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体育局关于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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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

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

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获批整合优化11个新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在27日上午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罗志军省长对机构改革方案进行了说明。

整合优化11个新部门1、组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建理由:加强对工业的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组建方式: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贸、口岸工作、能源规划以外的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牌子。

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口岸工作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

2、组建省商务厅组建理由:推动流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现代市场体系形成。

组建方式: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职责、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商务厅。

不再保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组建省能源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组建理由:更好实施能源发展战略。

组建方式: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能源规划建设等职责,整合划入省能源局。

4、组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省公务员局组建理由:加强人力资源统一管理、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整合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体系。

组建方式:将省人事厅的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组建省公务员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不再保留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组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建理由: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组建方式:将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以外的职责、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挂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牌子。

不再保留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6、组建省交通运输厅组建理由: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苏人社函〔20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20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前全省各地气温普遍升高,高温天气大范围持续出现,为切实维护夏季高温天气期间劳动者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夏季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决策部署,广泛宣传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高温中暑应急预案、高温津贴支付办法和防暑降温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切实落实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为劳动者营造舒适的工作环境。

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高温天气作业工作时间规定,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充分保障高温期间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用人单位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规定的高温津贴标准,及时足额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加大夏季高温天气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力度。

结合“双随机”抽查,对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环境卫生、加工制造等用人单位,以及其他涉及高温作业的物流、餐饮、旅游等用人单位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高温津贴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高温天气特殊劳动保护等落实情况。

江苏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苏民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人行南京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苏民发[2009]8号2009年6月5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行为,根据民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均具有当地户籍,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管理工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苏人社发〔2013〕272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3〕272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安全生产和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为目的,按照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要求,积极创新工伤预防体制机制,落实和完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工伤预防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与我省工伤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工伤预防制度。

二、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探索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工伤预防运行模式、方法,不断规范工作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完善评估标准,促进工伤预防质量水平稳步提升,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管理机制、评估机制,形成符合省情实际的工伤预防政策措施,为全省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奠定基础。

三、试点城市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制定工伤预防相关政策及试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加强与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建立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发挥各部门的特点和优势,共同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开展。

四、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现阶段,工伤预防工作应在工伤预防宣传、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项目范围内开展。

五、工伤预防试点工作需遵循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运作原则,试点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布购买工伤预防服务的项目、标准、要求等内容,遴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竞标,从中择优确定提供具体服务的社会组织。

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总结

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总结

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总结为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求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劳社部明电号文件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活动的通知》(劳社明电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于XX年月日开始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联合专项活动,经过初步检查,取得了明显效果。

现将进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截止月日全市共检查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户,检查用人单位户,查处违法单位家,其中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黑职介”户,提供虚假信息的户,超标准收费的户,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的户,通过检查共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份,依法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黑职介”户,责令退赔求职者求职费用万元。

通过检查有效地遏制了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活动,改善了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维护了劳动力市场秩序。

二、主要做法(一)认识到位、领导重视目前,一些职介所以职业介绍为幌子骗取求职者的钱财,拐卖妇女儿童、发布虚假信息、非法从事职业介绍等违法犯罪活动已严重侵害了求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因此,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活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维护求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渠道。

为此,我们接到省厅通知后,积极向局党组进行汇报,得到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并组织四部门的主管领导以及各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主管监察的领导、劳动监察股、劳动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人等余人参加了全国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对这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成立了“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局际协调指导小组”,并由劳动保障局局长同志任组长,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同志、公安局副局长同志、人事局副局长同志、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同志为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四部门的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苏体人[2006]18号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苏体人[2006]18号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苏体人[2006]18号)各市体育局,南京体院,各训练单位: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体育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苏人体[2005]1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将2004年度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和今年全省体育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和决定,高度重视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积极行动起来,迅速开展工作,迎难而上,抓紧抓实,确保安置任务如期完成。

二、各市体育局在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继续强调政策性安置、指令性分配的严肃性,大力宣传体育事业对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贡献和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对于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一)各市体育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局级领导负责本地的安置计划和人员落实工作,建立责任制,把安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具体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发挥主动性,积极加强对外联系,勤奋工作,使退役运动员及早走上满意的工作岗位。

对安置不力、久拖不决、产生不良影响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并限期完成。

(二)各市体育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紧密依靠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密切合作关系,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激发、调动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搞好协调配合,保证安置畅通高效。

(三)各市体育局要切实抓好安置期内退役运动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加强与运动员的联系与交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6]67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5.29【实施日期】2006.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切实做好2006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努力完成目标任务。

2006年我省共有普通高校毕业生6.1万人,比上年增加1万人,毕业生数量增幅较大,供需矛盾突出,就业形势严峻。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保持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抓紧抓好。

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定期研究毕业生就业问题,并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成效作为综合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充分、广泛就业,保持就业率基本稳定,力争实现初次就业率(当年9月1日)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的目标,确保顺利完成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

二、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6〕26号)精神,认真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1.10•【字号】苏人社发[2013]375号•【施行日期】201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7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委办厅局人事处,省各直属单位人事处:2008年以来,我省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工作思路,把推进岗位管理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来抓,基本实现了“建立制度并入轨运行”的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岗位管理制度的全面入轨运行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体系中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其他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

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完成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备案工作的基础上,要全面实施并入轨运行岗位管理制度,使岗位管理制度成为人员聘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考核、培训、收入分配的基础和依据,切实建立起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用人新机制。

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

二、充分发挥岗位在人员聘用中的基础性作用事业单位要根据所承担的社会服务职责任务,对核准的岗位进行分解和细化,明确各类各级岗位的职责任务、任职条件和基本要求,制定岗位说明书,为人员聘用、年度及聘期考核、岗位培训、收入分配等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苏人社办〔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办〔2020〕29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社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66号)精神,我省作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部级试点地区,自2015年组织省市试点地区开展安全评估工作以来,试点险种覆盖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全险种,试点地区覆盖全省各设区市,强化了基金运行状况监督,增强了基金风险管控能力,系统上下反响良好,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为使试点成果由点及面,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的监测、监管、预警、预防功能,更好地防范化解基金风险,有力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省厅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全省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目标与原则(一)评估目标。

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要求和我省实际,构建科学、适用、量化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指标和方法体系,监测基金安全状况,防范基金运行风险,推进基金规范管理,提供决策参考依据,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政策制定、业务经办、信息管理、基金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评估原则。

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

全面分析社会保险制度和基金运行面临的各类风险,形成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

2.重要性。

区分不同指标性质,加大重点指标评估分值,充分体现关键指标在基金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3.预防性。

通过分析基金收支趋势,预测基金面临风险,既关注确保当期待遇支付,又着眼基金长期平衡,做到静态和动态相结合、定量和定性相结合。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苏人社函〔2020〕213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21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应当切实担负起本单位退休人员的人事管理职责。

各参保单位要密切关注本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情况,对退休人员状况变动、银行卡注销变更、养老保险待遇未发放到位等情况,应及时与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待遇发放工作正常进行。

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待遇发放银行卡信息出现错误,或因相关信息变动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导致养老保险待遇多次发放失败的,在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申报变更前,经办机构可将相关待遇费用划拨至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代为发放。

三、参保人员去世后因注销银行卡等导致相关养老保险待遇无法发放的,经办机构可将相关待遇费用划拨至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发放给参保人员的继承人。

四、参保人员去世后,参保单位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减少和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手续,并在相关手续办理结束后再支付去世人员的丧葬抚恤费。

因参保单位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养老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的,由参保单位负责追回。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8月28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3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3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34号2000年4月2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和《公安部印发〈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公通字〔1995〕5号)精神,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和“从体制上进行改革,改变隶属关系,划归地方公安建制序列”的要求,现就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公安部批准,同意将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公安处等9个企业公安机构改变隶属关系,划归有关市、县公安局建制序列(名单附后);其余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自文到之日起一律撤销,不再另行发文公布。

二、根据实际需要,在东辛等14个农场和徐州港务局重新组建隶属于地方公安机关的公安机构(名单附后)。

这些公安机构的组建,由当地政府与农场、港务局协商一致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三、经批准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序列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一律使用公安专项编制,所需人员原则上从原机构人员中考核、考试录用,经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即为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授予警衔,享受民警工资、福利待遇。

所需经费、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后勤保障等,原则上应由地方政府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可以采取过渡办法,暂时按原渠道由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提供,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较短时间内纳入财政预算。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苏人社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月29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46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即《规定》第八条统称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第三条《规定》第八条所称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我省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和在我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依照国家有关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

已在港澳台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依照国家有关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事宜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在我省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就业登记地参保。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四条用人单位新进人员,在当年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起薪当月按全月计算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8日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进一步强化“十四五”期间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加大对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方式支持力度,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个体经营发展。

引导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

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创业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进一步降低个体经营者线上创业就业成本,提供多样化的就业机会。

鼓励发展各类小型微型网络经济体,积极支持个体文化创意经济、网红经济、直播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发展。

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

开发更多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

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

积极建设扶贫车间、扶贫工厂,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困难人员等居家就业。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体育局关于体育运动员退役安置后工资确定办法的通知-苏人通[2008]251号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体育局关于体育运动员退役安置后工资确定办法的通知-苏人通[2008]251号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体育局关于体育运动员退役安置后工资确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体育局关于体育运动员退役安置后工资确定办法的通知(苏人通〔2008〕251号)各市人事局、体育局,省各有关单位: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29号)和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7]3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后重新确定工资办法作以下规定:一、由组织安置到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运动员除外),其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确定:运动员退役安置后,按安置聘用单位所确定的职务或聘任的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职务、级别工资或岗位、薪级工资,具体确定办法比照苏人通[2007]18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其中,获得奥运会、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冠军的运动员,高定三档级别工资档次或3级薪级工资;获得非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世界运动会冠军的运动员,高定二档级别工资档次或2级薪级工资;获得全国一类比赛冠军及以上名次(指成绩津贴额不低于全国一类比赛冠军成绩津贴标准)的运动员,高定二档级别工资档次或2级薪级工资;获得全国一类比赛第六名及以上名次(指成绩津贴额不低于全国一类比赛第六名成绩津贴标准)的运动员,高定一档级别工资档次或1级薪级工资;未获得以上名次(指成绩津贴额低于全国一类比赛第六名成绩津贴标准)的运动员,其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不予高定(见附表)。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保障网络系统建设的通知-苏劳社信息[2007]3号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保障网络系统建设的通知-苏劳社信息[2007]3号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保障网络系统建设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保障网络系统建设的通知(苏劳社信息[2007]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劳动保障网络系统,按照劳动保障部对劳动保障业务专网IP地址规划的要求,省厅制定了《劳动保障系统网络及IP地址规划方案》(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推进城域网建设,深入实施“镇镇通”工程,扩大联网覆盖范面,力争2007年底前全省城域网覆盖率达95%以上。

市级数据中心要实现一个业务专网覆盖局机关、各经办服务机构和其它相关部门,通过一个中心节点与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服务机构以及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联网,并联通城域网与省市联网的主干线路。

二、各市在建设网络系统时应按规划要求统一设计制定方案;已有网络但未按规划方案要求配置网络IP地址的单位,要尽快调整到位;采用当地政府IP地址的单位,应在网络互联时,对劳动保障系统内部需要互访的服务器和通信设备地址进行调整或实施地址转换。

要充分利用省市联网的主干线路和“镇镇通”工程的网络资源,并能为所有劳动保障业务应用共享。

三、各市于今年6月底前按《劳动保障系统网络及IP地址规划方案》的要求制定全市(含区县)网络规划方案,并完成网络调整工作。

四、省厅将通过网络或其它方式检查各市城域网覆盖情况。

从今年二季度开始,各市城域网覆盖率的计算将严格按照通过业务专网与省市主干线路联通的市、县级经办机构数量来统计。

各市需按季度上报《劳动保障系统城域网覆盖范围统计情况表》(附件2),该报表列入金保工程建设调度季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8•【字号】甘政办发[2003]30号•【施行日期】200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3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八日关于切实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和人事部《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2003〕1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各院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省上已成立了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甘肃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全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市(州、地)也要尽快成立由政府(行署)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统筹做好本地毕业生就业接收工作。

(二)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本地、本部门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6]28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9.30【实施日期】2016.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8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公务员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任务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狠抓组织推进,确保各项工作内容全面落地落实。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9月30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为推动《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落地落实,充分发挥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作用,制定以下实施细则:一、大力推进简政放权(一)扩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主权。

1. 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取消行政级别。

责任处室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具体工作安排:配合省编办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取消行政级别,及时做好岗位管理、人员招聘等工作。

2.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所属院系所及内设机构坚持从事科研工作的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批准可以科技人员身份参与创新活动,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责任处室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具体工作安排:根据人社部部署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苏人社发〔2015〕461号),扩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适用范围。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及厅业务处工作职能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及厅业务处工作职能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及厅业务处工作职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苏政办发[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及厅业务处工作职能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通知如下:一、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樊金龙,在省长领导下协助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

协助做好编制、监察、外事、应急管理、政策研究、新闻发布、信访方面工作。

联系省监察厅、编办、外办、研究室、信访局、省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

李一宁,主持省政府办公厅工作。

协助做好人事、社会保障、政府法制工作,联系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联系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

韩庆华,协助做好工业、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和苏北发展协调方面工作。

联系省经贸委、国防科工办、盐务管理局、烟草专卖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局)、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民航江苏安监办、江苏海事局、南京电监办、华东石油局。

朱步楼,协助做好教育、卫生(血防)、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工作。

联系省教育厅、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人口计生委、体育局,省红十字会。

张大强,协助做好重点项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港口、航空)方面工作。

联系省建设厅、交通厅、环保厅、人防办、铁路办、地震局、建工局,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徐州办事处。

唐建,协助做好科技、文化、信息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科学、参事、文史、档案方面工作。

联系省科技厅、文化厅(文物局)、信息产业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无线电管理局,省社科院、科协、文联、作协、社科联、地方志办公室,省政府参事室、文史馆,省档案局、保密局。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河北省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河北省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河北省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河北省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有关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推动乡村教育高质量发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4〕1号)要求,现就做好河北省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一)实施范围2024年河北省中央“特岗计划”实施范围为: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中西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二)招聘数量2024年河北省计划招聘中央“特岗计划”教师2300名,涉及28个县,各设岗县招聘名额和岗位设置详见《河北省2024年中央“特岗计划”各县招聘岗位表》(附件1)。

二、工作原则(一)“特岗计划”采取公开招聘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择优”原则,坚持与教师编制统筹管理相结合,与教师资源均衡配置相结合,与提升教师队伍素质相结合原则。

(二)各设岗县必须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招聘特岗教师。

持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加强道德与法治、体育与健康、外语、科学、劳动、艺术、信息科技、心理健康、特殊教育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的补充。

(三)重点为乡村学校补充特岗教师,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任教。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苏人社规〔2013〕1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规〔2013〕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快推进工伤康复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康复权益,现将《江苏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12月18日江苏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工伤康复工作,维护工伤职工工伤康复权益,促进我省工伤康复工作健康发展,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第三条工伤康复按照“人社部门主导政策,社会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提供服务,经办机构协议管理,用人单位积极配合”的多方协同模式开展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是指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符合原劳动保障部《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含康复检查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康复政策制定、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工伤康复工作,并对申请工伤康复定点的社会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组织开展定点达标评估工作。

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工伤康复政策规范,确认康复对象并组织实施,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伤康复工作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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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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