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笔记本电脑租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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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笔记本电脑租用管理规定
一.为了提高业务工作效率,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趋势,公司向员工个人租用笔记本电脑,相关事宜按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所指笔记本电脑指可以满足移动办公的要求的便携式电脑,以下简称手提电脑。
三.因工作需要而使用笔记本电脑的员工,属于执业人员的,经部门(分所)负责人批准,属于行政后勤人员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员工可自备手提电脑,由公司租用,按月付给租金。
四.公司租用的手提电脑应经行政部检查鉴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付给租金:
1.新机购买价格达6000元以上,租金按200元/月。
2.下列情形下租金按100元/月执行:
1)由自用机转为工作用机;
2)购买二手机,且经行政部鉴定认为其性能尚可满足工作需要;
3)新机使用一定年限后因老化而故障频繁,只能勉强应付工作需要。
五.手提电脑一般由提供手提电脑的员工(下称出租人)本人专用,但在不影响出租人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部门内可以统筹安排使用。
六.手提电脑因故障需要维修或遗失后未使用替代机器期间,视为停止使用,停止使用达一周以上的,按40元/周扣减租金。无故停止使用达2周的,视为出租人收回手提电脑,不再支付租金。
七.出租人上班时间应携带手提电脑到岗,否则视为停止使用。
八.在手提电脑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租人不得占用公司的电脑或他人电脑(因杀毒、设备兼容问题、使用特别功能等原因临时使用除外),否则视为停止使用。
九.手提电脑发生故障的,公司行政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解决,如发生维护、维修方面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十.手提电脑由出租人使用期间应自觉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和勤于维护,如发生毁损,由出租人自行承担责任。如在统筹安排给他人使用期间,因使用和保管不当发生毁损的,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租用期间,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电网供电异常,来自互联网的电脑病毒侵害等)造成手提电脑毁坏遗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以上规定自董事长签署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关于个人电脑用于工作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