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海洋法看中国的海洋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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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洋法看中国的海洋争端
【摘要】近几年以来,中国在沿海地区承受了来自境外的外交和军事上的压力,包括黄海、东海和南海四个方向。

总体上看,改革开放我们国家面临的安全形势,陆地好于海洋。

经过30年的外交努力,我们解决了除了印度之外陆地疆界的划分,在海洋上,我国有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其中南海有120多万平方公里。

除了在北部湾南口,我们和越南达成了协定,解决了北部湾的划界。

在海洋上,从北到南,从黄海、东海、南海,现在面临的压力,应该说是空前的。

本文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出发,通过对公约的解读以期为中国的海洋权益献计献策。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公约;海洋争端;中国
1.中国的海洋争端现状及原因
1.1中国海洋争端的现状
中国既是一个陆地大国,又是一个海洋大国,有18000多公里海岸线,6500多个沿海岛屿。

中国的海域面积广阔,整个海域自然地理分布范围跨度约38个纬度,东西跨度约24个经度。

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200多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中国拥有近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是世界上海岛最多的国家之一,其中南海海域内的岛屿有1700多个,从中国地图上可以看出这些岛屿都位于一条被称为“九段线”的国界线内。

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复杂原因,据海洋研究机构的权威资料,中国主张的300万平方公里海洋权益近一半存在争议:中国共有大约12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处于争议中。

在东海海域,有日本与中国的钓鱼岛纷争;在黄海海域,有韩国与中国的苏岩礁纠纷;南海海域的恐怖现状超过想象,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家正在蚕食中国的海洋权益在南沙群岛中,属于中国控制的只有9个,其中大陆占8个,台湾占1个。

而被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所占的却多达45个。

另外一些较小的岛礁也有许多处于他国的控制之下,“九段线”已名存实亡。

而这种情形还有扩大的趋势,此次菲律宾提出对黄岩岛的主权要求。

南海的现状是,好岛屿已被周边国家占据,中国海监难以控
制南海广大海域。

而我国现行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政策收效甚微,搁置主权的是中国,真正实施开发的却是越南、文莱等国。

1.2中国海洋争端的原因
造成今天的局面是有多方面的原因的,下面以最复杂的南海情况为例做说明。

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管辖。

对此我们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国际社会也长期予以承认。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占领了中国大部分地区,包括南沙群岛。

《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及其它国际檔明确规定把被日本窃取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这自然包括了南沙群岛。

1946年12月,当时的中国政府指派高级官员赴南沙群岛接收,在岛上举行接收仪式,并立碑纪念,派兵驻守。

日本政府于1952年正式表示"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从而将南沙群岛正式交还给中国。

对于这一段历史经纬。

各国都是十分清楚的。

事实上,在此后的一系列国际会议和国际实践中,美国一直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上个世纪60年代以前不出在南海问题,1969年国际质勘探发现南沙群岛一带藏有超过200亿吨的油气储量,基于经济利益,菲律宾、越南等国才纷纷提出对南沙群岛的主权要求。

上世纪70年代,中国南沙群岛遭到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的抢夺,由此引发了中国与部分国家的军事摩擦。

考虑到了周边国家争夺南沙群岛主权的动机,为了缓和南海紧张的气氛,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赢得一个稳定良好的外部环境,上世纪90年代中国正式对南海争端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

如今,这些国家已经在南沙群岛获得了巨大经济效益。

随着我国的经济实力大增,军事实力也逐渐上升,引起了侵占我国南海的一些东盟小国的恐慌,因此相关国家想局势还没有完全倒向中国企图将既得利益合法化、永久化。

南中国海——全球海上贸易的三分之一都途经该海域,其中近半能源资源运往日本、韩国和中国东北。

南中国海为中国提供了途经马六甲海峡进入印度洋、进而进入从东非到东南亚整个伊斯兰世界的通道。

美国及其它国家认为南中国海是国际水道,而中国则将之列入其“核心利益”。

为了节制和延缓中国的崛起,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拉拢上述小国欲将南海问题国际化,所以造成了南海今天的局面。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主权的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

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

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

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1982年4月3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

《公约》包括序言和17个部分,共320条和9个附件及最后议定书。

其主要内容有:确定每个国家领海的宽度为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每个国家有权在领海以外拥有从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直至大陆的外缘,最远可延伸至350海里,如不到200海里者,则扩至200海里等等。

可以说,《公约》是迄今为止最为完备、公正的国际海洋法律,它几乎涉及到人类利用海洋的所有问题,反映了大多数沿海国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要求,因而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公约》的生效,标志着世界海洋新秩序的确立和国际海洋事务新时代的到来。

3.海洋法机制下中国海洋争端的解决
促进国际合作,又设法阻止单边挑衅,从而维护国际法治秩序的稳定发展,成为当代国际法治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最大特点在于:它并不是一堆僵化的条文,它没有剥夺各国在和平协商的基础上,创造性做出合理安排的空间。

《公约》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提供了各国应该遵守的精神和框架。

因此,它对于南海争端的解决,特别是在国际合作解决海洋权益争端和阻止单边挑衅行动方面仍有积极意义。

在解决南海争端的问题上,中国政府可以根据《公约》的有关原则,结合南海争端的实际,和平解决问题。

3.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积极意义
1、《公约》强调以《联合国宪章》为依据,采取和平解决的方式解决争端。

《公约》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第279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三项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
争端,并应为此目的以《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所指的方法解决。

”很显然,《公约》的立法宗旨在于和平解决地区间的海洋权益争端,维护地区的和平与安定。

这与《联合国宪章》和其它国际法的宗旨是一致的,强调通过“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等方式来解决争端,这也体现了最初的立法意图:不仅要维护各国的海洋权益,还要保证世界的和平。

2、《公约》强调了各方在解决争端上的自主性。

《公约》第280条规定“本公约均不能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解决他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

”按公约的解释,各相关国之间的协议的权威性是高于《公约》的,这就为各国友好协商,创造性地做出合理安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公约》是一项全球范围内适用的法律,而各地区海洋情况不同,历史、文化各异,各国在相关现代国际法的原则下,自由、灵活安排,合理解决争端,这样既不违背国际公认的公平、正义等原则,也保证了各自的利益。

事实上,无论是《联合国宪章》,还是其它的现代国际法,都强调各国的自主安排,地区争端由地区解决,这一点也体现了国际法所公认的国家主权原则。

3.2中国解决海洋争端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
我国政府在解决海洋争端的问题上,可从以下几点着手:
1、正视国家主权的相对性,完善解决海洋争端的对话机制。

以南海为例,长期以来,各国在南海地区争相抢占岛屿,瓜分海域,排他地提出各自的主权要求,这为解决南海争端造成了障碍。

国家应该正确认识国家主权原则,事实上,国家主权具有相对性。

国家主权的相对性,意味着国家主权相互制约,一国主权的行使必须尊重他国主权,国家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可以将其部分权利或权力相互让渡。

2001年中国与东盟共同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正是国家主权相对性的体现,它标志着围绕南海问题展开的地区对话机制已经初步建立。

实践证明,如果主权国家过度强调国家主权,就会给合作带来问题。

只有各国真正停止任何不利于南海局势稳定的做法,才能为和平解决南海争端创造一个良好的前提条件。

中国作为本地区的一个大国,有责任为解决地区争端起带头和推动作用。

对话协商已经成为维护国家主权的主旋律。

中国应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基础上,与相关各方展开对话,正视国家主权的相对性,共同完善解决南海争端的对话机制,使各国能在将来有效地遵守各自的承诺,为进一
步解决南海问题创造条件。

2、以多边条约为基础,加强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既是国家的权利,更是国家的一项义务。

1945年《联合国宪章》在其宗旨中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将“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彼此友好合作之义务”列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

1975年的《赫尔辛基宣言》也将“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列为十项原则之一加以规定和确认。

此外,《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等多边条约都强调了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可以说,国际合作是国际社会相互依存的产物,是各国共同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保证。

国际社会的实践清楚地表明了国际合作深度与广度的发展,而且国际合作不再限于与联合国进行合作,国际社会成员之间彼此合作也成为一种现实和要求。

我们应该以上述多边条约为基础,加强国际合作,严格遵守《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积极推动南海争端的解决。

总之,在追求各自的国家利益时,我们还应关注别国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使各方利益协调发展。

3、调整外交政策,合理确定外交谈判的目标与预期。

为了解决海洋争端,中国必须与时俱进地调整传统外交政策。

如对我们传统的“不结盟”外交政策的内涵应作重新界定,使之适应基于共同利益、共同发展、共同安全的地区合作机制的需要。

中国在调整外交政策的基础上,通过谈判来取得自己的合法海洋权益是最好的途径。

因此,加强谈判技巧研究,合理地设定外交谈判目标与预期,对尽快解决海洋争端有重要意义。

另外,在我国与东盟关系正处于良好上升阶段的情况下,利用这一契机,加快谈判,让海洋划界和陆地划界一样,得到有效地解决,积极推动双方关系的巩固与稳定。

4、全面研究海洋问题,为我国将来在谈判桌上获得主动创造条件。

《公约》内容丰富,几乎涵盖了有关海洋开发、利用与管理的所有方面,无论是从一般的规定,还是争端的解决方面,我们都应该仔细研究,特别是在处理和周边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方面,《公约》将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最好利器。

我国政府和人民开发、管理南海已经有数千年的历史,历史上流传至今的有关南海的记载非常
丰富。

在越南主张对西沙、南沙拥有历史主权的同时,我们也应针锋相对,从历史上的经验来讲,这是非常有效的。

同时,加强对海洋的环境资源调查也非常必要,掌握了全部的资料后,在谈判桌上才有可能占主动;加强对海洋环境资源调查的另一个好处在于,它有助于我国政府在开发海洋上做出正确的决策,可以提高将来开发南海的效率和效益;同时,熟悉海洋的环境资源,对帮助我国处理与周边的专属经济区问题,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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