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体育局关于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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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体育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苏体人[2006]2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体育局
【发布日期】2006.04.17
【实施日期】2006.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体育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退役运动
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苏体人[2006]2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公安局、体育局:
为更好地备战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切实加强省优秀运动队建设,妥善解决运动员的后顾之忧,充分发挥退役运动员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的步伐,现就做好2005年度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接收安置退役运动员既是一项光荣而重要的任务,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公安、体育部门要坚决贯彻国
家和省的各项部署和决定,把接收安置退役运动员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并作为一项重要和特殊的工作来抓,认真研究,周密部署,通力合作,狠抓落实,从大局出发,克服困难,切实把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做好。
二、根据省政府苏政办发[1996]229号文件规定,退役运动员安置属政策性安置,本年度仍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主要安置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各地各单位要积极承担安置任务,从劳动保障、人事、编制、户籍管理等各方面提供保障,为退役运动员安置创造良好条件,确保在接到安置计划后的两个月内完成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