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4107 热轧镍——铬——铁合金(NC30Fe)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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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4107 产品采购技术规范
热轧镍——铬——铁合金(NC30Fe)钢板
0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厚度限制到100mm的热轧NC30Fe合金钢板。
1 冶炼
合金应在电炉中精炼。也可经真空或电渣重熔。
2 化学成分
2.1 规定值
熔炼分析和成品分析所确定的化学成分,应符合I规定的要求。
2.2 化学分析
2.1.1 熔炼分析
应在浇注时取样,分析报告由厂长或厂长正式委派的代表签证。若合金经真空或电渣重熔时则在钢锭底部取样。还应提供一个成品分析化学成分单,试样取自相应钢板的头部和尾部。分析按MC1000的规定进行。
3 制造
3.1 制造程序
开始制造前,制造商须制订包括下列内容的制造程序:
a)冶炼形式和方法;
b)所用锭子的重量(和类型);
c)钢锭头、尾切除百分比;
d)钢板处在钢锭中的位置,特别是相对于钢锭轴线的最终轧制方向;
e)主要轧制方向;
f)中间热处理和最终力学性能热处理条件;
g)验收试验用试料在钢板上的位置图;
h)在试料上截取试样的平面图。
必须按时间先后为序列出热处理、取样、无损检验等各个操作过程。
3.2 热处理
3.2.1 性能热处理
力学性能可以通过以下任一种方法得到:
——通过调整终轧温度和冷却条件(终轧温度应尽可能高:表面温度高于970℃)。终轧温度和冷却条件应记录。
——轧制后进行热处理,加热温度应超过1000℃,该温度应按性能要求进行调整。3.2.2 附加热处理
钢板应经受715℃±15℃最少5小时的热处理。
4 力学性能
4.1 规定值
力学性能规定值列于表Ⅱ。
4.2 取样
轧制车间应在经附加热处理后的交货状态的钢板上截取试料。这些试料须作适当的标识,并标明最终轧制方向。
这些试料应有足够的尺寸以能截取有关试验和可能做复试所需的试样。
试样应在钢板边缘与其中心线之间距离的一半处截取。如不可能时,应尽量在靠近这个部位截取。试样离热处理端部的距离至少等于钢板的厚度。试样的纵轴线应垂直于终轧方向。
对于板厚等于或小于30mm的钢板,拉伸试样的纵轴线应位于板厚的中心,对于板厚大于30mm的钢板,位于板厚的四分之一处。
4.3试验
4.3.1 试验项目和数量
对于轧制的钢板或钢带,应进行如下的试验:
批重3000kg或以下的钢板或钢带在相应于钢锭头部的部位做一组试验;
批重超过3000kg的钢板或钢带在其两端各做一组试验。
金相组织照相检验在钢板表面及头部壁厚1/2处(对T≤30mm)或1/4处(对T>30mm)。
试验数量和试验温度的规定见表Ⅲ。
4.3.2 试验实施方式
A——室温和高温拉伸试验
a)试样
试样的尺寸应符合MC1000的规定。
板厚<20mm时,可按MC1000规定,用矩形截面试样代替圆截面试样。
b)试验方法
必须按MC1000的规定进行拉伸试验,并记录以下数值:
——残余伸长0.2%条件下屈服强度,MPa;
——极限拉伸强度,MPa;
——断后伸长率,%;
c)结果
测得的结果必须符合表Ⅱ中规定的要求。
如果结果不是这样,且试样有物理缺陷(不影响制品的使用能力),或由于试样装夹不妥、或试验机运行失常而使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则必须另取试样重作试验。如果第2次试验合格,该(批)钢板合格,反之则按下述规定执行。
如果其结果不合格,不是由于上述任何一种原因所致,则可对测得的每个不合格结果再取双倍试样进行复试。复试试样取自不合格试样的邻近部位,若复试结果均合格,则该(批)钢板予以验收,反之,则必须拒收(见4.4)。
B——显微组织——晶粒度
应在钢板的横截面上观察显微组织。晶粒度检验(见MC1000)仅作为参考资料保存。金相显微组织检验主要显示碳化物的晶界析出,是无析出还是少量析出。
4.4 重新热处理
由于一项或几项力学性能试验结果不合格而被拒收时,可重作热处理。重新热处理的条件必须列入试验报告。
在此情况下,试样必须按4.2的规定截取。
要进行的试验内容须与4.3的规定相同。
重新热处理只允许1次。
5 表面检验——表面缺陷
所有板材应作目视检查。钢板表面应平滑、均匀并且无波纹、麻点、裂缝、裂纹、折叠和异物杂质。
当板材切割至交货状态尺寸后,应按照MC7200的规定对剪切面作目视检查,不允许有开裂或分层。
6 体积检验
超声波检验按MC2400的规定进行。MC2400规定了AFNOR标准NF A04—305的运用条件。扫描图和验收准则按AFNOR标准NF A04—305中的C级。
7 缺陷的清除和修补
7.1磨削法清除
供应商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可用磨削法清除表面缺陷:
——打磨后的厚度仍在图纸规定的公差范围以内;
——打磨与周围表面平滑衔接。
——打磨后经按MC4000的规定作液体渗透检验。
7.2焊补
一般情况下轧制车间不得对板材进行焊补。
8 尺寸检查
板材的尺寸应符合订货单中图上的规定。
9 标记
供货商必须按B1300的规定采用其标志和标志方法。
与板材一起交货的试料,应按订货单的要求进行标记。
10 清洁—包装—运输
必须在订货单中规定各种要求。
11 试验报告
不论交货前的板材状况如何,供货商在每一项试验后必须建立以下相应的报告:——熔炼分析和成品分析的化学成分单;
——板材的热处理记录分析卡或终轧条件(若重新热处理,则所有热处理记录);
——力学性能试验报告;
——无损检验报告;
——尺寸检验单;
——显微组织检验报告。
这些报告必须包括:
——炉罐号和板材编号;
——供货商识别标志;
——订货单号;
——如有必要,检查机构的名称;
——试验和试验结果,以及规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