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新收入准则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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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新收入准则学习笔记
一、实施范围及具体时间表和新旧准则之间的衔接
2017年新收入准则将取代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应用指南,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实施范围及具体时间表: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但需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原规定相比,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当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如有重大影响的,还需披露其原因。
二、新准则革新的本质特征
17年新收入准则变化更多的是理念和框架上的,对大部分行业的实务影响并不大,在会计、审计运用上更多的是准确判断。
1、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是主线,涉及合同的订立、合同中包含的履约义务、合同价格及分摊,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增量成本、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等。
2、以合同的单项履约义务作为收入确认的对象,而不是合同本身。确定单项履约义务的核心是市场上有没有或者能不能观察到该类单项商品或服务。
3、打破原准则四类收入的界限,划分为“某一时段内”、“在某一时点”两类,并统一为“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某一时点”存在控制权的转移时点,“某一时段内”存在控制权的转移过程。
4、“某一时段内”有三项判断标准,可能会缩减原完工百分比法的应用范围,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方法与原完工百分比的核算规则如何衔接需要进一步明确。
5、“在某一时点”判断商品控制权转移的要求考虑六种迹象,但并不要求全部满足,六种迹象可以划分为法律权利转移、实务占有转移和风险报酬转移,相
对而言,风险报酬转移是最靠谱的。新准则增大了收入时点的判断空间,但实务中估计并不会有大的影响。
6、不厌其烦的规定了九类特定交易处理规范,但目前实务中绝大部分已经在这样处理了。
7、“五步法”的收入判断模型非常有效,包括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合同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五步法所体现的收入确认思路与现行实务中进行收入确认时的分析和考虑是类似的,但在每个步骤下,新收入准则对于一些具体的实务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并提出了更多涉及判断和估计的新的要求,下表仅举例列示主要变化领域。
8、单项履约义务的区分和计量过程、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的选择,仍然存在较大的盈余管理空间。
9、准则会强化企业的合同意识,规范合同管理。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之间需要密切合作,就相关交易的商业模式、支付条款、定价安排等进行沟通。
三、核心原则和收入确认模型
与IFRS 15一致,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收入确认的金额应是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新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模型由下列五个方面构成:
1. 识别合同
新收入准则对适用该准则的合同进行了界定。一般而言,收入确认模型适用于单个合同,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将两份或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处理。对于合同的变更,新收入准则按照变更的内容是否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以及新增价款是否反映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等条件区分三种不同情形,并对不同情形下的处理作出规定。
2. 识别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一项合同中可能包含多项履约义务。由于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在履行了履约义务时确认
收入,因此,在合同一开始就需要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如何判断合同中的承诺是否可明确区分从而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以及履约义务是在一段时间内履行还是在一个时点履行,新收入准则均给予了明确的标准。
3. 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对于可变对价,新收入准则规定了估计方法、对估计金额的限制以及重新估计要求;对于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新收入准则对融资成分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并对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的给予豁免;对于非现金对价,新收入准则明确其应以公允价值计量。
4. 分摊交易价格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在此基本原则之上,新收入准则对单独售价的确定方法、存在合同折扣和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情况下如何分摊交易价格进行了规定。
5. 确认收入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确定履约进度时,企业应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也提供了判断控制权转移时应考虑的迹象。
四、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此外,新收入准则对于与合同相关的成本(包括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资产所应符合的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也规范了根据这些具体规定确认的资产后续摊销和减值等会计处理。
其他特别规定
新收入准则还对于某些特定事项或交易作出了具体规范。例如:合同成本、质保金、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区分、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额外购买选择权、知识产权许可、回购安排、预收款、无需退回的初始费等的处理。
五、列报和披露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其履行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并增加了与收入确认、合同(包括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履约义务、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等)、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等相关的广泛的披露要求。例如相关会计政策、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与客户合同相关的信息(本期收入确认、合同余额、履约义务等)、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