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

条例》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专营与专控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2.23

【实施日期】2016.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23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23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

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盐业资源,完善食盐专营,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删去第三条第五款、第四条第二款。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盐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盐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盐业管理信息共享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市场稳定。"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统称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承担盐业行业管理职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食盐的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