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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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加强企业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企业办公室内设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

企业办公室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直接请法律顾问就有关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由企业法制办代表企业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企业办公室应当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由企业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成。企业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具体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企业办公会审定。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为企业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5、根据需要对企业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6、协助企业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根据需要参加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7、根据需要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清理企业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9、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企业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10、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1、在企业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2、接受企业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企业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六条法律顾问履行前述第四条2、3、4、6、7、8、10、11项工作职责,各部门须通过企业办公室向法律顾问交办。对于有关法律事务,如有企业办公室的书面文件统一部署或授权,各部门可以直接与法律顾问联系。

第七条凡须经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文本或其他文书,均应在该文本签字生效之前送审,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适当提前,为法律顾问留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时间。

第八条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企业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

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九条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1、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3、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4、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

第十条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企业工作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以企业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所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应确保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对于诉讼、仲裁案件,如因受诉法院或案情等因素,需要另行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的,由法律顾问提出建议人选供办公室、有关部门负责人参考,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室应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适时梳理分析并根据需要提供分析意见。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购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编等法律书籍、资料,订阅相关法律报刊杂志。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所发生的诉讼、仲裁费、代理费,交通、住宿费,根据事务的归属,由发生该事务的有关部门审查承办,企业根据实际发生额给予解决。

外聘法律顾问因公出差,差旅费报销按照企业部门经理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本工作制度经企业办公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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