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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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新政文[2017]28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18

【实施日期】2017.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新政文[2017]28号)

水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新乡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市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期,水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部分流域区域水环境质量差、多数河道环境流量不足、河流水生态受损严重、水环境容量低等问题日益凸显。为切实加大水环境治理力度,全面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现就打赢我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绿色发展的

意见》(新发〔2016〕4号),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新乡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节水优先、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系统发力”的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将确保水质达标、治理黑臭水体、保障饮水安全作为攻坚重点,一河一策、精准治污、水陆统筹、系统整治、部门联动,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各方责任。各级政府依法对本地水环境质量负责,统筹开展攻坚战各项工作;认真落实“河长制”,每条河流、每个河段都要明确总河长和河段长,切实加强对河流的有效监管,统筹解决影响河流生态环境的各类问题;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环境保护职责(试行)〉的通知》(新文〔2016〕45号),严格履行本单位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各企业要落实治污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水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

坚持问题导向,实施标本兼治。以确保完成我市“十三五”水环境质量目标为着力点,重点改善劣V类水体;坚持“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通过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雨污分流管网改造、畜禽养殖整治、农业面源治理、生态补水、水系连通等综合措施,从根本上改善水环境质量。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转变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实行“河长”对河流水环境质量负责制,建立政府主导、各部门团结协作的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制度和上下游政府之间联合治污的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制定快速准确、公开透明的河流水质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贯彻权责明晰、奖优罚劣的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形成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治污合力。

坚持依法治污,实施严格监管。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对偷排偷放、伪造监测数据和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有效遏制违法排污行为,所有排污单位既要做到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又要做到排污总量达标。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

坚持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舆论引导,完善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宣传解读水污染防治政策措施,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凝聚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强大合力。

三、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十三五”水环境质量目标。即:到2019年底,卫河流域、共产主义渠流域水质除氨氮(氨氮≦4毫克/升)指标外,其他水污染物达到地表水V类指标要求;大沙河水质达到地表水Ⅳ类指标要求;文岩渠、天然渠水质达到地表水V 类指标要求;市区和各县(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6%;全面建立市辖5条出境河流环境流量调度机制;新乡市区域内全面消除黑臭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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