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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及项目协办人签字管理办法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协办人签字管理办法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协办人签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投资银行业务的管理,有效、充分调动保荐代表人资源,培育项目协办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荐代表人确定原则保荐项目保荐代表人人选依据以下原则进行确定:1、专业优先原则。

根据公司投行发展战略,促进投行业务专业化发展,保荐代表人的选择优先考虑其是否具有被保荐代表人所属行业专业背景及实际操作经验。

2、责任均衡原则。

为了保证保荐工作质量,避免责任集中于部分保荐代表人,根据保荐代表人承担保荐项目工作及其他业务工作的情况,优先选择保荐项目及工作量相对较少的保荐代表人。

若保荐人承担的保荐项目等工作量相当,则根据保荐代表人进入公司先后顺序确定。

3、工作便利原则。

为了便于及时有效沟通,可考虑选择距离被保荐项目所在地较近区域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4、统一管理原则。

公司对保荐代表人签字进行统筹管理与配置,除考虑以上原则外,还应考虑保荐代表人正在培育的项目进展情况、质量以及曾保荐项目的保荐质量等因素。

第三条保荐代表人的确定程序1、保荐项目立项时,所属业务部门应提出保荐代表人选择建议,经综合管理部提出协调会签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确定。

2、保荐项目立项时,至少应确定一名主保荐代表人,其他人选可视情况于项目进行过程中确定。

3、在项目进程中,由项目所在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另一名保荐代表人的选择建议,经综合管理部提出协调会签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确定。

4、在项目保荐代表人确定后,相关保荐代表人须服从安排,不得无故拒绝签署保荐文件。

第四条保荐代表人参与项目的要求1、为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客户关系,项目主保荐代表人应全程参与项目,参加项目重大协调会和问题讨论会,参与项目涉及解决方案的讨论制定。

2、在项目进程中确定的保荐代表人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两周以上)对项目进行了解、核查以及现场调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附件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说明: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甲方,如果由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甲方)乙方: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__________________(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截至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

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证券公司信息报送制度(暂行)

证券公司信息报送制度(暂行)

证券公司信息报送制度(暂行)为加强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规范证券公司的运作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制定了《证券公司信息报送制度(暂行)》,并于2010年进行了修订。

以下是本制度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

二、报送内容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有关部门及时报送以下信息:1.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规定以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形式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情况等。

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和季报;临时报告包括续存期限变更报告、股份质押、增发等公告。

2.审计、评估和检查报告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其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检查报告。

3.业务往来报告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其与境内外控股股东、重要客户和关联方的业务往来。

4.其他相关信息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其他与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运作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三、报送时间和方式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报送信息:1.定期报告证券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报告时间内报送定期报告,并在披露前严格保密。

2.临时报告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重大事项后立即报送临时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披露或隐瞒重要信息。

3.审计、评估和检查报告证券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计、评估和检查报告,并在报告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的备查材料。

4.业务往来报告和其他相关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在有关事项发生后及时报送信息和资料,并不断更新和完善。

证券公司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专用网络或快递等方式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信息。

四、报送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报送信息:1.报告应当真实准确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披露或遗漏重要信息。

2.报告应当及时证券公司应当按时报送信息,遇到特殊情况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延期,并说明原因和影响。

3.报告应当保密证券公司应当确保报告信息的保密性,不得泄露内部信息,严格遵守国家机密及证监会有关机密保护的规定。

保荐代表人注册管理办法

保荐代表人注册管理办法

保荐代表人注册管理办法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保荐代表人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保荐代表人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颁布了《保荐代表人注册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保荐代表人是指在证券发行过程中,负责组织、策划、实施保荐工作的人员。

其主要职责包括审核发行人的合规性、编制证券发行相关文件、组织投资者路演等工作。

然而,由于资本市场的复杂性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保荐代表人的失职行为也时有发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出台《保荐代表人注册管理办法》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二、注册条件根据《保荐代表人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代表人的注册条件相对较为严格。

首先,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

其次,申请人需要通过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考核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以及专业技能。

最后,申请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以确保其在保荐过程中能够熟悉市场规则和操作流程。

三、注册管理根据《保荐代表人注册管理办法》,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管理工作。

该机构负责审核注册申请,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从业经历等。

监管机构将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注册。

四、职业道德《保荐代表人注册管理办法》也规定了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

保荐代表人应该忠实、诚信、谨慎地履行职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确保保荐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和真实性。

此外,保荐代表人还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避免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五、监督管理为了确保保荐代表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监管机构将加强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一方面,监管机构将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将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对保荐代表人的不当行为的投诉。

此外,监管机构还将采取监察检查、罚款等手段,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doc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doc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xx保荐机构是什么?保荐机构是指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下文是我收集的关于最新的,仅供参考!!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

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第六条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

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

(2021年整理)保荐工作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2021年整理)保荐工作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保荐工作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保荐工作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保荐工作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

XX证券关于保荐工作内部控制管理制度1. 总则1。

1 为推动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强化保荐风险控制,提高公司保荐工作的质量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订本制度.1.2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和推荐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上统称发行项目。

2. 管理体制2.1机构设置。

保荐业务管理体制分为公司投资银行决策委员会、证券发行内核小组、投资银行总部内核与职能部门、保荐代表人四个层次,分层到人,责任到人。

2。

2 由投资银行决策委员会决定推荐发行项目(须经公司内核通过),并对推荐项目的发行价格及条件、重大金融创新的企业融资项目进行决策。

2.3投资银行总部实施以保荐代表人为核心的专业化分工、一体化协作的大投行运作体系;以项目质量监控、定价销售为核心的风险控制体系;以管理、服务为重心的业务支持体系。

2。

4内核小组对项目质量、项目涉及的包销价格风险、财务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及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和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进行评估与控制,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或政策障碍,确保有关材料具有较高的质量;内核小组对含有重大风险的项目具有否决权,未经内核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不得推荐;内核小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投资银行总部下设的内核部承担。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公司投行项目尽职调查工作,提升尽职调查工作质量,依据有关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公司关于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等的关于规定,特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尽职调查分为初步尽职调查和全面尽职调查。

初步尽职调查是指公司投行业务部门为申请项目立项在承揽业务过程中为判断拟发行证券的公司(简称“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条件进行的基本调查。

全面尽职调查是指项目经公司立项后,对发行人进行全面了解,充份熟悉其经营情形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有充份理由确信其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确信其发行申报资料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而进行的调查。

初步尽职调查的第一责任人为负责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或部门指定人员。

全面尽职调查的第一责任人为负责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第三条业务部门应合理配备项目组建员。

项目组建员应具备履行保荐项目所需要的行业、财务、法律知识及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有能力依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第四条项目组应当合理计划尽职调查工作,使尽职调查得到有效执行。

尽职调查过程遇到重大问题的,保荐代表人应当向业务部门报告,解决方案应当经业务部门同意后由项目组负责贯彻。

第五条项目组应当依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公司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对发行人基本情形、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财务管理、内部监控、规范运作等方面进行详尽调查,并取得充份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保荐代表人应当在此基础上,如实记录尽职调查工作日志。

第六条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和工作日志是判断投行项目可行性的基本依据,也是考察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的书面证明。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和工作日志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第七条尽职调查工作应当留痕。

项目组应当对各类形式的尽职调查工作予以留痕,形成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以书面方式予以保存(特殊方式下可采用电子方式保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为保荐人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为保荐人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为保荐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4.04
•【文号】证监发行字[2007]69号
•【施行日期】2007.04.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注册登记为保荐人的批复
(证监发行字[2007]69号)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申请注册登记保荐机构的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注册登记为保荐人。

二、核准司徒鹏、王俊、张涛、刘文成、李晓岱、王大勇、
何斌辉、卢于、王红兵、陈宏、高轶文、张卫东、张瑾、郑炜、罗民、蒋爱军、李辉、杨帆、廖邦政、齐玉武、陆国存、郝红光注册登记为你公司的保荐代表人。

三、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有效。

二○○七年四月四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中证协发〔2020〕246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246号各证券公司: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行为,促进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讯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0年12月4日附件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行为,促进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从事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坚持依法合规、诚实守信、严谨专业、严控风险、廉洁自律开展保荐业务。

第五条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于律己,勤勉尽责。

第二章保荐代表人第六条保荐机构认为拟任保荐代表人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向协会进行登记。

第七条保荐代表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

存在效力期限内不良诚信信息的从业人员进行保荐代表人登记时,所在保荐机构应当提供诚信情况说明,说明其符合品行良好的要求以及针对其不良诚信信息情况对其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举措。

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

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

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各保荐机构:为进一步完善保荐代表人管理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代表人管理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一)考试科目原有两个考试科目(证券知识综合考试和投资银行业务专业考试)调整为一个考试科目,名称为“投资银行业务考试”。

(二)报考条件完成执业注册的在职证券从业人员均可参加考试。

(三)考试成绩维持个人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或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每年参加并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

未按要求完成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的,其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二、保荐代表人资格管理(一)注册及变更保荐机构流程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或保荐代表人变更保荐机构的,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申请,具体流程如下:1、保荐机构在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中为申请人提交变更执业证书类型申请后,由该申请人登录平台,填写电子申请表,并提交保荐机构。

2、保荐机构对申请表进行实质审核,在确认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后,将申请表提交至协会外网进行外部公示。

3、保荐代表人资格注册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期间未接到投诉举报的,协会正式受理其资格申请;接到投诉举报或保荐机构在审核期间变更申请材料的,协会中止受理并进行调查。

调查结束后,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协会驳回申请,符合注册条件的,恢复审核,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4、协会对申请注册保荐代表人或变更保荐机构的人员进行抽查面谈,并通过从业人员管理平台通知被抽查人员所在机构的保荐事务联络人。

5、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申请,协会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信息备案及材料保存要求保荐机构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中执业行为管理栏目对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及保荐项目等信息进行日常维护。

2、保荐机构应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对执业行为管理信息进行日常更新及维护,并保证所填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投行保荐业务质量,规范持续督导期保荐工作,切实控制投行保荐业务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配股、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投行保荐项目。

上市公司并购或重大资产重组、股改、恢复上市推荐等涉及持续督导工作的项目,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监管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注册地的证监局、上市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等具有证券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签字保荐代表人及项目归属部门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应遵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持续督导期间保荐责任,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内之行为进行持续且充分的关注。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为投行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的最低要求。

签字保荐代表人及项目所属业务部门从事持续督导工作不应只限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上市公司开展有针对性的持续督导工作,对影响发行人上市持续经营、合规内控等各类因素进行持续关注与督导,并按规定实施必要的持续督导措施。

必要的持续督导措施包括:发表独立意见、公开声明或向上市公司注册地所在的证监局、其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告等,相关持续督导措施须经公司批准后作出。

第二章持续督导工作组织、实施第五条保荐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为项目持续督导第一责任人,项目归属部门为持续督导责任部门,投行管理总部为持续督导管理部门。

第六条签字保荐代表人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负责执行持续督导项目的关注事项、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工作,及时出具相关文件,并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承担第一责任。

第七条项目归属部门为持续督导工作的实施部门,统一协调、安排本部门持续督导工作;对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核,在规定时间及时上报;指定人员进行工作底稿复核,出具复核意见;督促保荐代表人工作底稿归档、保管、移交;对本部门持续督导项目出现的重大问题,分析研究并组织实施专项核查,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并及时上报公司。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证券投资业务科学、高效、有序和安全地运行,明确投资管理的工作程序及相关岗位的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管理的原则是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

第三条证券投资业务的管理架构实行公司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证券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经理四级投资决策体系。

投资管理方式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负责制。

第二章投资管理流程第四条证券投资业务流程如下:1、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投资总规模及可承受的风险限额,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证券投资业务运作。

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证券投资决策小组提交的作为选券依据的证券池和资产配置计划、持仓比例等。

3、证券投资决策小组拟订证券池及资产配置计划和持仓比例,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投资经理可根据对市场形势的分析,在其权限内,在证券池范围内自行制定证券投资的组合构建方案,投资经理在购买一只证券前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计划,包括拟持有的期限和止盈止损的计划等。

投资组合构建方案及操作计划应经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审批,并报合规部备案。

投资经理应根据批准后的方案及操作计划向交易执行人员下达投资指令,实施投资交易。

5、风险监控人员对投资风险进行全程动态独立的监控,形成定期及不定期投资风险分析报告。

第五条证券投资业务流程示意图见下:第三章投资决策体系第六条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投资决策体系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证券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经理构成。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1、人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研究发展部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2、主要职责(1)批准证券池的建立和调整;(2)审核证券投资决策小组提交的资产配置计划和持仓比例;(3)审议重大投资事项;(4)业绩考核。

3、议事规则(1)举行月度例会分析宏观经济和市场形势,评估调整证券池。

月度例会在每个月的最后一周举行;(2)发生突发或重大事件时,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成员认为有必要,可以随时提议召开紧急会议;(3)委员会对重大议题采取每人一票表决的决策机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所有人员不得弃权,经半数同意后通过;(4)决策采取责任追究机制,委员对其投票负责。

2020年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2020年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2020年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机构是指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批准注册登记的经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尽职推荐优质的中小企业发行股权上市,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对于保荐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大家知道多少呢?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信息。

保荐业务保荐机构是指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批准注册登记的经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尽职推荐优质的中小企业发行股权上市,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所要承担的责任:首先,保荐机构承担企业发行、上市的责任。

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

除了承销业务以外,保荐机构还肩负着两大责任:1、监督和扶持上市企业成长。

公司申请上市之时,保荐机构必须确保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符合有关上市的具体要求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确信被保荐企业的全体董事具备担任董事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及经验,督促被保荐企业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承诺的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使用及其他各项义务。

这些职责都有别于传统承销业务的规定,大大增加了保荐机构的职责要求;2、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加以事先审核。

公司上市时,保荐机构必须指导被保荐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制作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对其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在除了上市以后的保荐期内,保荐机构还必须认真审核被保荐企业拟公告的所有公开披露文件,确信其符合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

什么是保荐业务既企业上市的推荐人或机构,一家企业要想在中国三板市场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就要有保荐人或保荐机构的推荐。

保荐的职责就是协助上市申请人进行上市申请,负责对申请人的有关文件做出仔细的审核和披露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自愿的原则下在本所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不得擅自超越业务范围、业务权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行业务的管理,建立规范的立项制度,有效监控项目风险,依据有关监管机关及公司的关于规定,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行项目实行立项制度:1、需要以公司名义向监管机构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或备案资料文件的;2、需要在各类法定信息平台披露有关资料文件的;3、需要履行保荐义务或延续督导义务的;4、内核负责人认为有必要履行立项程序的。

除在项目承揽阶段需出具的保密协议、合作协议及财务咨询顾问协议等资料文件外,对尚未立项的项目,投行管理总部不受理该项目的业务资料文件。

投行业务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财务咨询顾问协议须在协议中注明该项目经公司立项、内核通过后上报中国证监会。

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的立项程序,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三条投行业务部门在履行初步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认为有承做价值且符合公司立项标准的项目,部门立项通过后可向公司申请立项。

第一次公开发行并上*项目必须在辅导前申请立项;再融资项目应当在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第一次董事会召开以后申请立项;其他项目由业务部门依据有关详细情形,在适当的时间申请立项。

第四条申请立项的项目必须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公司投行项目立项标准。

第五条公司鼓励投行业务部门选择和培育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企业作为项目资源。

第六条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下设投行立项小组,负责投行项目立项的评估工作。

投行立项小组建员由投资银行委员会聘任,由5-15人组建。

投行管理总部负责项目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标准第七条在基本符合监管机关发行条件的基础上,投行项目立项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发行人生产经营(包括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发行人在所属行业中具备明显或较为明显的竞争优势,如拟在创业板上*,发行人还应当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和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3、发行人财务状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延续经营能力;4、发行人历史沿革不存在重大障碍;5、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健全,运作较为良好;6、发行人在其他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或瑕疵。

证券服务公司授权管理制度模板

证券服务公司授权管理制度模板

*********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加强对授予权力行使的监督,确保公司规范、高效、安全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授权委托行为,系指公司所属员工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一定权限后,在权限范围内代表公司从事相应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系指有权授权他人办理相关公司事务的人员;本办法所指的代理人,系指接受委托人授权,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办理受托事务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授权委托的权限及范围第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从事任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权委托他人代表公司从事相关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代表公司从事相关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权在其权限范围内委托他人代表公司从事相关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第七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外,公司其他人员在未按本办法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不得进行代表公司从事对外签订合同、作出由公司承担义务的承诺等行为。

第八条未经授权人书面同意,接受委托的代理人不得擅自转委托、变更代理权限范围及期限等;如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委托,则转委托的权限范围不得超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的委托权限范围,并应办理相关转委托手续。

第三章授权委托管理第九条授权委托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

第十条书面授权委托包括授权委托书、文件(含会议纪要、文件批阅等,下同)两种形式;口头授权委托包括口头告知、电话通知、录音、录像等非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授权委托书形式的授权委托工作由综合行政部负责,根据委托人要求拟定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并送委托人及代理人签字后,一份交由代理人保管,一份由综合行政部留存备案。

第十二条文件形式的授权委托工作,以公司正式印发的文件为准;文件中如对公司相关事项确定了牵头人或负责人,则视为相关工作已委托给该牵头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效力等同于正式的授权委托书。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2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 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发行上市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条证券经营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第四条保荐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第五条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为发行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050907

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050907

保荐代表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完善对保荐代表人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良性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保荐代表人应按照行业公认的道德准则、执业规范,根据公司统一安排进行承揽、参与或主持项目,勤勉尽责地履行保荐责任;在履行保荐责任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三条公司制定具有行业竞争力的薪酬激励机制以吸引、激励、保留保荐代表人,充分调动保荐代表人的积极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二章保荐、签字责任第四条保荐代表人资源是公司资源,保荐代表人除履行投行人员的基本岗位职责外,必须履行保荐责任,包括对所承担的项目履行签字以及与此相关的其它责任。

第五条通过公司内核及投资银行决策委员会审核的项目,应由公司以《专项授权书》的形式指定保荐代表人签字。

被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应服从公司的安排,不得拒绝。

第六条公司指定保荐代表人签字本着项目承揽者优先的原则进行,即“谁承揽,谁签字”。

但当项目由非保荐代表人承揽或保荐代表人个人对其个人承揽的项目因其保荐通道被占用而无法签字时,公司应指定其他保荐代表人签字。

第七条项目上报后,保荐代表人不得无故撤回签字或在更新材料时拒绝签字。

第八条保荐代表人具体的保荐责任遵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薪酬福利第九条投行人员成为保荐代表人后,在岗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工资待遇亦保持不变。

新进保荐代表人,工资一律按照其录用岗位核定。

第十条为了体现保荐代表人的特殊价值,公司按每月2万元的标准给予保荐代表人日常津贴,并随当月工资发放。

但自注册成为公司保荐代表人6个月没有项目上报发审会,或项目发行后6个月没有新项目上报发审会,或项目上报后12个月没有通过发行审核,则自次月起日常津贴按每月1万元标准发放;自注册成为公司保荐代表人12个月没有项目上报发审会,或项目发行后12个月没有新项目上报发审会,或项目上报后18个月没有通过发行审核,则自次月起取消其日常津贴。

《证券从业资格》综合测试卷(含答案)

《证券从业资格》综合测试卷(含答案)

《证券从业资格》综合测试卷(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80题,每题2分)。

1、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的原则有OOI.真实∏.准确III.公正IV.规范A、II.III.IVB、Π.IVC、I.III.IVD、I.II.IILIV【参考答案】:D【解析】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2、O年,中国证监会成立。

A、1949.B、1979.C、1984.D、1992.【参考答案】:D【解析】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

3、下列选项中,属于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禁止的行为的有OOI.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II.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III.泄露客户资料IV.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A、II.III.WB、I.IILIVC、I.II.IIID、I.II.IILIV【参考答案】:D【解析】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①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或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或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②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③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代理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证券;④以任何方式对4、股权类期权包括OoI.单只股票期权∏.股票组合期权III.认股权证期权IV.股票指数期权A、∏.IILIVB、I.II.IILI∖∕C、I.WD、I.II.W【参考答案】:D【解析】与股权类期货类似,股权类期权包括三种类型:单只股票期权、股票组合期权和股票指数期权。

5、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是O.A、法律风险B、经营风险C、政策风险D、市场风险【参考答案】:D【解析】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不可预见控制的因素导致市场波动,造成证券公司自营亏损的风险。

保荐业务管理制度

保荐业务管理制度

保荐业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保荐业务管理行为,提高保荐业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保荐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包括保荐审核、保荐协助和保荐管理等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荐业务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规范操作流程,确保保荐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从事保荐业务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部、风险管理部、合规部等。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提高保荐业务管理制度,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保荐审核第六条保荐审核是指证券公司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保荐审核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资料齐备性审核、风险评估、投资价值评估等环节,保荐部门应当建立相关审核标准和流程。

第八条保荐审核的结果应当经公司内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九条保荐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发行人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违规行为,应当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并停止保荐业务。

第十条保荐审核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证券从业资格,具备较强的分析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保证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保荐协助第十一条保荐协助是指证券公司为发行人提供发行辅导、市场推介等服务,帮助发行人顺利完成股票发行工作。

第十二条保荐协助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确保服务内容和方式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保荐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路演、概念解读、投资者互动等环节,证券公司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发行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十四条保荐协助过程中,证券公司应当遵循客户至上的原则,严格保守发行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保荐管理第十五条保荐管理是指证券公司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监督和管理,包括信息披露、市场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条保荐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定期、及时地向公司管理层和投资者公布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关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立法说明

关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立法说明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立法说明为配合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活动,我会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就相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立法背景《保荐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中介机构执业水平和上市公司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6月,配合《证券法》修订和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保荐办法》做了修订,整体上已经按照注册制要求做了调整完善,但为兼顾主板情况,保留了少量核准制安排。

全面实行注册制后,有必要对《保荐办法》进一步修订,取消主板和科创板、创业板的差异化安排,统一适用注册制要求,并将北交所保荐业务一并纳入。

此外,落实上位法规定并总结实践经验,有必要对监管措施等条款进行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一)删除核准制相关内容,统一适用注册制。

现行《保荐办法》中与核准制相关的安排,主要是部分程序性规定。

本次修订对此进行了删除、调整,使各板块统一适用注册制要求。

具体修订内—1—容包括:明确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保荐的监管职责,授权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保荐书内容、持续督导期间等作出规定,要求保荐机构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材料并配合证券交易所审核工作,删除发行审核委员会相关表述等。

(二)将北交所由参照适用调整为直接适用。

现行《保荐办法》已经规定精选层参照适用,北交所是精选层平移设立,因此在实质要求上可以继续适用《保荐办法》,仅需在部分表述上进行调整。

具体包括删除参照适用的表述,明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适用保荐制等。

(三)完善部分规定,提高监管有效性。

一是落实上位法并根据监管需要,调整完善监管措施类型和适用情形。

二是进一步强调廉洁从业要求。

三是对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作出原则性规定。

四是完善保荐业务资格条件、年度执业情况报送形式、违规人员薪酬退回等要求。

三、公开征求意见情况2023年2月1日至2月16日,我会就《保荐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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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证券市场新的发展形势,进一步提升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塑造投行品牌,充分激发保荐代表人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保荐代表人执业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保荐代表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促进公司投行业务规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保荐代表人招聘管理
第一条公司从外部招聘保荐代表人,除考察该保荐代表人业务素养、项目承揽能力等外,还应重点关注该保荐代表人历史承做项目过会率、上市后破发情况、超募率、包销情况、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历史上跳槽情况等等。

第二条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代表人,公司原则上不予以录用:
1、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暂停受理三个月以上的相关处罚);
2、深圳证券交易所年度评价不及格的;
3、注册保荐代表人后跳槽频繁的;
4、三年内无完成签字项目的(新注册的保荐代表人除外)。

5、根据公司规定,其他应不予以录用的情形。

第三条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代表人,公司应慎重考虑是否录用:
1、过会率低于50%的;
2、项目报会后非正常终止率超过50%的;
3、被监管部门谈话提醒的;
4、其他应予以重点考虑的情形。

第四条公司可以采取询问前任保荐机构、服务过的客户等方式,对外聘保荐代表人进行尽职调查。

第五条公司决定聘用的保荐代表人,应签订尽职承诺书,以约定责任义务及追责方式,新聘用的保荐代表人在完成公司规定的合规培训后方可展业。

第二章保荐代表人执业过程管理
第六条保荐代表人作为公司四级质控体系的第一级,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监管机关的各项规定、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职,规范执业。

第七条保荐代表人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监管部门和公司的保密制度、信息隔离及内幕信息登记等制度,严格履行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严禁向无关第三方泄露投行业务中获得的内幕信息,严禁利用获得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保荐代表人执业过程中,应勤勉尽责,认真做好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等相关工作,保荐代表人应保证向监管部门和公司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九条保荐代表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严禁保荐代表人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严禁利用展业机会向第三方输送利益或接受第三方的不当利益,严禁利用展业机会向发行人提出不正当要求。

第十条保荐代表人应通过投行作业系统按照监管机关尽职调查指引及公司规章制度等规定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保荐代表人应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和公司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底稿,并按时移交公司,确保工作底稿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保荐代表人执业过程中,应接受监管部门和公司相关部门的监管、检查,并按照要求整改落实相关监管、检查意见。

第十三条保荐代表人应按相关规定按时参加监管部门、协会、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并取得必要的培训学分或通过培训评估等,以提高执业素养。

第三章保荐代表人执业质量评估
第十四条公司从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移交、持续督导、客户回访满意度等多方面对保荐代表人执业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保荐代表人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主要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状况、发行人历史沿革、经营
模式、公司治理、规范运作、财务状况、募投项目、信息披露、申报材料制作质量、上报监管部门后持续尽职调查、投行作业系统执行等具体情况对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保荐代表人应在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结束后分两次向投行管理总部移交相关工作底稿,投行管理总部将根据监管部门和公司关于工作底稿的相关规定,对保荐代表人工作底稿归档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公司从发行人规范运作、募集资金监管、持续督导现场核查和相关文件出具等方面对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公司通过客户回访的方式对保荐代表人的合规履职、勤勉尽责、执业规范度和客户满意度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保荐代表人执业质量评估由所在业务部门和投行管理总部负责,其中,担任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保荐代表人执业质量评估工作由投行管理总部负责。

业务部门评估不合格或者需要出具提示函等情形需要抄报投行管理总部。

第二十条投行管理总部应建立保荐代表人职业质量档案库,主要包括监管部门处罚决定、保荐代表人执业经历、内部处罚决定、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评价结果、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等。

第四章保荐代表人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保荐代表人的考核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分别从工作量和工作质量两方面进行,以工作质量考核为核心。

工作量考核重点在于保荐代表人签署的项目数量及在项目组中发挥的作用;工作质量考核重点在于保荐人在开展保荐业务过程中是否勤勉尽职,尽职调查是否充分,工作底稿和工作日志是否完备,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持续督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客户回访是否满意等。

1、考核权重
在对保荐人考核中,工作量考核和工作质量考核各占50%权重。

基准分均为50分。

2、工作量考核方法
对保荐人工作量考核主要有两个指标:一是两年周转率,二是项目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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