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司的独立人格的正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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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的独立人格及其否认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了公司的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制度,它是公司法的基石,公司的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制度的核心,承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是公司法的核心、是原则。但是公司的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促进经济速度发展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消极影响,过分强调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会被一些人用来作为逃避债务、刻意转嫁风险、损害公司广大债权人和其它人的合法权益的工具。为矫枉过正,作为一种例外,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对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矫正,以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规定有限责任这一公司制度的基石不动摇。

一、公司的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原则、

公司的独立人格是把公司作为独立于公司股东(公司所有人)、公司董事的一种区别于其成员的权利主体,具有独立财产、组织机构,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它本质上是法律赋予的。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对公司具有独立

人格的法律地位、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及公司有限责任原则的规定。公司具有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责任由且只由公司独立承担是公司有限责任原则的内容。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保证了公司可以独立地享有财产权利和其它权利,独立地从事生产生产经营活动,独立地承担责任,它的基础在于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它的本质特征在于公司的财产及责任独立于公司股东(公司所有权人)及公司董事,以公司的财产对外承担的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或认购的资本为限承担责任。其中最核心一部分就是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即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或认购的资本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人格与其成员的人格相分离,是有限责任产生的条件。

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作为公司的基本制度,并非自公司产生时就已经存在,它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一开始公司的主要功能在于把公司与股东的财产区分,防止公司的财产用于偿还公司股东的个人债务。直至十九世纪中期,近代意义上的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开始真正产生,1844年英国《股份公司法》规定了近代公司法最重要的三个原则即公司设立仅需注册登记、公司设立公开性原则及股份可以自由转让的原则。但该法并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制度。1855年英国《有责任法》明确规定股东责任仅限于其没有缴纳根据所拥有的股份应缴的部分,该法被被1856年英国《股份公司法》所取代,但其规定的有限责任制度被保留。1862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

的公司法即1862年《公司法》,它明确规定了现代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制度。之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其它国家承认了有限责任制度,将其作为公司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有限责任制度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得到承认,它深深地植根于我们的经济和法律社会中,我们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因此得以确立,我们的哲学接受了它,一个人或一批人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投资到某一经济组织是合理的,立法、司法和商事业均认为这是适当的。”(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威廉·道格斯)

有限责任制度作为“19世纪以来人们为从事商事业活动所进行的法律上最为有效的发明”,正如美国学者巴特尔指出,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就连蒸汽机和电力的发明都远逊于它。前哈佛大学校长伊洛勒也认为有限责任是基于商业目的而产生的,最有用的法律的发明,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制度作出如此高的评价,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对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所发挥的巨大功能之上的。

有限责任制度自产生以来,就成为经济发展的有力工具,美国著名公司法学系者克拉克指出,公司成为占支配地位的商业组织形式之一,就是投资金者的有限责任。通常,有限责任制度的巨大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限制和转移投资风险,鼓励资本之积聚和形式,加速经济的迅速发展。在无限责任情况下,股东要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风险太大,势必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其后果是无法筹集到适合社会

化大生产发展需要的资金,而且不论股东出资额的多少都要负无限责任,对具有实力的大股东而言不公平。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是指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公司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将投资者的风险限制在公司股东允诺或出资的范围之内,投资者投资于公司,即成为公司的所有权人,公司如果运营良好,公司资产会随之增加,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权人拥有的财产就会随之增加,财产收益也会随之持续上升;如果经营失败,股东即公司所有权人或者说投资者的损失只是限于他同意出资的份额。有限责任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通过使股东负有限责任,将股东承担的投资风险限定在一个确定的范围之内,投资风险的可预测性和投资回报的最大性,有利于鼓励投资。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投资的推动,但刺激、鼓励投资者应通过良好的法律形式来实现,只有当有限责任制度这一特殊形式的出现,投资者才能通过此形式而自由地扩大其权力,有限责任限定了投资风险,即投资者能够预先知道其投资的最大风险仅限于其出资的损失,而其他的个人财产却不会因为投资的失败而受到任何牵挂,这样就给投资者带来一种法律上的保障,并可以起到激励、刺激投资的作用。第二、促进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公司制度不同于合伙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公司所有权人即公司股东除享有法律规定的某些权利外,对于公司事务不享有经营管理权,这是他们享有有限责任的主要条件,他们只能把公司事务管理权交给公司组织机构,由公司组织机构依据公司法和章程规定依据商业交易的具体情

况、公司的运行情况等对公司事务进行具体管理,管理权和所有权相分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它能保证公司高效、灵活、快捷地适应纷繁多变的社会经济形势,促进公司事业发展壮大和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同时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制度设计,降低了公司股东控制经理人的要求,使经理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的经验,作出对企业发展最有效的决策,同时与股份转让原则结合,促使经理人勤勉注意,促进经理人积极有效地经营公司,使股东利益最大化,第三、有限责任制度允许股东投资多样化。如果投资者投资金于一合伙组织或独资企业,投资者不仅要对这些经济组织行使管理权,而且还要行使经营权,劳神费力,风险很大,一旦经营不善,投资其他个人财产可能会成为债权的强制执行的标的。有限责任制度的建立,使投资者可以进行多种投资,从而化解投资风险,同时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及早回避风险,使投资者投资具有更大的安全性,为投资者免除了后顾之忧和亲自经营的烦恼。

有限责任制度以公司的人格独立、以公司人格与其成员的人格相分离为前提,给予股东享有限责任的权利,客观上起到了限定和转移投资风险、鼓励投资以及促进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作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成为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强有力的法律杠杆。

二、公司人格不论制度概念及其适用

公司有限责任原则和公司人格独立是公司制度得以运作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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