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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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加强对文山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文山市交警大队李清敏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工作节奏不断加快,汽油价格飞速增长,电动自动车因经济实惠、物美价廉、方便快捷、免保免税、无需上牌、无需考照……倍受市民的喜爱,在全国大中小城市,集种种“优点”于一身的超标电动自动车销售量大幅度上升,成为市民们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交通工具。蹬自行车多累,摩托车费用高,汽车不是人人都买的起,而超标电动自动车可以以自行车(非机动车)的名誉享受摩托车(机动车)的待遇。何乐而不为呢?

近几年,文山市的电动自行车如雨后春笋般到处可见,随之带来的交通事故频发,又成为现阶段影响交通秩序的重要原因,小小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亦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为此,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并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文山市根据要求认真开展了电动车注册登记工作,截止目前,文山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共有927辆。

关键词: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对策

【正文】随着人们生活、工作节奏不断加快,汽油价格飞速增长,电动自动车因经济实惠、物美价廉、方便快捷、免保免税、无需上牌、无需考照……倍受市民的喜爱,在全国大中小城市,集种种“优点”于一身的超标电动自动车销

售量大幅度上升,成为市民们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交通工具。蹬自行车多累,摩托车费用高,汽车不是人人都买的起,而超标电动自动车可以以自行车(非机动车)的名誉享受摩托车(机动车)的待遇。何乐而不为呢?然而,随之带来的交通事故频发,又成为现阶段影响交通秩序的重要原因,小小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亦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电动自行车管理现状

(一)电动自行车数量增加迅速。据统计,截止2011年末,文山市总人口48.2万人,机动车保有量12万辆。目前的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经达到近2.3万辆电动车,相当于平均每21人就拥有一辆电动自行车,而且我市电动自行车每月还在按照近300辆的速度在增加。电动自行车作为老百姓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比例越来越高,成为交通安全上的一大问题。

(二)电动自行车性能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但对电动车行车没有定期、强制车况检测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由于使用年数长,缺乏保养,出现刹车不灵、转向灯不亮等车况不良现象,特别在超速行驶或载人、装载超重时,刹车性能更差,一旦遇紧急情况就往往导致刹不住、停不下来,容易造成撞车、撞人交通事故。

(三)电动自行车“超标”现象普遍。根据国家标准

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具体的技术标准为设计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不大于40千克,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有了上述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毫无疑问现实路面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大部分超越了这些标准。人们对于同样价格之下更高性能的本能追求和商家对于利润最大化的本能追求相结合,推动了电动自行车的功率不断加大,行驶速度不断提高,很快就出现了完全采用踏板摩托车外观而由电池驱动的“轻摩化电动车”以及“电动三轮车”、“老人代步车”等“变形”产品。这种边缘的产品在各地还没有开始对电动自行车进行规范管理的时候大行其道,因其具有摩托车的方便、快捷以及介于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之间的速度,但又不象摩托车那样要年检和不断“烧钱”,所以无论是销售还是使用,都非常受欢迎。如今,道路上各色鲜艳、款式一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断增多,电动自行车“提速”、超标,已经对交通安全造成很大安全危胁,驾驶人自身安全隐患也不容小视。

(四)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中违法行为突出。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四项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也就是说其驾驶人员不必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就可上路,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再加上电动自行车只需一次登记,使用过程中不用参加审验,也没

有针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记录系统,不能像其它机车一样对车辆违法信息进行记录,电动自行车在上路行驶时就不承担违法成本。因此,争道抢行、上机动车道、突穿猛拐、闯信号灯、随意转弯变道、超速行驶、载人载物、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经常发生。但电动车毕竟在性能上不同于自行车,其速度比自行车要快得多,车辆设计时速可达20—30公里/小时甚至更快。因而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呈上升趋势。由于电动自行车的车速较快,冲击力较强,加上制动性能较差,驾骑电动自行车的人有没有经过正规培训,交通法规知之甚少,在道路上行驶时,只要一遇到紧急情况就会不知所措,时常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目前,在文山市与电动车相关的交通事故在辖区交通事故的立案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占到很大比例,各项指数都呈上升势头。

二、电动自行车管理困难的原因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处理难。电动自行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处理成为一个大难题。作为非机动车其车速已经超过了国家对电动自行车每小时20公里时速的限制,其车速普遍在每小时20公里以上,车速过快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就十分严重,加之没有保险,使得交通民警处理起来就十分困难,损害赔偿没有保障,致使交通事故责任双方损失增大,容易印发社会矛盾,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电动自行车定性不准,使其管理处于两难的境地。

电动自行车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归入非机动车序列。因此在日常管理中,交警部门也只能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但目前的电动车其性能及在行驶中的速度等均与轻便摩托差不多,甚至有的可与摩托车相比。按照法律规定,这两类车在管理上是大不相同的,最突出的差别在于摩托车驾驶人必须经过驾驶技能培训,而且必须经过考试,持证才能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驾骑者则没有这一限制,买车即可上路。电动自行车驾骑者可以讲基本上是“交通规则”的盲者。骑着属于非机动车类的车辆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享受着机动车的权利,却又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其是非机动车,无论有多大过错,在一定数额下,由机动车一方“买单”。而这种奇特的现象及交警部门在管理上所处的尴尬境地,实属对电动自行车的定性不准而形成。

(三)交通需求与交通环境间的矛盾。我国的大多数城市城市道路在设计和建造时,还没有电动自行车这一新型的交通工具,非机动车道是按照自行车的技术参数设计建造的。甚至在一段时期内,许多城市还在城市改造时将非机动车道改成了机动车道。所以,当电动自行车大量涌现时,非机动车道实在是难以容下发展势头如此迅猛的电动自行车。再加上管理部门对非机动车道的管理不够重视,致使非机动车道被占用的现象随处可见,使得电动自行车的交通需求及交通环境之间产生了较大的矛盾,客观上也造成了电动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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