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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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形式
负无限责任,即使06年修订后也少有人选,更多选择开公司。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款】最后一句话,普通合伙企业有两种,但都有一种组成-普通合伙人。

【第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一般:06年前
特殊:06年后,某些普通合伙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06年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除特殊外,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第55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专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出资人想要保有控制力,选择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谁犯错谁担无限责任,不犯错只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风险投资的最佳载体(新业态,新技术)
不同合伙企业形式之间的转化:
普通合伙转变为有限合伙:
【第48条】【第二款】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合伙人,民事行为能力变化,企业变化。

退伙。

【第五十条】【第三款】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继承,原来的合伙人死了。

新合伙人,晚辈,未成年人。

有限合伙转变为普通合伙:
【第七十五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仅剩一个普通合伙人的话,不能合伙。

法律没说,有漏洞。

二、合伙人
【第五十五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适用法律范围
【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法律适用范围
1.范围:【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限制:【第三条】国有独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涉及公共利益,不能承担无限责任。

这些组织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法律不禁止的,都可以做。

3.入伙、退伙
入伙
【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因此上一条不能隐瞒经营情况。

退伙
【第四十五条】约定期限退伙
【第四十六条】未约定期限,在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八条】当然退伙(不需要任何中间程序,直接退伙):没钱或者没命。

没资格。

【第四十九条】除名退伙
(二)什么叫故意,什么叫重大过失。

4.合伙人资格的继承
【第五十条】前提条件:合伙协议(相当于公司章程)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继承开始之日=被继承人死亡之日,防止其他人利用过渡阶段分红,而不给继承人。

侵害继承人权益。

【第二款】合伙人资格不被继承的三个情形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5.退伙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于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入伙,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两条指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两条存疑,学完回来再看。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适用以上两条。

【第五十四条】资不抵债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四个方式:合伙协议,协商,出资比例,平分。

现实中肯定会有在合伙协议里明确的约定,后三种往往不可能用到。

出资比例方式,普通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

*【第二条】【第三款】有限合伙人,按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去承担债务。

*公司股东承担责任是按认缴的资本。

防止注册资本虚高。

三、普通合伙企业
1.设立
【第十四条】条件
【第十五条】企业名称: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企业名称需要写全,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其他权利出资,最常见的应收账款。

劳务,很难量化。

与《公司法》对比,多了其他财产权利(应收账款),劳务。

【第二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转让,其他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条】同等条件,就是出价一样。

2.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同等,不等于平等。

就是你能做,我也可以做,隐含意思是工作可以相互干涉。

人合色彩。

管理人员的选任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委托一部分合伙人执行
【第三十一条】(六)聘任外人,往往是合伙企业规模大。

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监督。

没有监事会,因此合伙人不执行的监督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报告义务。

查阅权。

【第一款】现实中,合伙企业,人合企业,管理随意。

一来,执行者独吞收益。

二来,执行者垫付亏损,拿不回补偿。

【第二款】合伙人有权查阅财务资料。

公司法的查阅权有所限制,合伙企业的查阅权没有限制。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查阅财务资料,过程复杂。

因为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理论上讲合伙人不会泄漏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利益。

股东则有可能为了更大的利益泄漏公司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异议权,撤销权。

题外话:【第一款】作出决定。

写成“做”的话,指做出具体有形的物体。

【第一款】可以相互干涉,体现了【第二十六条】的“同等”
3.合伙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先。

先用企业财产偿债,无法清偿才需要合伙人。

【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个人与合伙企业财产分离。

企业有相对独立性。

【第四十二条】自有财产。

【第二款】法院强制执行。

退伙结算,或者削减份额。

个人债务---个人财产---企业收益---份额(个人财产偿还个人债务,不足的使用收益,再不足的使用份额---再不足的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削减份额)
四、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必考。

前提条件不一样。

【第五十七条】前提是企业资不抵债了。

【第一款】故意或重大过失,当事人无限责任,其他人有限责任(按实缴)。

【第二款】非因故意和重大过失。

全体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指的是多个人一起承担无限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资可抵债。

【第五十九条】执业。

五、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与有限公司相比的优势:组织结构简单,管理成本、运营成本低,合伙人尽职尽责(无限责任)。

一次税负(因为合伙企业不是独立法人身份,不用征税)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相比的优势:一部分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更容易吸收投资。

【第六十七条】普通合伙人执行。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不得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等于公司股东的权利刨除重大决策权。

查阅权:【第六十八条】(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主体不同。

有限合伙人与企业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有可能损害其他人利益,要对其权利加以限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担保的五种形式:《公司法》公司合并
物权:第六十九条到第七十二条
【第六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实际上是风险投资,投资人往往希望以最快的速度收回投资。

即利润分配时有优惠。

“但是”以后的,是有限合伙企业吸引投资的一个手段。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合伙协议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普通合伙企业不能如此。

但如果在某些年份如此约定也是可以的。

【第七十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公司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论上可以。

“但是”是做一个限制。

竞业对比
*【第三十二条】普通合伙企业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竞业,因为有限合伙人只投资不经营。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普通合伙人不行。

无限连带责任,直接管理。

出质对比
【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债权人可以卖掉有限合伙人资格。

即有限合伙人可以换人。

有点资合。

*【第二十五条】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换人必须一致同意。

转让份额对比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与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致。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第二款】有限合伙没有退伙也没有削减份额。

只提优先购买权。

理论上,有限合伙企业不在乎有限合伙人是谁。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普通合伙不想新人入伙,则退伙或者削减份额。

【第七十六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理由相信:比如有企业证明的介绍信。

一旦这笔交易亏损,则有资不抵债和资可抵债两种情况。

所以说同样责任,而不写无限责任。

入伙承担责任对比
【第七十七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公司
*【第四十四条】普通合伙人:新入伙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当然退伙对比
【第78条】有限合伙人,除了没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外,其他当然退伙条件与普通合伙相同
*【第四十八条】普通合伙企业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此处存疑,查法条整理)【第八十一条】亏的三万仍然是承担责任
【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责任改变,无论怎么改变都要对变化之前的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防止有些人借助身份转化逃避债务
《商业银行》(自学)
商业银行基本概述
第二条
1,商业银行的定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商业银行章程规定,银监会批准)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需经过央行同意
第四条
经营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11条商业银行的设立由国务院银监会审查批准
第12条设立的条件
(1)符合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
(2)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设施场所适宜
第13条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全国性商业银行:10亿元人民币
城市商业银行:1亿人民币
农村商业银行:5千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要为实缴资本
第14条
设立商业银行要向银监会提交的材料
第17条
组织机构和组织形式适用于《公司法》的规定
第18条
国有独资银行设立监事会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19-23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自取得营业执照开始,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24条
商业银行变更事项
第25条
商业银行的分立和合并
第27条
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消极资格
一旦符合上述条款的一条,即不能担任
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29条—第30条
对待个人存款和单位存款的区别
个人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商业银行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37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39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受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比例不得低于25%
3.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第40条
借贷给关系人
不得借给关系人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不得优于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

这种信用贷款是中国银行长期以来的主要放款方式。

由于这种贷款方式风险较大,一般要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以降低风险。

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担保贷款就是根据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约定用借款人的财产或第三人财产为贷款保障,并在必要时由第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一种贷款。


关系人是指;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借款人的义务
第42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1,到期不还,行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2,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分。

3,借款人到期偿还信用贷款的从,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
第3条积极地经营资格
第43条消极资格
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定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为了保证商业银行的资产的稳定性降低风险)
第46条
关于同业拆借
拆入: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就是不同的银行之间进行往来支付的收支差额.)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拆出:限于缴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央行到期贷款的利息之后的闲置资金,
第50条
手续费的收取,收费标准和项目有银监会和央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52条
对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的规定
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一)-(五)
第五章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
央行有权依照《中央银行法》的第32条(正常情况下的检查),第33条(由于银行业发生了金融风险)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接管和终止
第64条
1,接管的条件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银监会会对银行进行接管。

2,接管的目的: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任何改变。

第65条
接管决定应该载明的内容
(1)-(4)
第67条
接管期限满了,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68条
接管终止的条件
1,接管期届满,或者延长期也届满
2,截关期届满前,该商业银行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3,接管期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商业银行的解散,撤销和破产
第69-72条
第69条
1. 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银监会提出申请,经银监会批准后解散。

第 70条
2,商业银行因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被撤销
商业银行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谁成立清算组?)
3,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银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

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

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也有自然人破产的情况。

破产,即资不抵债。

剩余财产分配给债权人。

最重要的宗旨:公平受偿。

【第二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
清理债务:破产,和解(比较适合中小企业)
重整:一般适用于大企业,前提条件比较宽泛,有预防的作用。

*【第一百三十五条】包括企业和非企业的事业单位。

只有破产清算(其他清算有结业清算)适用本法。

《合伙企业法》破产清算
【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申请受理
【第七条】债务人和债权人提出申请
法院受理后,第一件事指定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起一个枢纽作用。

管理人职责:最重要的,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

还有维持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同时指定管理人
国外管理人是由债务人开会确定,中国尽可能减短时间,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

【第二十二条】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资格(清算组和中介机构,机构里的人员)
破产企业千差万别,有大有小,因此规定了不同的管理人。

【第三款】管理人消极资格
(一)故意犯罪,刑事处罚。

过失犯罪不算,缓刑算,定罪免刑不算,处以罚金(刑事)罚款(行政)。

*定金,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违约双倍返还。

订金,违约不用双倍。

(一)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补充的:第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一)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三)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五)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五)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一)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
(二)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清偿无效。

指恢复原状,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只能在破产程序中完成。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该中止。

所有的程序都要为破产程序让路,确保公平受偿。

保全措施,执行程序。

保全:诉前,诉中。

查封扣押。

诉前保全(担心起诉前转移财产,因此起诉前可能让律师去法院办理诉前保全的程序)。

诉中则是在起诉过程中。

保全的财产只能清偿特定债权人(起诉的)的债务
管理人掌控这个财产,实际上没法转移。

执行:判决生效之后才有可能执行。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诉讼、受理、管理人接管、判决。

这一条是指受理和接管之间,不能进行诉讼。

就是防止转移财产(两种财产转移方式,假诉讼:在诉讼中承认不存在的债务,真诉讼:放弃存在的债权),管理人作为专业人士接管后就无法造假。

三、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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