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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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投资管理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根据财务工作量需要设置综合部,适当配备专兼职的财会人员,经全体股东同意,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也可以实行财务外包或者委托代管。
二公司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必须规范扎实,原始记录完整、真实、及时、合法、手续齐备,公司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和财务活动必须通过会计核算。
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费并接受各主管机关的检查监督。
四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优化资源配置,保障投资者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公司接受监事的监督,股东的检查,内、外部的审计。
第三条财务管理任务
一依法、合理地筹措资金,保证公司投资业务的开展和正常经营的需要。吸收投资人的资本金和债权人借入资金,必须认真考虑公
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合理性,考虑资金的风险和资金成本等因素,从中选择最有利的筹资方案。
二合理地投放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资金的控制、调度、核算和分析工作。
三做好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核算工作。
四正确处理公司与投资者、被投资者的所有权关系;公司与债权人、债务人、往来客户之间的债务关系、合同责任关系;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分配关系。
五进行公司的建立、合并、分立、合资、联营以及清算过程中的财务活动。
第四条财务管理主要方法
一财务预测。包括资金预测、成本费用预测、利润预测。要详细收集资料,掌握准确数据,根据公司财务活动的规律和理财环境的变化,运用正确、可靠的方法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财务成果及其发展趋势作出预测,选择最优方案供公司决策。
二财务计划。在财务预测的基础上编报财务收支计划。包括财务收支、成本费用、利润、投资计划等。编制财务计划既要积极先进又要切实可行,适当留有余地。
三财务控制。要将财务计划指标分解下达,按计划、定额、目标进行检查监督。
四财务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财务分析会,提出财务分析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并进行财务预警。财务分析要通过各项财务指标
来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重点分析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资金、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投资余额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变动情况、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利润构成及分配情况、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化情况、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等。分析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重点突出,评价全面。通过财务分析,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财务分析的方法可采用对比法、因素分析法等。
第五条财务管理的权责
一公司董事会主席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
1.贯彻并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执行股东的决议,接受内外部检查、监督。
2.根据股东会批准的财务管理权限行使财务管理权。
3.负责组织资金的筹措和调度。
二财务经理的权责
1.负责资金的筹措。
2.审核重要财务事项。
3.协调各部门与财务部的关系。
4.组织制定财务预算,负责预算方案的实施。
5.定期检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6.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
三综合部财务人员的权责
1.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
2.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3.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费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报表。
4.负责资金的调度、筹集,监督财务收支,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5.按照国家规定负责财务原始凭证、账簿等财务资料的保管。
四各部门的权责
1.落实各部门财务预算,检查分析部门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2.填报各项原始记录,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第六条财会人员
本公司财会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公司主要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或从事与货币资金直接相关的会计岗位工作。
第七条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免由董事会主席提名报股东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主席聘任。
第八条财会人员调离财会岗位,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不能办理交接手续的要通过有关人员的认证。
第二章财务预算
第九条公司要根据经营目标,编制财务预算。
第十条财务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公司决策层根据公司长期规划提出年度财务目标,并采用上下结合的办法制订规划指标。
(二)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部门的收支预算。
(三)财务负责人将各部门的收支预算汇总、平衡,拟订公司年
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批准后的财务预算,下达各部门执行。
第三章所有者权益
第十一条所有者权益是公司出资人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二条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和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在公司经营期间,不得任意抽逃挪用资本金和所有资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发生增减变化时,必须按制度办理。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按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股东会批准接受外部机构投资,其资产必须委托有权威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确认后的价值与吸收的投资认定各自的投资比例。
第十五条公司接受投资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能以货币计量的实物、无形资产。现金出资不得低于总投资额的 50。以现金取得的资本金,属于外币的应折合人民币入账,同时以原币记录;以实物和无形资产取得实收资本金的应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