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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郑州市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商品房的销售行为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准备及条件第三条销售准备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条销售条件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2. 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并完成商品房项目;3. 商品房项目符合规划、建筑、环境保护等相关标准;4. 商品房项目所在的土地使用性质允许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新房销售禁售条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某些特定区域、特定类型的新房可能存在禁售条件,开发商应当在销售时向购房者明示。

第三章销售方式和流程第六条销售方式开发商可以采用书面、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商品房销售,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七条销售流程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公示:根据预售许可证要求,开发商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商品房项目信息;2. 认购:购房者按照公示信息,填写购房意向书并缴纳认购金;3. 签约: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首付款;4. 办理过户手续:购房者按合同约定办理商品房过户手续;5. 交房:开发商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并领取尾款。

第四章购房者权益保护第八条信息公开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应当向购房者公开项目规划、建设进度、销售价格、质量标准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签约保障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应当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正交易权。

第十条售后服务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房售后服务,处理购房者提出的质量问题和纠纷。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监督管理郑州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售管理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商品房的位置、楼号、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单元数、层数、房型、套数、预售价格及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用地已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基础并施工至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七至十二层(含十二层)小高层建筑完成三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十三层以上(含地下室)高层建筑完成五层以上结构封顶工程;(五)已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全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全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全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全文)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郑州市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行为。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误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市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资格第五条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的资格;(二)具备定期检查合格的房地产经纪资质;(三)具备与商品房销售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就业资格;(二)通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三章商品房销售行为第七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商品房销售信息,包括房屋信息、销售价格、交付标准等。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为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销售信息,不得虚构、隐瞒重要信息。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与购房者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商品房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购房者的选择权或者者变相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和验收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按期交付房屋。

第十二条商品房交付后,购房者有权进行房屋质量、设施配套等方面的验收,并及时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及时处理购房者提出的合理意见,并对已经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或者赔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故意虚构销售信息、诱导购房者购房、转让未取得他人允许的房屋等违法行为,可以吊销其销售资格,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表》2.《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商品房: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屋单位。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郑州市的房地产行业也日益繁荣。

为了规范商品房的销售管理,郑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开发商必须取得合法的销售许可证。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之前,必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并通过审核,获得销售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活动。

这项规定有效地遏制了无证销售的乱象,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开发商必须公开透明地进行销售活动。

开发商需要在销售过程中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并公布房屋的价格、建筑面积、装修标准、户型图等相关信息。

此外,开发商还需要将房源信息及时提交给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保证市场供求的平衡。

第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进行了规范。

开发商在销售活动中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手段,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强迫消费者签订不合理的销售合同。

同时,开发商还需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措施。

例如,开发商不得以价格变动、房屋性质变动等原因违约,否则需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同时,消费者在购房合同签订后享有一定的合同解除权和退房权,以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秩序。

这一系列的管理办法既提高了开发商销售行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郑州市的房地产行业也蓬勃发展、繁荣壮大。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郑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开发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取得合法的销售许可证。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之前,必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并通过审核,获得销售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活动。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房地产行业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活动。

第三条郑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四条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取得以下条件:(一)土地使用权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第五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销售行为规范第六条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一)开发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商品房销售价格和计价方式;(五)商品房的结构、户型、面积等基本情况;(六)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设置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八条开发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二)捆绑销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三)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四)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销售商品房;(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九条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并明确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二)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三)销售价格及支付方式;(四)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五)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的交付使用情况;(六)保修责任和期限;(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条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主管部门备案。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简洁范本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简洁范本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郑州市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辖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国家规定的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

第四条销售主体商品房销售主体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

第五条销售方式商品房销售方式包括预售和现售两种方式。

第六条购房者权益保护购房者享有平等购房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销售主体应当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

第二章预售管理第七条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应当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预售活动。

第八条预售方式商品房预售可以通过书面合同、公开摇号、竞价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预售广告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宣传,不得误导购房者。

第十条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明确房屋的面积、户型、价格、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不得含有捆绑销售或不合理规定。

第三章现售管理第十一条现售方式商品房现售可以通过售楼处、中介机构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现售广告商品房现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宣传,不得误导购房者。

第十三条现售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应当明确房屋的面积、户型、价格、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不得含有捆绑销售或不合理规定。

第十四条现售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现售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法行为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的,或者违反预售许可证相关规定从事预售活动的,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或吊销预售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商品房销售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生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商品房的销售活动。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销售条件与要求第四条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销售的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第三章销售行为与原则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房销售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购房者。

第八条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者明确说明商品房的规划、设计、配套设施、交付时间等重要信息。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应遵循一房一价的原则,明确标示房屋价格,并公开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章广告与合同规定第十条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夸大其词或误导消费者。

广告内容应当与合同约定一致。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购房者有权要求查看并了解合同内容。

第十二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房屋交付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价格与费用公示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并明确标示各项费用,如契税、维修基金等。

第十四条价格公示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标价或价外加价等行为。

第六章售后服务与物业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为购房者提供必要的物业服务,如维修、保养等。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销售资格,并处以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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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2002年8月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2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售管理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商品房的位置、楼号、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单元数、层数、户型、套数、预售价格及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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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商统一设计,批量建造后,作为商品出售的房屋,通常是作为居民住宅。

下文是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售管理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2023修正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

2023修正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一、总则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商品房销售范围和条件1. 商品房销售范围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

2. 商品房销售应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国家相应土地使用权;- 完成商品房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等手续;- 获得相关审批文件或证明文件;- 按照土地使用权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具备合法的销售资质。

3. 商品房销售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禁止擅自提高房价、销售条件等。

三、商品房销售的程序1. 商品房销售的程序包括公示、登记、摇号、签约等环节。

2. 公示环节要求:- 开发商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商品房的基本信息、销售条件、价格等;-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3. 登记环节要求:- 购房者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登记,填写购房登记表;- 购房者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明文件。

4. 摇号环节要求:- 如购房者超过商品房供应量,采取摇号方式选房;- 摇号过程应公开、公正、公平。

5. 签约环节要求:- 销售方与购房者根据登记和摇号情况,确定签约顺序;- 签约前应向购房者明示房屋产权归属、面积、房价、贷款情况等相关信息;- 购房者应按时支付购房款项,销售方应按时交付房屋。

四、商品房销售的合同管理1. 商品房销售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的产权归属、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

2. 商品房销售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合同和电子合同。

3. 销售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交付商品房,购房者应按时支付款项。

4. 如购房者违约,销售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商品房销售的监督管理1. 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受到市场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2. 市场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3. 购房者对商品房销售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文[2005]94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文[2005]94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文[2005]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是我市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信息透明度,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电子政务建设,有效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宣传、组织、开展好这项工作;对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对本办法修订时参考。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销售信息的透明度,依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以下简称联机备案),是指通过联机备案专网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时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方式。

第三条本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和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通过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数据联机备案专网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商品房的销售活动,包括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销售。

1.3 商品房销售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

1.4 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严格遵守本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销售准备与信息披露2.1 商品房销售前,企业应做好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等准备工作,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规范、规划要求。

(1)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3)项目规划平面图、规划许可证;(4)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5)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6)商品房价格备案证明;(7)物业管理相关事项;(8)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2.3 商品房销售企业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项目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对于购房者的咨询,企业应予以耐心解答。

三、销售行为规范3.1 商品房销售企业不得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商品房销售。

3.2 商品房销售企业不得采取捆绑销售、价外价、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不正当手段进行销售。

3.3 商品房销售企业应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信息、面积、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产权转移登记等事项。

3.4 商品房销售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交付房屋,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延迟交房。

四、售后服务与纠纷处理4.1 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为购房者提供咨询、投诉、维修等服务。

4.2 商品房销售企业应设立投诉受理部门,公开投诉电话,及时处理购房者的投诉。

4.3 发生合同纠纷时,商品房销售企业应积极与购房者协商解决。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3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房销售活动。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禁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销售管理的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销售许可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

第六条开发企业申请销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五)预售许可证或者现售许可证;(六)商品房销售方案;(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开发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销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告知开发企业。

第八条销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开发企业需要在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销售许可证。

第三章销售方式第九条商品房销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预售;(二)现售;(三)出租;(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销售方式。

第十条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书面预售合同。

预售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商品房基本情况;(二)预售价格及支付方式;(三)交付使用日期;(四)配套设施及服务内容;(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现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应当向承购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出租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等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的商品房项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开辟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造并经过检验合格后销售给购房人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销售是指商品房销售企业将其持有的商品房(预售商品房)以预订金及其他形式出售给购房人,或者转让其它企业持有的商品房(现售商品房)的行为。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合同约定等义务,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和专项资金监管制度,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保障购房人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行为规范第六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在宣传商品房信息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表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如建造面积、户型、朝向、类型、定位、公摊面积、各项配套设施、环保状况、交通情况等。

禁止虚假宣传、虚标面积、捆绑销售、附加条件、虚构优惠等方式误导购房人。

第七条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的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销售计划书,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房销售价格、房屋交付时间、竣工验收时间、交付标准、质量保证、维修责任、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资金来源等必要信息。

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对销售计划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八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为购房人提供现场参观、预订、核查意向等便利条件;提供合理的资金支付方式,为购房人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为购房人提供交付标准、装修规范、质量保证、维修责任等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在购房合同中进行明确表述。

第九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预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应当实行单轮次公开竞价或者摇号销售方式,并根据销售结果制定执行标准并经专项资金监管机构备案。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商品房销售活动。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公平、诚信为原则,加强管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经营,健全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切实保障商品房销售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销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妥善处理商品房销售纠纷,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销售备案第六条商品房销售前,开发企业应当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销售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商品房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三)商品房销售计划书;(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商品房销售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当保证销售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项。

第三章销售活动第九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自愿原则,不得采取欺诈、恐吓、胁迫等手段进行销售活动,不得附加非合理费用,不得利用抽签、摇号等方式操纵购房者选房。

第十条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销售备案情况,制定商品房销售方案,并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房的销售价格、面积、数量和交付日期等;(二)商品房销售的方式、时间和地点等;(三)开发企业应承担的服务内容和期限等。

第四章合同签订第十二条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购房者说明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并告知购房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权益。

第十三条购房者应当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了解并认可以下事项:(一)商品房项目所处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环境保护状况和公用事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情况;(二)商品房项目所提供的公共配套设施、服务设施和物业服务等情况;(三)商品房项目所存在的风险和缺陷。

2023修正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进行规范和监督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的用于引导和管理商品房销售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本文档将从商品房销售合同、价格规定、销售方式等多个方面进行介绍,旨在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2. 商品房销售合同2.1 合同订立2.1.1 合同主体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双方为开发商和购房者。

开发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购房者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

2.1.2 合同内容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包括房屋基本情况、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内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2 合同履行2.2.1 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前,需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在销售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定。

2.2.2 交付标准开发商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将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

2.2.3 付款方式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向开发商支付房款。

2.3 合同解决争议2.3.1 协商解决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可寻求相关权威机构的调解或仲裁。

2.3.2 法律救济若协商和调解均无法解决争议,购房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3. 商品房价格规定3.1 价格信息公示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向购房者公示商品房的价格、支付方式、优惠政策等信息,确保价格的透明和公正。

3.2 价格调整商品房的价格调整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不得擅自调整。

3.3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对于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开发商,相关行政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4. 商品房销售方式4.1 公开销售开发商应通过公开竞价、摇号、签约等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商品房销售。

4.2 限定销售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商品房,开发商可根据实际情况,限定销售对象和条件。

4.3 网上销售开发商可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商品房的线上销售,但需确保信息真实、透明,并提供线上签约和支付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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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商统一设计,批量建造后,作为商品出售的房屋,通常是作为居民住宅。

下文是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售管理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商品房的位置、楼号、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单元数、层数、房型、套数、预售价格及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用地已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基础并施工至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七至十二层(含十二层)小高层建筑完成三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十三层以上(含地下室)高层建筑完成五层以上结构封顶工程;(五)已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一)预售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有关材料和预售款监管银行专用账户证明;(七)商品房预售方案;(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申请及有关证件、材料后,应当现场勘验。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商品房项目转让合同;(二)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同意变更的有关手续;(四)受让方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让的商品房项目符合转让条件的,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名称、建筑面积、楼号等事项,应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其副本,并以书面形式向预购人明示下列事项:(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及法定代表人;(二)项目开发进度及竣工交付时间;(三)商品房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四)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及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五)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及付款办法;(六)物业管理事项;(七)其他应当明示的事项。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受让方必须是依法成立并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转让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受让方享有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购人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购人承担的义务。

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后,转让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停止预售商品房;未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受让方不得预售受让的商品房。

第十六条预售的商品房价格和代收税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购人约定,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除国家和省规定新开征的税费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预购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开立账户时,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应当签署意见。

开立账户后,由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与开户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商品房项目的,应当分别开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预购人交付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交款收据。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在项目竣工前,只能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偿还与该项目无关的债务。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编制用款计划,经该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款计划的真实性出具证明后,报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审核。

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前条规定用途的,应当同意其使用,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开户银行应当按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核准同意使用的数额拨付,并对资金用项进行监督。

该项目竣工验收一个月内,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户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户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当按规定撤销该账户。

第三章现售管理第二十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现售前应持下列有关材料和证明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备案:(一)商品房现房销售方案;(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五)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现售商品房不符合现售条件的,应当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纠正或停止销售。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下列方式销售商品房:(一)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二)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三)分割拆零销售按套销售的商品房住宅。

第四章广告与合同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向广告经营单位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广告内容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得含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事项、产权登记备案事项不一致的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将拟发布广告的样式、内容报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审核。

第二十五条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中所明示的事项,买受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附有预购商品房项目及楼层的平面图,并在平面图上标明买受人所购房屋的楼号、楼层和房号的位置。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在依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报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三十条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

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

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下列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三十二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三十三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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