
广大宗教界人士为我国社会主义革命与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贡献,他们当中绝大多数人士是爱国守法的,与党和政府长期团结合作,同心同德,荣辱与共,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
1991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邀请各全国性宗教团体领导人到中南海作客时,提出了党同宗教界人士之间关系的原则,即“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这是几十年来我们党处理同宗教人士关系实践的高度概括,同时也是新时期我们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原则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实践证明,只有在政治上真诚团结合作,才能真正做到在信仰上互相尊重;而只有在信仰上互相尊重,才能有效巩固和加强政治上的团结合作。
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只要我们继续坚定不移地执行这个原则,就一定能够团结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不断巩固和扩大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发展。
10、如何正确理解“把爱国宗教人士作为肩负特殊使命的非常基层干部来对待”?
正确理解“把爱国宗教人士作为肩负特殊使命的非党基层干部来对待”,对于我们正确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做好宗教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是我们不能把爱国宗教人士当作异已力量,而要当作自己人,这是“非党基层干部”这一定位的基础,也是对我区宗教人士队伍状况做出的正确估价,是完全符合实际的。
其次,全面理解“要把爱国宗教人士作为肩负特殊使命的非党基层干部来对待”这一论断所包含的两个互相联系也可以说是互为条件的要旨:即“特殊使命”和“非党基层干部”。
所谓“特殊使命”,简单地说就是主持好教务,并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积极发挥作用。
具体说就是要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所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作为一个爱国宗教人士履行好这些特殊的使命,也就肩负起了非党基层干部的职责。
党和政府把爱国宗教人士作为非党基层干部来对待,就是赋予了他们主持一方教务、管理一方寺院的权利,但这同时也就要求他们必须要尽遵纪守法、依法从事宗教活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责任。
权利与义务在“把爱国宗教人士作为肩负特殊使命的非党基层干部来对待”中得到了统一。
“特殊使命”与“非党基层干部”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互为条件,互为因果。
11、我区伊斯兰教爱国宗教人士如何产生?
第一、宗教人士的产生要严格按照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推荐、信教群众民主评议、乡镇审查、县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爱国宗教团体聘任的程序进行。
影响较大的清真寺的宗教人士要经地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人士主要从当地产生,一般不从外地搬请。
本地确无合适人选需
要从外地搬请的,要经地区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二、选拔担任宗教教职的人员要爱国爱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群众威望,具备一定的宗教学识,依法从事宗教活动。
对擅自到国外或区外宗教院校学习的人员,一律不承认资格,不安排担任宗教教职。
对从事非法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人员,以及利用宗教进行分裂活动的人员,一律不能安排担任宗教教职。
对犯有严重错误而被取消宗教教职的人员,一律不再安排担任宗教教职。
第三、新担任宗教教职的人员,必须从经过爱国宗教人士带培的塔里甫(满拉)和从中国伊斯兰经学院、新疆伊斯兰经学院,以及原各地举办的伊斯兰教经文学校(班)等宗教院校毕业、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产生。
第四、宗教人士要接受基层组织、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的管理和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监督。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要对宗教人士进行定期评议考核,考核结果要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对那些经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宗教人士,要进行批评教育;错误严重、屡教不改的,要按照有关程序撤销教职。
要建立激励机制,对表现好的宗教人士在培训、参观考察、朝觐、政治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12、为什么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和教育等社会事务?
宗教与国家政权分离是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同时还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民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宣扬宗教;鼓励宗教界爱国人士在信教群众中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动员适龄儿童入学,调动信教群众支持办好国民教育方面的积极性。
这些法律规定,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政教分离和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第一,宗教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是历史进步与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标志。
第二,宗教不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是当代社会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征。
宗教不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国家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这成为现代社会政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特征和标志。
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国家制度,完全符合现代文明的发展要求。
第三、宗教不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是保证社会稳定和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必然条件。
只有在政教分离的国家制度下,国家不能推行也不禁止宗教,公民才可能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我们新疆是多民族多宗教地区,要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保持社会的稳定,也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政教分离、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原则,坚定地贯彻落实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决不允许少数人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事务,更不允许境内外“三股势力”利用宗教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等,妄图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制造社会动乱。
13、我区当前对爱国宗教人士培训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为重点,继续突出政治培训。
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加强学员管理,改进培训方法,注重培训效果,深化培训研究,在解决宗教人士思想认识方面的突出问题上下功夫。
在批驳“三股势力”和“伊扎布特”反动组织散布的谬论上下功夫。
进一步强化宗教人士对党的宗教政策、《宗教事务条例》和履行“肩负特殊使命的非党基层干部”职责的理解和认识,不断提高宗教人士的政治觉悟和综合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爱国宗教人士队伍,为实施“稳疆兴疆、富民固边”战略,
构建和谐新疆服务。
要通过培养培训,进一步坚定爱国宗教人士反对“三股势力”的立场、增强爱国宗教人士抵御渗透的自觉性、提高爱国宗教明辨是非的能力,全面提高爱国宗教人士的思想政治觉悟,使他们成为一支抵御渗透、维护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的重要力量。
14、界定非法宗教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996年,中央在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指示中明确指出:“当前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这一科学论断完全符合新疆实际。
近年来,由于“三股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分裂破坏活动加剧,以及宗教狂热的逐渐升温等原因,我区一些地方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对新疆的社会稳定已经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和影响。
非法宗教活动是相对于合法正常宗教活动而言的。
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依据宪法、法律和宗教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或按照各自宗教的习惯在家里进行的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等等。
这些宗教活动因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
非法宗教活动是指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宗教活动。
因为非法宗教活动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所以不受保护,相反要依法严加制止。
界定宗教活动合法与非法,是一个既敏感又复杂的问题,也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既要慎重又要严谨科学。
在具体实践中,必须坚持以法律为界定宗教活动合法与否的唯一标准,不能凭个人的感情妄下结论。
严格把非法宗教活动与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区别开来。
非法宗教活动总体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其性质比较复杂,既有人民内部矛盾,也有敌我矛盾,它决定于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的人所要达到的目的。
如利用宗教进行分裂活动,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等等。
切不可一看到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就轻易下结论,定性为“非法宗教活动”。
否则,不仅容易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使坏人逃脱应有的惩罚,也容易伤害爱国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感情。
利用宗教进行分裂活动,是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惯用的伎俩和手段,他们的目的就是要以宗教的外衣包裹其分裂的实质,让人们看不清他们的真面目,从而上当受骗,把利用宗教进行的分裂破坏活动当作非法宗教活动来对待,其用心极其险恶。
这就要求我们,在界定非法宗教活动时,要保持高度警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要一看到打着宗教的旗号,就轻易定性为“非法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