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页岩砖厂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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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砖瓦用页岩矿安全管理制度

2019年3月5日

目录

一、安全检查制度 (3)

二、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4)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5)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6)

五、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7)

六、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7)

七、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8)

八、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9)

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工作由安全副矿长进行组织和安排.由以下人员组成:生产设备矿长、安全监督管理员、技术负责人、中段长或班组等,具体名单由安全矿长确定。

(二)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如下:

1、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三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情况;

3、设备、设施、电气线路等的运转情况和安全防护设施的配置情况;

4、事故的处理情况;

5、顶板管理、有毒有害气体危害、粉尘危害情况;

6、安全防护用品的配戴情祝;

7、生产中的各类事故隐患。

(三)安全检查要求每星期进行一次,对矿山生产各大系统的运转情况应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三违”现象应指定专人作好记录,并进行适当的归纳和整理。

(四)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完成以后,安全矿长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召开“安全问题分析报告会”,对发现的问题和各种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对“三违”行为做出妥当的处理意见;

(五)认真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表,并做好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处理档案的收集、建档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制定完善的整改方案。

二、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本矿从业人员必须积极参加本矿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掌握做好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由矿长全面负责安排,生产安全矿长具体组织,参加学习的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按时到达培训地点,对无故不参加学习的人员给予10-50元罚款。

(三)对所有的干部和职工每年至少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入矿必须进行不少于80小时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6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四)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和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矿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五)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或执照后,方准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每月应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日常教育活动,具体内容包括安全管理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各种设备、设施的操作方法和使用技巧;隐患的识别和处理方法;生产中的个人防护等知识。

(七)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如安全事故分析会、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等,生产安全技术人员每月应组织出一至二期黑板报或宣传栏,大力宣传安全知识,发布安全管理方面的信息和动态,公布生产中的“三违”情况等等,促进矿山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八)为了保证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每年可从矿山财政收入中提取

一定比例的安全教育经费,具体数额由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企业伤亡事故的登记、报告、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向矿山领导报告;矿山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各种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三)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的报告后,应按有关要求立即报告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部门。

(四)发生特大事故,企业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伤亡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并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分析报告,交予上级有关部门。矿长对事故分析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五)事故的调查工作应按具体情况分级进行。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召集企业内部的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分析小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所在地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当地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市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大安全事故由国家安监总局组织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所在地的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单位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六)发生伤亡事故后,各班组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

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七)伤亡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主管安全生产的矿长应组织企业内的有关人员按有关要求编制《伤死亡、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矿山法定代表人对该两份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八)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尊重科学、实事求是。要仔细查明事故的原因,准确划分事故责任,处理决定要恰如其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切实做到企业领导,企业职工和受害者家属“三满意”。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事故隐瞒不报,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不得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询私舞弊或打击报复。

(十)事故调查应处理文件、图纸、照片、录像等资料应长期完整保存,以便研究改进措施,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科学研究。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一)主管生产和安全的副矿长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矿山生产各环节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发现和消除生产中的各类事故隐患。

(二)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登记建档,并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研究讨论,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隐怠整改措施,并尽快付诸实施。

(三)在重大隐患未消除之前,在隐患区必须设立醒目的危险标志,并指定专人实行定期监控,随时掌握隐患的发展动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对于危及到周围矿山或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或可能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的重大隐患,主管领导必须将隐患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汇报,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援。

(五)如有关人员或领导在重大隐患的防范、整治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伤亡事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有关制度对事故责任人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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