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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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
对《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的概要和阐述
PART1 体例说明:
1、楷体加粗部分是引用原文
2、红色部分是需要引起注意的部分:
(1)我认为特别重要
(2)或者是我自己也搞不懂。。= =
PART2 开始了
一、作者的立场:法的根本属性是历史性
理由:1、法律规范是立法活动的成果,立
法是国家行为之一,所以法学在
于以历史视角对过去存在的立法
职能下的活动进行阐述。
2、法律在于限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
体之间关系,应当是完全客观独
立排除任何个人意见的东西,而所
有关于那些客观存在的事物的知识被人们统称为历史
知识,因此立法科学的全部特征在于历史性。
补充:萨维尼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在他的著作的开头必定要阐明他的
基本立场。历史法学派用近乎史学家
的立场来解释法律,一种“以本为本”
的态度,即史学家们把一切史料史书
看作一切研究解释的客体,除此之外
不存在其它客体。历史法学派把法律
视为历史活动的成果,法律文本自身
就能够获得独立的地位,任何研究和
解释都不能超过文本自身的逻辑、语
法、历史所能体现的范围,除了这个
之外,不存在所谓自然法则一类的东
西,因为超过文本范围是不存在法律
的。即使是知识【体系】,也只是从
文本的解释中获得的哲学上的概念
群的演绎的后果。
二、本书的目的和结构:
目的:法学方法论
学术研究的成就不仅仅取决于天赋与勤奋,它还更多地取决于第三种因素,那就是方法,即智力的运用方向这本书试图通过理清法律科学本身的法则,然后使研究法学的方法达到自觉与体系化的高度,这种方法的体系也叫做【一般理念】
结构:提出法律的三种类型的方法(一)法学的绝对研究方法:仅以纯粹的法体系为基础,完全不考虑偶然的文献性
辅助手段
(二)法学的文献性研究:利用文献性辅
助手段进行研究
(三)法学的学院性研究方法:将学院性的研究方法与上面两种方法结合起来
三、重点阐述书中关于绝对研究方法的要点
此方法的基础:法律的三项基本法则:(一)历史性
补充:历史性包含两层含义:
1、本来意义上的历史性:即法律在
历
史
序
列
中
演
进
而
获
得
自
身
定
位
2、语文性:由于法律是为了排除所有的任意性而产
生的,所以,法官的唯一的工作就剩下
对法律进行纯逻辑的解释。对此可以这
么表述:法学是一门语文性的科学(二)哲学性(即体系性)
(三)历史性与哲学性的统一
所以法律基本法则实际上可以分为三项,因此绝对研究方法具体包括三种方法:
1、第一章解释:语文性研究
(1)解释的概念:解释是对法律所传达的思想的重构,
不论此种思想是清晰地还是晦暗不明的,只要它能够通过法律表现自
身。解释的对象是法律的文本,或者就认为
是一般的法律条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
用一定的表述方式来传递一个思想内容:
发生约束力的规则。并不是说当法律适用
出现疑难,或者法律文本的含义模糊而出
现理解上的困难时,才产生法律解释------
只要文本存在,就有解释而重构规则的需
要。
(2)解释的要素:逻辑要素、语法要素、历史要素
解释就是要把这个规则给重新表达出来,这个规则是通过某种逻辑形式来阐述,
因此解释具有逻辑要素,任何逻辑的表达
都通过语言的排列来体现,因此解释要具
备语法要素。比较难以理解的是历史要素。
法律本身应该是客观的……他应该直接展现自身,因此,解释的全部
前提都存在于法律自身之中,或者存在于一般知识之中,比如历史知
识…应该这么来理解这段话:即法律是历史
的结果,作为结果的客观实在,其本身是
研究的对象,应当充分尊重这个对象自身,
而每一个具备逻辑和语法的条文,必然地
要表达某种思想内容,所以解释必须遵循
条文所运用的逻辑和语法,而不应当加入
个人的价值和观念在其中;但是解释必然
要运用到可以被现在人理解的各种知识,
从而对当时的历史结果,即法律进行思想
的重新表达,才能为现在的人们所知晓,
但这种知识不能具备任何超出客观公正的
范围,只能是最一般的知识,比如历史知
识。
(3)解释的原则:个殊性普遍性
解释的个殊性要求我们在解释每一个条文的时候,遵循每一个条文自身独特的
思想,而不发生混淆。一部法律中的任何一个文本段落
都应当表达法律整体的一个部分,而不能置于他处……以每一个段落
自身为依据。辅助的手段就是探寻术语的独特
性。解释的普遍性要求不能忽略整体都构
建,但又不是体系性研究。。二者目的是相
反的。。我讲不来,大概意思就是这么个样
子。。萨维尼大致表达了这么一个观点:每
一个条文都有存在的意义,都有特殊性以
区别于其它条文,解释的第一要务就是将
一个条文与其它条文区别开来,包括逻辑、语法、历史。
2、第二章法学的历史性研究
作者原话是这么说的:我们这里所谈论的不是运用历史知识去理解法学本身,而是法学在多大程度上应当具备历史性。
求解释,什么叫历史性?在方法的基础:
法律的三项基本法则中的历史性中,包含
了两层含义,其中一层就是语文性,另一
层是本来意义上的历史性,即这里狭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