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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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职工人身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集团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群防群治,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公司集团防火安全委员会依法实施统一监督;各业务部门对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法人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单位必须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八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九条凡单位实行对外承包、租赁的,双方应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包人、承租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单位负责对租赁方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条举办大型集会活动时,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要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建设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开工前须向公司集
团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备;需当地住建部门(或)消防部门审核的项目工程,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审批或验收不合格、被上级消防部门查封,不得擅自投入使用,第十四条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前,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并向公司集团防火委员会报备
第三章防火巡查、检查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共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后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宾馆的客房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巡查
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各单位武保部门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两次以上防火检查;分管保卫领导每月至少参与一次,并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凡违反以下规定的,对责任人处200-5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

(一)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防火组织、防火责任人和专(兼)职消防队。

(二)单位武保科每周要对重点防火部位组织开展消防隐患排查,按规定将消防工作总结报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凡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及时或逾期未整改的。

(四)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建立消防器材管理档案,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得埋压和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

第十八条凡违反以下规定的,对管理人员处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500-2000元罚款或按(公司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处理。

(一)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宾馆营业期间严禁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灭火器失压、过期,消防栓无水的。

新出厂干粉灭火器使用期限为3年,充装维修后必须每年维修(井下灭火器除外)。

(三)消防水泵及喷淋泵无法正常启动的。

(四)禁忌物品同车(地点)、运输(存放)的。

(五)消防重点单位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六)重点防火部位抽烟或擅自动用明火的。

(七)距离动火点30米范围内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米范围内排放可燃液体;距离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的。

第五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消防管理
第十九条凡违反以下规定的对责任人处500-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5000元罚款。

(一)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二)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按规定安装防雷保护装置;易产生静电的设备、装置及防爆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装置,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并做好记录。

(三)从事生产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四)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仓库、油库等,必须保持通风良好,电气设备要符合防爆要求。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必须专库专用,分类、分项储存,不得超量储存。

(六)化工厂、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的警示标志,进入化工生产区域的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七)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和人员进入厂区,须持有相关有效的运输证件。

第六章电气设备防火
第二十条凡违反以下规定的对责任人处200-5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

(一)电气线路架设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二)电气线路必须按使用的环境、场所选用相应的型号,线路敷设应根据具体环境采用阻燃管(护套)保护,严防绝缘受高温、潮湿或腐蚀,降低或失去绝缘性能,应定期检查线路完好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更换。

(三)电气线路应布线规范,开关、漏保、护罩齐全。

(四)电气线路应有持证电工敷设,严禁单位和个人私拉乱接。

(五)电源线严禁用铁丝捆扎和铁钉搭挂,不得缠挂在设备、管道架杆、栏杆等上面,临时用电线路敷设和开关安装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六)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矿(厂)区内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必须办理大功率电器使用证,并制定安全措施,落实专人负责。

(七)单位和个人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必须在指定的专用区域内存放、充电。

第七章公共场所防火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以下规定的,对责任人处200-5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

(一)礼堂、职工俱乐部、宿舍等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必须设置明显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

(二)礼堂、电影院观众厅不准超过额定人数,不准在
舞台上、化妆室内用易燃液体清洗服装和其它物品,禁止吸烟和住人。

(三)商场、电影院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营业期间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处于完好状态。

(四)大型会议、演出等室内活动,在使用前必须对场地进行消防和用电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五)商场、医院、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设施必须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合格,留存检测报告。

(六)商场内应设置“禁止吸烟”及消防器材位置提示标志。

(七)商场、医院、宾馆、招待所每楼层须挂平面图,楼梯间及通道必须安装应急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常闭式防火门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八)商场门外出口处,禁止停放车辆;准备好引导顾客安全疏散的广播录音,以便在紧急需要时播放。

(九)商场外部的灯光线路必须配备保护装置,不得放在易燃物上。

(十)宾馆、招待所等公共场所的客房内须张贴“禁止卧床吸烟”的标志、应急疏散图和宾馆入住须知。

(十一)商场、宾馆、医院、养老院和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第八章仓库防火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以下规定的,对责任人处200-5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

(一)仓库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穿阻燃管,出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及时更换,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二)仓库工作人员应学习消防知识和仓储专业知识,熟悉存储物资的特性和燃烧爆炸性能,掌握防火措施、处置流程和灭火技能,以适应工作需要。

(三)物资应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存放,并留出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物资的堆放不准影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取用。

(四)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准露天存放;相互容易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存放,并在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和风险告知牌。

(五)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电气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规定。

(六)仓库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七)单位的各类仓库须严格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建立防火组织,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防火预案,并建立防火巡查记录。

(八)存储丙类可燃固体仓库的白炽灯不得超过60瓦,
严禁使用碘钨灯。

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它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九)车辆进入易燃易爆仓库必须安装防火罩,减速行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可燃物。

(十)仓库应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严禁私自动火。

需动火作业时,必须经矿(厂)主管安全领导批准,办理动火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专人在场监督。

作业结束,经检查彻底消灭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九章机械设备油漆防火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以下规定的,对责任人处200-5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
(一)油漆、喷漆车间,班组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制度,并随时检査执行情况
(二)油漆工必须经过消防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喷漆车间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设备要有防静电接地装置,禁止使用非防爆灯具照明,室内须安装排风设施,保持通风良好,空气压缩机应放在室外。

(四)油漆作业场所的油漆、稀料存放不得超过当班的用量,做到随用随领,油漆和稀料应选择安全地点分开存放,桶盖应盖牢,防止挥发。

(五)油漆场所禁止生火取暖、使用明火加温溶解漆料,须设置明显的禁烟禁火标识。

(六)油漆场所确需动火作业时,必须清理现场所有易燃易爆材料,经安全、武保部门现场检査合格后,并经矿(厂)
安全领导批准,办理审批手续,并派专人携带消防器材现场监护。

(七)油漆车间、调漆房、喷漆房的配电箱应安装在室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八)油漆车间只允许存放生产直接所需材料,不得堆放其它可燃材料,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

第十章木加工防火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以下规定的,对责任人处200-5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

(一)木材存放与加工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防火制度。

(二)不得在木材加工车间内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使用时应办审批手续,制定防火措施,并彻底清除动火周围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指定专人现场监护,动火结束后,必须认真检查,彻底消除遗留火种。

(三)木材加工中产生的木屑、锯沫,必须当班清除,并送到指定储存地点,定期处理。

(四)木场或木材存放点必须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严禁吸烟和用火取暖。

(五)木加工房电源线路应穿阻燃管,开关和配电箱均应设防护装置,并经常清扫积屑,加强检査。

(六)木材应堆放整齐,不得占用通道,堆放点应远离锅炉、矸山及其它明火作业区(50米);不得靠近危险物品和成品仓库;不得设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长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方向。

第十一章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以下规定的,对责任人处200-5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

(一)施工现场搭建的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安全网应采用阻燃材料。

(二)施工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器材使用方法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三)施工现场以及在建高层建筑各楼层应配置灭火器、消防沙袋等必要的消防器材。

(四)不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办公室、工人宿舍、厨房等临时建筑。

(五)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应与作业区、明火作业区、生活用火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六)办公、生活区严禁私拉乱扯电源线。

(七)在建工程设置的临时住宿区域内,禁止储存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

(八)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和施工场所均应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九)明火作业时应按照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电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认真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防范措施。

(十)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

(十一)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

第十二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处1000-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对已发现的火灾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火灾事故发生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对行政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规定的各项罚款由公司集团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执行,罚款由责任单位统一交公司集团财务部门。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公司集团防火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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