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对区域协调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区县商务经

济向更高水平和更高质量迈进,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商务〔2020〕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区县商务事业发展,切块下达的中央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遵循市级统筹、属地管理,讲求绩效、均衡发展,依法依规、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年度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支持重点、资金额度;审

核市商务委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市商务委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做好资金监管、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根据资金来源确定支持方向。来源为中央财政专

项资金的,按照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规定执行;来源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主要用于支持提升“三外”规模质量、消费品质能力、服务业发展水平、自贸试验区建设水平、招商引资工作水平等方向。每年向区县下达资金前,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印发工作通知,明确当年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

第六条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一)发展基础因素,包括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服务贸易额、外贸进出口总; 额、外商直接投资额以及其他根据需要纳入的发展基础因素.

(二)政策任务因素,包括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做好利用外资工作、重庆自贸实验区建设、消费扶贫以及其他根据需要纳入的政策任务因素;

(三)协调发展因素,包括国家级贫困区县、承担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其他根据需要纳入的协调发展因素;

(四)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监督管理、政策实施效果、预算执行进度以及其他根据需要纳入的绩效因素。

第七条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额度及

工作通知要求,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资金下达30日内报市商务委、市财

政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当年支持重点和方向,工作实施计划,资金分配和使用程序、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措施,绩效目标等。

第八条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及年度工作通知规定,结

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单位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等工作。支持对象必须细化到项目和支持企业、单位。

第九条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不得用于禁止性补贴,补贴条件不得包括出口实

绩或进口替代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公务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不得提取工作经费,包括项目评审费用、审计费用、绩效评价费用、公务员人员差旅费等;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楼堂馆所建设装修等开支;不得用于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

第十条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原则上采用一种方式给予支持。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与中央、市级财政以项目法下达的专项资金做好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一条除涉密项目等不宜公示外,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拟支持的项目单位、

名称等内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示,并同步在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按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进度和支持项目明细。结转结余的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对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重点是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规范性等。绩效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产出和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十四条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监

督管理责任,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对造成资金使用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形成资金沉淀的区县,市财政局、市商务委视情况将资金收回市级财政。

第十五条获得商务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

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

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商务区域协调发

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本细则所称区县是指我市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

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州经开区等开放平台。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商务、茧丝绸等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

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区县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二十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