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德国、俄罗斯等7国工伤保险现行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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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德国、俄罗斯等7国工伤保险现行制度是什么?
工伤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实施范围最为广泛,各国工伤保险计划由于国情不同和经济、文化、传统方面的差异,因而在操作上存在较大差别。下面对英国、德国、俄罗斯、荷兰、日本、印度和以色列等7国工伤保险现行制度的主要方面进行比较。
(1)概述
在工业化初期,企业发生工伤后,由受害者承担后果,即工人要自负一切费用。受害者要想得到补偿,要根据民法中规定,证明事故发生的责任是在雇主或同事。就工伤者或死亡者遗属来说,证明事故的责任在于雇主是非常困难的,常常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工伤受害者通常陷入生活困境,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为了解决工伤所造成的社会问题,德国于1884年起颁布了工伤保险法规,此后不久,法国、奥地利等国相继实施了工伤保险。英国于1897年起颁布了工伤保险法规,此后世界各国竞相实施了工伤保险。到目前为止,虽然不断进行修改,但工伤保险基本制度模式变化不大。德国于1884年采用了俾斯麦社会保险形式,即利用保险方法实现社会政策的目的,实施了工伤保险,将雇主从担负的工伤伤害补偿的民事责任中完全解脱了出来。
英国最早实施的法规中,还继续保留了雇主民事补偿责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工人不得不选择其中一种制度进行。工人补偿法本身是从严格的无过错补偿雇主责任的原则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强制性的法律。
雇主责任是相对于集体责任而言的。几乎所有国家现行的工伤保险计划根据的是“职业风险”的原则确定的,而先前是根据“过错”原则或民事侵权行为进行补偿。因为雇主的(或者工人的)过错或疏忽往往难以得到证实,而用职业风险的原则既能使雇主免受诉讼之累,又能使工伤职工得到补偿,因而职业风险的原则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职业风险”的理论内容是:使用人力和机器进行经济活动的雇主,要建立一个负责支付工伤费用的机构,不论工伤是由于自己疏忽引起的,还是由同事引起的,都要给予补偿。这笔费用如同维修机器、厂房的费用和支付职工的薪水一样,因此要由雇主承担。工伤补偿计划按照雇主应负的责任,分成个别雇主责任计划和雇主协会责任计划。最早是由工伤者的雇主负责提供补偿金,到上世纪末,一些国家开始采取由雇主协会负责提供补偿金的办法。因为按照个别雇主责任计划,工伤者或其遗属直接向其雇主要求领取补偿金,雇主也应该支付这笔补偿金。政府部门只有在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时才进行干预。个别雇主补偿计划不足之处在于:资金有限的小企业负担工伤补偿存在实际困难,特别是当出了伤亡人数多的大事故时,要负担大笔补偿金,有可能会使企业无力负担而造成倒闭、工人失业。而且,小企业提供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