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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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人防工程管理制度1一、人防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所辖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工程巡视可实行划片包干的方式,已开发利用的工程每周巡视一次,早期工程每季度巡视一次。

三、巡视内容:1、损坏、拆除人防工程的.。

2、向人防工程内排废水、废气或倾倒废物的。

3、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

4、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范围内新建、修改、扩建其他建筑物的。

5、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6、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的。

7、未经许可,擅自占用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场地及取水的。

四、处理办法:1、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时,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则其恢复工程原貌和补偿经济损失。

2、对制止不听者,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搞好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后,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3、巡查人员要认真大胆负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2大学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和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制定学校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全校地下空间的管理、监督、检查,协助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单位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及其它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校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地下空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管理的,受托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人防建设管理规定(3篇)

人防建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建设,提高人民防空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人防建设活动,包括人防工程建设、人防设施设备维护、人防宣传教育、人防指挥通信等。

第三条人防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三)注重实效、提高效益;(四)因地制宜、创新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人防建设、维护人防设施、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做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质量可靠。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超过一万五千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楼、商场、医院、学校、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应当符合人防工程的要求。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手续,确保人防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

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防空地下室;(二)定期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维护保养;(三)保障防空地下室的通风、采光、消防、排水等设施完好;(四)配合人防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检查、验收等工作。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一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七条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站)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二)对各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三)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四)参与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掌握人防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六)承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一、管理制度1.1 人防工程管理责任制度:明确人防工程项目经理对人防工程安全负总责,建立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度,督促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履行相关安全管理职责。

1.2 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监督、评估等内容。

1.3 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工程现场、设备、人员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1.4 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及时进行报告,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5 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积极参与安全活动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人员进行惩罚。

1.6 人防工程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建立人防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人防工程项目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二、安全生产2.1 人防工程建设前安全论证:在人防工程建设前进行安全论证,确保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

2.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人员进出管理、施工设备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等,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2.3 安全设备使用管理:对人防工程使用的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2.4 安全防护措施落实: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防护网、安全带、安全帽等,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2.5 施工工艺安全管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艺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

2.6 高空作业管理:对高空作业进行严格管理,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做好安全措施,避免发生事故。

三、应急救援3.1 应急预案制定:制定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

3.2 应急演练: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一、总则北京市人防工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加强对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营的规范,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性和有效运行,并提供应急救援保障。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内所有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运营活动。

二、建设规范1. 人防工程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的人防工程标准和规范,并经相关部门的审批。

2. 人防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 人防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工艺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标准,杜绝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4. 人防工程项目的验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管理要求1. 各人防工程的责任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 人防工程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设备维护,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3. 对人防工程设施的维修、改造或重要设备的更换,应提前向管理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4. 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加强人员培训和演练,确保人员熟悉应急处置流程,并能够正确使用应急设备。

5. 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巡查和日常管理,对现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四、运营要求1. 人防工程的运营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确保人防工程的有效投入使用和保障能力。

2. 各人防工程的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种危险状况下的应对措施和应急资源调配。

3. 对于人防工程的租用或出租行为,应事先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管理部门备案。

4. 在市级人民防空指挥部或区县级人民防空指挥部发布人防警报时,人防工程的责任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迅速组织人员进入人防工程避险。

五、安全监督1. 北京市人防工程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理。

2. 对于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或问题,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北京市人防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人防设施的安全和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的建设、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人防工程应当以提高人民防空意识,加强城市防空设施建设,保障防空能力为宗旨,以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为任务。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分类管理、综合运用、科技兴防的原则,合理布局,高效利用,提升人防能力。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人防工程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正合理、便民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注重节约资源,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防空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

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需要提前编制建设方案,并依法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人防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

禁止廉价劣质建设,杜绝违法建设行为。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工期进度。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并按照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人防工程管理第十条人防工程建成后,应当划定明确的管理边界,并配备符合要求的标识标牌,确保管理区域清晰可见。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管理应当由专门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防办制定。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城市人防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应当做到定期巡查、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保障设施安全。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维护、保养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的设施维护保养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功能性。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防工程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人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管理应当遵循先预防、综合治理,确保防护效果和便民利民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管理应当依法、规范、科学、高效,注重预防和应急措施的并重。

第五条人防工程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防护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六条人防工程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人防工作。

第七条人防工程的管理应当依法严格执行,违反本制度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合理规划、科学设计、安全施工、质量可靠的原则。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详细施工方案,做好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验收和交接工作,确保工程符合计划要求。

第三章人防工程日常管理第十四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遵守规章制度,做到人防设施不私改,不私占。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设施保护,防止破坏和侵害。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灾害应急预案,做好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公众宣传,提高周围群众的防范意识。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章人防工程应急管理第二十条人防工程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制定人防工程应急预案,并定期更新完善。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小区人防工程_管理规定(3篇)

小区人防工程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区人防工程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人防工程的管理,包括人防地下室、人防掩蔽部、人防通道等。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专兼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小区人防工程的管理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人防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小区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纳入小区整体规划,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人防工程规划要求,与城市人防规划相衔接;(二)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人防工程类型、规模和功能;(三)确保人防工程与小区其他设施的功能互补、相互协调;(四)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人防工程利用率。

第六条小区人防工程的建设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人防工程设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二)人防工程建设材料应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确保工程质量;(三)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确保工程安全、可靠;(四)人防工程建成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七条小区人防工程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人防工程应优先用于战时防护,和平时期可根据需要用于平时防护和综合利用;(二)人防工程的使用应遵循“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人防工程资源;(三)人防工程的使用应确保战时防护功能,不得擅自改变结构和使用功能。

第八条小区人防工程的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人防工程档案,包括工程概况、设计文件、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二)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功能正常;(三)对进入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人防工程使用安全;(四)制定人防工程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小区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人防工程应取得物业管理部门的批准;(二)使用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改变结构和使用功能;(三)使用人防工程应缴纳使用费,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四)使用人防工程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物业管理部门。

人防使用管理规定(3篇)

人防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战时功能,发挥人防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

人防工程包括人防指挥工程、人防防护工程、人防配套工程等。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稳定和正常使用;(二)合理规划,充分利用人防工程资源,提高人防工程的使用效益;(三)科学管理,提高人防工程的使用效率,确保战时人防功能;(四)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责任制,保障人防工程的使用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人防工程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设计规范;(二)符合战时人防功能要求;(三)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使用;(四)采用先进技术,提高人防工程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完成了建设任务;(二)人防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设计规范;(三)人防工程具备战时人防功能;(四)人防工程使用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九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人防工程使用权;(二)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三)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人防工程的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二)保证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不得影响战时人防工程的使用;(三)加强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稳定和正常使用;(四)按照规定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人防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防工程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战时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防工程施工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平战结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项目审批、规划、建设用地、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六条施工许可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施工任务相适应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技术标准;(四)具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七条施工许可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施工许可申请报告;(二)项目批准文件;(三)规划许可证;(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五)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六)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措施;(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遵循施工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规范,保证人防工程质量。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工程隐蔽部位的记录和标识,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秩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

第十五条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人防工程设备管理制度(3篇)

人防工程设备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设备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人防工程设备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人防工程设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设备使用单位及设备供应商。

第三条人防工程设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三)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四)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五)严格责任,确保实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人防工程设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人防工程设备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设备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人防工程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人防工程设备的规划、设计、采购、安装、验收、维护、报废等全过程管理;(四)监督、检查人防工程设备的使用情况,确保设备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五)组织开展人防工程设备的技术培训和业务交流;(六)协调解决人防工程设备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人防工程设备使用单位的职责:(一)严格执行人防工程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二)建立健全人防工程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三)加强对人防工程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四)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五)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六)配合人防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章设备规划与设计第七条人防工程设备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设备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遵循以下原则:(一)满足人防工程的使用功能和防护要求;(二)选用先进、可靠、经济适用的设备;(三)确保设备之间的兼容性和互换性;(四)充分考虑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运行成本。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人防工程是指为了预防、应对局部战争、军事冲突或其他突发事件对城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而建立的具有防护功能的设施和工程。

为保障北京市的人防工程的有效运营和管理,北京市政府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

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人防工程的持续有效运行,提高城市人民的安全保障水平。

一、总则1. 为加强人防工程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境内所有人防工程的建设、改造、使用和管理。

3. 人防工程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注重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其安全可靠。

二、人防工程建设1. 人防工程建设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气候条件、人口密度等因素。

2. 人防工程的建设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保证设备设施的品质和功能。

3. 人防工程建设需审核核准,相关部门应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和验收。

三、人防工程使用1. 人防工程使用前应进行验收,保证其功能完好,设备设施齐全。

2.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3.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巡查、维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设施的可用性和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管理1. 人防工程的管理责任由市政府负责,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协助,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2. 专业人防工程管理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3. 人防工程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系统,记录工程的建设、改造、维修等各项情况。

五、执法监督1. 人防工程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人防工程的日常监管和检查。

2. 对于发现的人防工程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3. 对于违反人防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替代之前的相关规定和文件。

2. 对于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专业问题,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的技术指导文件。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人防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北京这样的大都市,加强人防工程管理至关重要。

一、人防工程的定义与分类人防工程,全称为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根据其用途和功能,北京的人防工程主要分为人员掩蔽工程、物资储备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

不同类型的人防工程在设计、建设和管理上有着不同的要求和标准。

二、北京人防工程管理的基本原则1、平战结合原则北京的人防工程管理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

即在确保战时防空效能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在平时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利用。

2、安全第一原则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人防工程的结构安全、设备设施正常运行,以及人员在使用过程中的生命财产安全。

3、依法管理原则严格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北京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1、规划与审批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合理布局人防工程。

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需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2、设计与施工人防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规范进行。

施工过程中,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3、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并向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北京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1、使用许可使用人防工程需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许可手续,获得许可后方可使用。

2、使用用途使用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的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例如,不得将人员掩蔽工程用于商业经营等。

3、安全管理使用单位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安全、合理、高效地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一、建设主体的管理要求:1. 建设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具备建设人防工程的条件;2. 建设单位对人防工程必须进行全面、科学的规划,制定详细的设计方案,并成立专门的建设组织机构;3. 建设单位必须明确人防工程的建设目标、任务、工期、质量要求等内容,并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4. 建设单位必须保障人防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并及时公开建设进展情况。

二、设计与施工管理要求:1. 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能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人防工程设计方案;2. 设计单位必须对人防工程进行全面的施工方案编制,并为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3.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4.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质量检测与评估体系,保证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5. 施工单位必须确保施工安全,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6.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并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验收与使用管理要求:1. 进行人防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检查和评估,并确保达到相应的设计要求;2. 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相关单位对人防工程进行定期维护,防止设备老化或失效;3.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维修和管理制度,确保人防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4. 建设单位必须定期进行人防工程演练,提高人防工程的应急处理能力;5. 对人防工程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建设单位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整改工作。

四、监督与惩处管理要求:1. 建设单位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行政监督;2. 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对人防工程的建设、使用过程进行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3.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4. 对于不履行管理职责或因管理不善导致的事故或损失,建设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纠正和整改。

人防工程设计管理规定(3篇)

人防工程设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设计管理,提高人防工程设计质量,保障人防工程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设计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人防工程设计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人防工程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要求。

第四条人防工程设计应当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应急救援、人民防空等要求,具备良好的抗灾性能。

第五条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守职业道德,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第六条人防工程设计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第八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第九条甲级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单位可以承担各类人防工程设计项目。

第十条乙级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设计项目。

第十一条丙级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单位可以承担小型人防工程设计项目。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人防工程设计内容第十三条人防工程设计内容应当包括:(一)人防工程设计说明书;(二)人防工程设计图纸;(三)人防工程设计计算书;(四)人防工程设计材料、设备清单;(五)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六)人防工程设计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设计说明书应当包括:(一)工程名称、地点、规模;(二)设计依据;(三)设计标准;(四)设计要求;(五)设计范围;(六)设计内容。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设计图纸应当包括:(一)总平面图;(二)剖面图;(三)平面图;(四)立面图;(五)详图。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设计计算书应当包括:(一)结构计算书;(二)设备计算书;(三)材料计算书。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设计材料、设备清单应当包括:(一)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二)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治安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使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为安全使用地下人防工程,预防和减少灾害的发生,保障公共财产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安全合理的使用人防工程,特制定人防工程治安管理规定.1.物业管理处负责对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建立值班制度,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治安巡逻及安全检查,保障人防工程内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2.在人防工程内安装的消防设施未经物业管理处同意严禁改动.3.人防工程内配备的消防器材,放在明显位置,方便取用,各种消防器材非紧急情况禁止取用.4.人防工程内的消防设施和配电柜周围禁止堆放物品.5.在人防工程内应有序停放车辆,严禁车辆堵塞人防工程出入口.6.在人防工程内不得擅自拉接电源线和超负荷用电.确需增加负荷或加接电线,必须经物业管理处同意方可实施.7.严禁在人防工程内动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到物业管理处报批,严格执行用火制度,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不得留有隐患.8.禁止任何人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化品.9.禁止损坏和擅自拆除、改造、封堵、人防工程及其内部防护设施.10.人防工程内禁止吸烟,保持出入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和毁坏人防工程出入口.11.保持人防工程内的环境卫生,严禁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公司名称:年月日人防工程防火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逐级落实人防工程防火管理制度,做好人防工程防火安全工作.1.物业管理处负责人防工程内的防火管理工作.消防器材的定期维护检查,保持消防设备设施灵敏有效,建立消防档案.2.严禁乱拉电线,所安电气线路、接线要符合规定要求.对各种电气设备、线路等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霉烂、老化、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要及时报工程部维修.3.保持人防工程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堵塞和设置障碍.4.未经允许不得使用明火作业,如必须使用,应经物业管理处批准,并须有专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5.人防工程内严禁吸烟、焚烧任何物品,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进行电器类操作时须进行核定电压检测,确保安全操作.6.所有配备消防设备设施、消防器材禁止挪动,未发生火警状态下禁止使用.7.加强安全巡检力度,对于查出的问题及时发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直至整改合格.8.人防工程使用中如遇火灾、触电等突发事件,应迅速启动如下应急预案:①. 火灾: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同时有序组织工程内人员通过疏散通道迅速撤离,并使用消防器材控制、熄灭火势.②. 触电:立即拉闸断电,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有序组织工程内人员疏散,封闭现场,并协助相关部门查清触原因和人员伤亡请况.9.对违反规定发生火灾事故,并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消防机构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公司名称:年月日人防工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为及时有效的处理人防工程内的突发事件,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维护阳光金融城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此应急救援预案.当人防工程内出现突发事件时物业管理处作为处理突发事件的主要部门应迅速到达现场紧急控制处理.一. 遇有车辆盗窃事件时:当遇有车辆发生盗窃事件时,应及时通知保安队长和保安部当班经理到现场查看,通知中控室人员密切关注相关录像画面进行协助监视,通知保安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堵截犯罪嫌疑人,同时向派出所报警,保护好现场等.二. 遇有水浸事故时:当接到报警或发现有水浸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值班班长或保安部当班经理在工程部及相关部门人员到达前尽量控制水势,防止水浸范围扩大,并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手段,排除积水清理现场,力争把损失降到最小程度.三. 遇有车辆发生刮蹭时:当遇有车辆在人防工程内发生刮蹭时,应立即将情况报告给值班班长或保安部车场负责人,在负责人到达之前应及时控制住双方车辆并保护好现场,负责人到达后酌情处理或报122交由通民警处理.四. 遇有车辆起火或其他火灾时:无论何时,一旦发现有车辆起火或发生其他火灾时,每一位队员都要立即向消防中控室报警,并说明情况;发现火情后,应保持镇静,切勿惊慌,如火势较小,应立即就近用灭火器将其扑灭后,再上报保安部经理处理.若火灾较大时,要引导火灾现场附近无关人员迅速从安全通道撤离,禁止使用电梯,以防止停电被困;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条件下,积极参与火灾的扑救工作,控制火势进一步扩大蔓延.接到现场指挥人员下达报警指令时,立即报警,并派人前往路口接应消防车辆,并根据火势情况配合相关部门采取部分或全部断电措施、打开排烟装置等设备.公司名称:年月日人防工程防汛应急预案根据北京市人防防汛指挥部和北京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精神,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汛工作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汛期人防工程安全度汛,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人防工程专业防汛应急预案:一.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重于抢”的防汛方针,确保人防工程安全度汛.二. 人防工程防汛工作指挥部:1.防汛工作总指挥:物业管理处总经理为防汛工作总指挥,负责定期召开防汛会议,组织贯彻有关防汛工作指示,部署具体工作,检查防汛工作全面落实情况,审批防汛工作计划、应急抢险方案,确定实施预警级别和应急预案启动,全面组织、协调、指挥处理应急事件.2.各部门分工:①. 保安部在汛期到来前准备好防汛沙袋等必要的防汛工具,并对部门内人员进行防汛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②. 车库保安员应加强对车库内情况的巡视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③. 工程部接报后立即组织人员携带相应的工具到达现场,查找渗水的源头,采取适当措施堵住部位减缓浸水程度,关闭受影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设施、电器、电源等.④. 保安部接报后,根据现场情况,适时组织保安人员将防汛沙袋等物资运到现场,搭筑拦水堤坝延缓雨水的浸入,同时加强重要机房、设施地下空间门窗等处的巡视,以便及时发现新的浸水隐患,对停车场内的人员机车辆进行疏散.⑤. 客服部组织绿化保洁人员及时清理受水浸部位的积水,协助保安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疏散人员机车辆.⑥. 参与抢险的各部门、人员在隐患未解除时必须监守岗位,各部门负责人应安排轮流职守直到隐患解除.讯情严重时立即拨打区人防办值班电话,并有序组织车库内人员疏散.公司名称:年月日。

有关人防工程管理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有关人防工程管理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有关人防工程管理条例是如何规定的?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工才的全称,是为了防止他国空袭而建造的工程,这是关系者一国人民安全,与国家安全息息相关的工程。

为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作战效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有关人防工程管理条例,是工程施工过程之中必须样按照条例进行作业。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室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民联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维护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 人民防空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二) 有关部门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三) 公用或者单位(个人)的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隶属单位(个人)负责;(四) 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防护设备设施,评述主要风、水、电、暖、通信和消防系统,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其余设备设施如装修、照明等,由使用单位负责。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人防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存战争潜力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其人防工程的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北京人防工程的管理,确保其能够在战时和平时发挥应有的作用,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北京的人防工程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纳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在城市建设中,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进行,确保其具备良好的防护性能。

对于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在人防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二、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人防工程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

平时,人防工程可以用于停车、仓储、商业等活动,但不得影响其战时防护功能。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签订使用协议。

在使用过程中,要遵守人防工程的各项管理制度,保持工程的完好和清洁,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的结构和用途。

对于公共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对于单位自建的人防工程,在满足本单位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开放使用。

三、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承担。

维护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工程设备设施完好,防护功能正常。

维护管理的内容包括工程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以及工程内部的清洁、卫生、消防等工作。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确保人防工程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维护管理不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三篇)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三篇)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人防工程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并适用于相关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人防工程设计管理(一)人防工程设计依据1. 人防工程设计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包括《人防工程设计规范》等。

2.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依据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二)人防工程设计内容1. 人防工程设计应包括建筑结构设计、防空洞设计、通风系统设计、疏散通道设计等内容,确保人防工程的功能得到有效实现。

2. 人防工程设计应考虑到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如地震、火灾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人防工程设计审核1. 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后,应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2.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设计文件,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三、人防工程施工管理(一)施工组织设计1. 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法和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施工计划、施工人员配备、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内容。

(二)施工现场管理1. 施工现场应设置警示标识,保持清洁整齐。

2. 施工现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防护,如搭设安全网、设置防护栏杆等。

3. 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三)施工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措施。

2. 施工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施工安全操作技能。

3.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四、人防工程验收管理(一)验收依据1. 人防工程验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包括《人防工程验收规范》等。

2. 验收前应对相关资料和图纸进行审核,确保符合验收依据。

(二)验收程序1. 验收前应进行正式通知,确保各方参与验收。

2. 验收应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成员应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三)验收内容1. 验收应包括工程质量、设计要求、安全设施等内容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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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人防工程治安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使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为安全使用地下人防工程,预防和减少灾害的发生,保障公共财产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安全合理的使用人防工程,特制定人防工程治安管理规定。

1.物业管理处负责对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建立值班制度,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治安巡
逻及安全检查,保障人防工程内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

2.在人防工程内安装的消防设施未经物业管理处同意严禁改动。

3.人防工程内配备的消防器材,放在明显位置,方便取用,各种消防器材非紧急情况禁
止取用。

4.人防工程内的消防设施和配电柜周围禁止堆放物品。

5.在人防工程内应有序停放车辆,严禁车辆堵塞人防工程出入口。

6.在人防工程内不得擅自拉接电源线和超负荷用电。

确需增加负荷或加接电线,必须经
物业管理处同意方可实施。

7.严禁在人防工程内动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到物业管理处报批,严格执行
用火制度,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不得留有隐患。

8.禁止任何人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化品。

9.禁止损坏和擅自拆除、改造、封堵、人防工程及其内部防护设施。

10.人防工程内禁止吸烟,保持出入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和毁坏人防工程出入口。

11.保持人防工程内的环境卫生,严禁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

公司名称:
年月日
人防工程防火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逐级落实人防工程防火管理制度,做好人防工程防火安全工作。

1.物业管理处负责人防工程内的防火管理工作。

消防器材的定期维护检查,保持消防设
备设施灵敏有效,建立消防档案。

2.严禁乱拉电线,所安电气线路、接线要符合规定要求。

对各种电气设备、线路等每年
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霉烂、老化、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要及时报工程部维修。

3.保持人防工程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堵塞和设置障
碍。

4.未经允许不得使用明火作业,如必须使用,应经物业管理处批准,并须有专人负责动
火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5.人防工程内严禁吸烟、焚烧任何物品,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进行电器类操作时须进
行核定电压检测,确保安全操作。

6.所有配备消防设备设施、消防器材禁止挪动,未发生火警状态下禁止使用。

7.加强安全巡检力度,对于查出的问题及时发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直至整改合格。

8.人防工程使用中如遇火灾、触电等突发事件,应迅速启动如下应急预案:
①. 火灾: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同时有序组织工程内人员通过疏散通道迅速撤离,
并使用消防器材控制、熄灭火势。

②. 触电:立即拉闸断电,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

有序组织工程内人
员疏散,封闭现场,并协助相关部门查清触原因和人员伤亡请况。

9.对违反规定发生火灾事故,并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消防机构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触
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名称:
年月日
人防工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为及时有效的处理人防工程内的突发事件,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维护阳光金融城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此应急救援预案。

当人防工程内出现突发事件时物业管理处作为处理突发事件的主要部门应迅速到达现场紧急控制处理。

一. 遇有车辆盗窃事件时:
当遇有车辆发生盗窃事件时,应及时通知保安队长和保安部当班经理到现场查看,通知中控室人员密切关注相关录像画面进行协助监视,通知保安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堵截犯罪嫌疑人,同时向派出所报警,保护好现场等。

二. 遇有水浸事故时:
当接到报警或发现有水浸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值班班长或保安部当班经理在工程部及相关部门人员到达前尽量控制水势,防止水浸范围扩大,并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手段,排除积水清理现场,力争把损失降到最小程度。

三. 遇有车辆发生刮蹭时:
当遇有车辆在人防工程内发生刮蹭时,应立即将情况报告给值班班长或保安部车场负责人,在负责人到达之前应及时控制住双方车辆并保护好现场,负责人到达后酌情处
理或报122交由通民警处理。

四. 遇有车辆起火或其他火灾时:
无论何时,一旦发现有车辆起火或发生其他火灾时,每一位队员都要立即向消防中控室报警,并说明情况;发现火情后,应保持镇静,切勿惊慌,如火势较小,应立即就近用灭火器将其扑灭后,再上报保安部经理处理。

若火灾较大时,要引导火灾现场附近无关人员迅速从安全通道撤离,禁止使用电梯,以防止停电被困;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条件下,积极参与火灾的扑救工作,控制火势进一步扩大蔓延。

接到现场指挥人员下达报警指令时,立即报警,并派人前往路口接应消防车辆,并根据火势情况配合相关部门采取部分或全部断电措施、打开排烟装置等
设备。

公司名称:
年月日
人防工程防汛应急预案
根据北京市人防防汛指挥部和北京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精神,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汛工作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汛期人防工程安全度汛,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人防工程专业防汛应急预案: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重于抢”的防汛方针,确保人防工程安全度汛。

二. 人防工程防汛工作指挥部:
1.防汛工作总指挥:
物业管理处总经理为防汛工作总指挥,负责定期召开防汛会议,组织贯彻有关防汛工作指示,部署具体工作,检查防汛工作全面落实情况,审批防汛工作计划、应急抢险方案,确定实施预警级别和应急预案启动,全面组织、协调、指挥处理应急事件。

2.各部门分工:
①. 保安部在汛期到来前准备好防汛沙袋等必要的防汛工具,并对部门内人员进行防汛应
急预案的培训工作。

②. 车库保安员应加强对车库内情况的巡视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③. 工程部接报后立即组织人员携带相应的工具到达现场,查找渗水的源头,采取适当措
施堵住部位减缓浸水程度,关闭受影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设施、电器、电源等。

④. 保安部接报后,根据现场情况,适时组织保安人员将防汛沙袋等物资运到现场,搭筑
拦水堤坝延缓雨水的浸入,同时加强重要机房、设施地下空间门窗等处的巡视,以便
及时发现新的浸水隐患,对停车场内的人员机车辆进行疏散。

⑤. 客服部组织绿化保洁人员及时清理受水浸部位的积水,协助保安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疏散人员机车辆。

⑥. 参与抢险的各部门、人员在隐患未解除时必须监守岗位,各部门负责人应安排轮流职
守直到隐患解除。

讯情严重时立即拨打区人防办值班电话,并有序组织车库内人员疏
散。

公司名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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