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备借贷便利系统操作指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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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常备借贷便利系统操作指引(暂行)
为便利常备借贷便利申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提供常备借贷便利操作的系统支持并制定本指引。
一、系统介绍
(一)常备借贷便利操作模块服务时间
常备借贷便利操作模块(以下简称“系统”)服务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00-17:00,交易中心调整服务时间的将另行公布。
(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权限配置
1、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分支机构”)在系统中具有向辖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借款金融机构”)问询、常备借贷便利审核及预审、质押合同签署、常备借贷便利合同签署权限。省级分支机构选择部分地市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地市分支机构”)开展常备借贷便利管理试点的,经省级分支机构推荐,由交易中心在系统中为其配置常备借贷便利审核权限。
2、省级分支机构可向辖内地市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授权地市分支机构”)分配需求问询、常备借贷便利预审、质押合同签署和常备借贷便利合同签署权限。授权地市分支机构可对辖内借款金融机构行使需求问询、常备借贷便利预审、
质押合同签署和常备借贷便利合同签署的权限。
(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息维护
1、签署债券质押合同前,具有质押合同签署权限和省级分支机构和地市分支机构应在货币市场信息服务系统——用户设置中维护完整、准确、真实的质押合同签署机构信息,信息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全称、主要负责人、所在地市、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和住所。
2、签署贷款合同前,具有贷款合同签署权限的省级分支机构和地市分支机构应在货币市场信息服务系统——用户设置中维护完整、准确、真实的贷款合同签署机构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贷款方全称、负责人、审核人和经办人。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维护的上述信息将分别在质押合同和贷款合同中显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确保签署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未维护完整质押合同签署信息和贷款合同签署信息的,系统将不予确认质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四)借款金融机构权限配置
1、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已与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联网的,交易中心为其开通常备借贷便利申请权限;未与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联网的,经机构所在地省级分支机构或试点地市分支机构推荐,交易中心为其办理联网手续并开通常备借贷便利申请权限。
2、借款金融机构使用本币交易系统系统管理员登录本币交易系统,对交易员赋予常备借贷便利申请快捷登录权限,并在本币交易系统常备借贷便利申请页面向本机构交易员
赋予常备借贷便利申请、确认、质押合同签署、贷款合同签署等具体权限。
(五)借款金融机构信息维护
进行常备借贷便利申请前,借款金融机构应在本币交易系统的机构联系方式中维护完整的机构信息,机构信息包括地址、邮编、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法人代表。上述机构信息将分别在质押合同和贷款合同中显示,借款金融机构应确保签署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借款金融机构未维护完整质押合同签署信息和贷款合同签署信息的,系统将不予确认质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二、操作流程
(一)问询和申请
1、具有问询权限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向辖内发生超限交易的借款金融机构发出是否需要常备借贷便利的问询。借款金融机构收到问询后,可选择接受或拒绝。选择接受的,即可转入常备借贷便利申请页面。
2、借款金融机构可直接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起常备借贷便利申请,具有预审权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收到常备借贷便利申请并进行预审。
3、常备借贷便利申请书应填写申请金额、申请期限、申请原因、质押券代码及面额,选择托管账户和资金账户。上述要素填写完整后,才可提交至系统进行质押券检查。
4、系统对质押券代码和数量进行检查,对质押债券的债券类型、发行主体、信用评级进行验证,不符合《中国人
民银行再贷款与常备借贷便利质押品管理指引(试行)》要求的,系统自动拒绝申请;质押债券合格的,系统根据基础质押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设置的附加折扣率计算质押债券的评估价值,评估价值小于申请金额的,系统提示借款金融机构追加质押债券,评估价值大于等于申请金额的,申请成功提交。
(二)预审
具有预审权限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收到辖内借款金融机构发来的常备借贷便利申请,并对申请内容进行预审。预审结果包括无修改通过、有修改通过和不予通过三种。选择有修改通过的,预审人可对申请金额、申请期限、基准利率上调基点数和附加折扣率进行修改。
(三)审核
预审人提交预审结果后,常备借贷便利申请和预审信息将提交至具有审核权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结果包括无修改通过、有修改通过和不予通过三种。选择有修改通过的,审核人可对申请金额、申请期限、基准利率上调基点数和附加折扣率进行修改。
(四)申请完成
若预审和审核未对常备借贷便利申请内容作出修改,审核通过后常备借贷便利申请即为完成。若预审和审核对常备借贷便利申请作出修改,须由借款金融机构确认修改内容后方可常备借贷便利申请才可完成。借款金融机构不接受修改结果的,可不予确认。
(五)质押合同签署
常备借贷便利申请成功后,具有质押合同签署权限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借款金融机构签署债券质押合同。双方均通过系统完成质押合同签署后,债券质押合同生效,对签署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债券质押合同确认后,系统依据合同内容生成质押登记申请书。借款金融机构可通过系统打印质押登记申请书并向相应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
(六)贷款合同签署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完成质押登记并向相应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馈质押登记结果。收到质押登记结果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通知具有贷款合同签署权限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借款金融机构签署常备借贷便利合同。双方均通过系统完成常备借贷便利合同签署后,合同生效,对签署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因系统、客户终端或通讯线路发生故障等原因,导致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借款金融机构无法通过系统进行操作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在当日16:00之前向交易中心申请进行应急常备借贷便利操作。双方可从中国货币网下载应急表单,填写完成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后,传真至交易中心场务,作为应急服务的依据。通过应急方式完成的常备借贷便利申请及合同,与系统操作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人民银行与其他符合条件的借款金融机构进行常备借贷便利操作的,操作流程比照本指引执行。若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或交易中心系统做出调整,交易中心将对本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