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能耗核算中“当量值”与“等价值”的理解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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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能耗核算中“当量值”与“等价值”的理解误区
第一节
一、“当量值”与“等价值”的基本概念
“当量值”简言之是一个计量单位的能源本身所具有的热量。而“等价值”则是生产一个单位的能源产品
所消耗的另外一种能源产品的热量。目前,这个规定主要体现在电力产品的消费量折算计算上。
二、能耗核算中关于“当量值”与“等价值”相关规定
为了与世界接轨,同时便于和历史资料对比,我国统计制度明确规定,计算国家、省、市级的能源消
费总量时,电力采用等价值(即当年每发一千瓦时电消费的标准煤量。
截至今年10月份,大同市平均每发一千瓦小时电消费327克标准煤,也就是每万千瓦时电折 3.27吨标准煤)核算;而基层企业计算能源消费量时,电力则采用当量值(即每千瓦小时电本身的热量860大卡/7000大卡=0.1229克标准煤量,也就是每万千瓦时电折 1.229吨标煤)核算。因此,目前各省、市能
源消费总量都是采用等价值口径核算的,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是采用当量值口径核算的,两
者间由于电力的折标准煤系数不同,由此计算出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增加值能耗也不同,有时差别会
很大,不能直接对比。
2009年大同市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为 3.95吨标准煤,同比增长16.02%是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当量值口径汇总计算的,而全市等价值口径计算的万元GDP能耗下降7.05%,两数据是不能简单
的相比的,必须调整口径进行加工计算才能比较。
三、“当量值”与“等价值”的具体计算
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的计算公式为: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折标准量)-加工转换产出(折标准量)-回收利用(折标准量)。能源消耗“当量值”与“等价值”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计算综合能源消费
量时,电力这一能源品种所使用的折标准煤系数的不同,简言之,某一企业的“当量值”能源消费量是电力折标准煤系数用 1.229计算的结果;该企业的“等价值” 能源消费量是电力折标准煤系数才用 3.27(大同市2010年10月份水平)的计算结果。随电力折标系数的增大,除发电企业外,其他企业的综合能耗
“等价值”都会比“当量值”略大,例如大同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截至到今年10月份,该企业能耗“当量值”为21.67万吨标煤,“等价值”能耗为25.85万吨标煤。
对于发电企业,由于有电力产出量,且大同市的发电企业均为火力发电,发电投入以煤炭为主,用电
量占电力企业工业消费比重较小,在计算“等价值”能耗时,电力产出量按 3.27计算的折标量远大于电厂
自用电量的按 3.27计算的折标量。1-10月份,大同市发电量285.92亿千瓦时,电厂自用电26亿,故在计算大同市电力行业“等价值”的综合能源消费时,由于电力产出量基数过大,电力折标准煤系数从 1.229变为 3.27后,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折标准量)-加工转换产出(折标准量)-回收利用(折标准量)当中的被减数增大,直接导致电力企业的能耗“等价值”比“当量值”小很多。例如,截至今年10
月份,大同第二发电厂能源消费“当量值”为339.77万吨标煤,而“等价值”能耗为38.53万吨标煤,可以看出,电力企业的“当量值”与“等价值”能耗差距甚远,这也是大同市工业增加值能耗与全市GDP能耗走势不一致的一个主要原因。
第二节
1、等价值和当量值
能源的品种很多(多达几十种),各种能源的形态(固态、液态、气态)和计量单位(t、m3)也不一样,不同的计量单位无法相加。因此为了能够对不同的能源进行对比、汇总、分析,需要规定一个
标准值(如标准油、标准煤),作为各种能源的度量标准。我国规定,低(位)发热量等于29.27 MJ (或7000 kcal)的固体燃料,称 1 kgce。
能量的等价值(energy equivalent value),是指为了得到一个单位的二次能源(或载热工质)实际
要消耗的一次能源的热量,即加工转换产出的某种能源与相应投入的能源的当量。能源等价热值= 二次能源具有的能源/转换效率(%)。
能量的当量值(energy calorific value),又称理论热值(或实际发热值),是指某种能源本身所含
热量,按热量的多少可以折算成标准煤。当量热值的计算原则上要进行实测,按国家标准是根据试样在
充氧的弹筒中完全燃烧所放出的热量测算的。
当量值与等价值的区别
“当量值”是单位能源本身所具有的热量;
“等价值”则是生产一个单位的能源产品所消耗的另外一种能源产品的热量。
能源折标系数也有当量系数与等价系数之分,当量系数是按照燃料的当量热值(理论发热量)与
标准煤发热量之比;等价系数是指二次能源的等价热值与标准热值之比。
2、电力折标带来的节能管理问题
电能是使用面最广的一种二次能源,电能消费在我国终端能源消费中占有较大比例,且在不断提高。在日常能源统计和节能管理工作中,经常涉及电力折标问题。我国电力折算成标准煤采用2种方法--等价值和当量值,而同样的电量,用这2种方法计算的结果可相差3倍左右。在企业的能耗统计中,对电
力我国一直使用等价值折标,而2005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布置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家统计局[2005]85号文)出台,规定从2006年开始,企业能源统计中“电力”消费的折标煤系数取消原用的等价系数 4.04,而统一采用当量系数 1.229。此外,2008年6月1日实施的《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08)中,也提出了电力折标既可用等价值,也可用当量值折标,而
此前该标准规定电力折标只用等价值(如GB/T 2589—1990规定:“任一规定的体系实际消耗的二次能
源及耗能工质均按相应的能源等价值折算为一次能源”)。正是由于以上调整,使得电力折标统计时出
现混乱,有人认为应坚持以等价值为主(和以前一样),也有人认为应统一使用当量值折标,这给节能
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少的困扰。
(1)电力折标当量系数
基层企业计算电力能源消费量时,电力消费折标则采用当量值核算(即每千瓦小时电本身的热量
860大卡/7000大卡=0.1229克标准煤量,也就是每万千瓦小时电折 1.229吨标煤)。
(2)电力折标等价系数
电力等价热值是火电厂每供应1千瓦时电所消耗的热量,故电力折标准煤等价系数就是供电标准
煤耗,供电的标准煤耗,随着发电机组效率的提高而逐年下降,电力等价热值的折标系数以当年的火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