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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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P436)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我国港、澳、台地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反垄断法》。
2.《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类型
(1)以经营者为行为主体的垄断行为
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行业协会也是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主体。
(3)“行政垄断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4.国有垄断企业(2014年单选题)
(1)合法的垄断性经营权
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
(2)同样受《反垄断法》规制
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