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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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作者:周季云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1期
【摘要】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制度,对于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容丰富,具有存在的合理性。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同于前科消灭制度,但更符合我国现实状况。
【关键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前科消灭制度;回归社会
Abstract: The system of sealing criminal record is a new system which is established i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2). It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protecting juvenile defendants. The system of sealing criminal record has its rich contents and is the rationality of its existence. The system of sealing criminal record is different from criminal record abolition system,but it is accord with our country’s present situation.
Key words: the system of sealing criminal record; criminal record abolition system;discretionary evidence of sentencing; returning to society
中图分类号: D92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1-011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条规定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犯罪记录报告义务的免除将会保护未成年犯人权,有利于其重回社会。作为刑事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为了保障刑法的顺利实施,因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确立了犯罪记录封存
制度。该制度的确立,符合国际社会愈加重视未成年人权保障的趋势,践行了《北京规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少年自由准则》等我国所签署的国际规则中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的要求。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是法律制度的进步,更体现了社会观念的转变。
一、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涵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五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就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根据上述规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适用对象
犯罪记录封存适用的对象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鉴于刑法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可以将其进一步限制为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此外,未成年犯必须是已决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03条的规定中,人民检察院只有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才会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综合以上两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的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已决犯。
(二)适用条件
适用犯罪记录封存的前提条件是未成年人所犯的罪必须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即对所犯罪行的性质没有要求,只要符合法定的罪量要求即可。这样的适用条件,无疑有利于该制度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得以广泛适用。事实上,长期以来,我国绝大部分未成年犯罪人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情况统计表,对于所有罪犯而言,其中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占总判决人数的85.25%。考虑到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应当从宽处罚的法定要求,未成年犯罪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比例将更高。因此,刑事诉讼法设定的罪量条件,使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以在绝大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
(三)义务主体
刑事诉讼法条文并未直接对犯罪记录封存适用主体加以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从设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初衷来看,适用主体应该是所有掌握犯罪记录的个人和单位。尽管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分别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作为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主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他机关或个人对于犯罪记录封存没有责任。2
(四)法律后果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确立,使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在一般情况下处于被封存的状态,不会被外界知晓,不能够被查询。掌握犯罪记录者有义务保守相关信息,甚至部分犯罪信息的披露也是不被允许的。另外,为了保障此制度的实施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还明确规定,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但可能存在犯罪记录需要封存的情况时,法院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此规定有利于确保未成年犯信息的保密性,从而使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收到实效。
(五)例外情形
有原则必然存在例外,符合上述封存条件的犯罪记录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被查询:一是基于司法机关办案的需要。事实上,侦查机关办案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因此,办案人员因办案需求而对未成年犯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对其正常生活并无影响。3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宗旨并不违背。二是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进行查询。这里的相关单位应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