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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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案例

产品质量纠纷案例

产品质量纠纷案例原告:某计算机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某投资有限公司谢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代理该诉讼。

原告某计算机设备股份有限与被告某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签订了《独家经销协议》。

该《协议》约定,被告同意原告以独家经销的方式,销售被告提供的产品;被告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

被告依据上述协议向原告提供了相应的产品,但检验机构做出的《检验报告》确认该产品不符合中国的标准,为安全不合格产品。

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所有经济损失。

而被告辩称,系争产品的安全质量在进口报关时经有关部门检验确认为合格,其已尽到了作为产品进口商的质量保证义务。

意见:1、买卖合同的产品质量保证,是全面的、系统的质量保证,是必须同时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质量保证,其必须对产品的生产销售全过程承担责任。

故其抗辩不应得到支持。

2、被告未尽必要的验货把关义务,而直接销售,该行为违反了其对产品质量所负有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被告辩称:其产品在进口报关时经有关部门检验确认为合格,所以可以不负任何责任。

法院采纳了的意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所有经济损失。

通过此案,提醒大家:当合同未就产品质量标准做出具体约定时,究竟应以什么标准为准?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上述法条,在买卖合同中,若合同未对产品的质量标准做出具体的约定,则应以法律规定的标准来确定出卖人对产品质量的担保责任。

涂料质量问题法律案例(3篇)

涂料质量问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被告:某涂料有限公司案由: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件背景2016年5月,张某在被告某涂料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批涂料,用于装修自用。

在施工过程中,张某发现购买的涂料存在质量问题,如色泽不均匀、涂层起泡、脱落等。

张某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退换货,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案件经过1. 原告张某在被告某涂料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批涂料,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 在施工过程中,张某发现购买的涂料存在质量问题,如色泽不均匀、涂层起泡、脱落等。

3. 张某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退换货,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如“涂料质量问题属于正常现象”、“产品质量没有问题”等。

4. 张某在被告处购买的涂料已全部使用,无法退换。

5. 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0000元,并赔偿因其涂料质量问题而遭受的损失。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2. 法院依法通知被告某涂料有限公司到庭应诉。

3.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购买涂料的发票,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涂料样品,证明购买的涂料存在质量问题;(3)施工现场照片,证明涂料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 被告某涂料有限公司对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辩称涂料质量问题属于正常现象,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5. 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法审理本案。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涂料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3. 本案中,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其购买的涂料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某涂料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涂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某涂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涂料存在质量问题,属于不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纠纷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纠纷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纠纷案例分析标题:产品质量纠纷案例分析:香奈儿化妆品致果冻状皮肤病事件事件背景:2010年,一起致果冻状皮肤病的事件在中国广为传播,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该事件中,涉及到著名奢侈品牌香奈儿的一款爽肤水产品“时尚回归”(Fashion Rendez-vous)。

这款产品宣称可以有效深层清洁毛孔,使肌肤恢复光洁。

事件经过:2009年,香奈儿公司在中国市场推出了“时尚回归”系列化妆品,其中包括了“时尚回归”爽肤水。

该爽肤水推出后非常畅销,并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

然而,2010年初,一些中国消费者开始反映使用该爽肤水后出现了异常皮肤问题,例如肌肤变得绷紧、出现红斑、瘙痒等。

随着事件的发酵,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纷纷举报并向香奈儿公司提起索赔。

经过较长时间的调查与分析,专家发现“时尚回归”爽肤水中含有大量的甲醛成分,而甲醛是一种有害物质,对人体肌肤具有刺激性和过敏性。

进一步追踪调查显示,这些产品是在国内工厂制造并出厂检验的,且正常情况下,海关应对这类产品进行抽查检验,但此次的抽查检验未能发现问题。

据称,香奈儿公司批发至全国各地的爽肤水均受到了清关部门的正常检验,因此问题源头一度难以追溯。

2010年4月,受害者开始组织起来并向香奈儿公司提起集体诉讼。

此案件被媒体广泛报道,公众舆论一片哗然。

法庭审理:2011年,集体诉讼案件正式进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阶段。

原告指控香奈儿公司虚假宣传,销售含有有害成分的爽肤水,并索赔巨额赔偿金。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了大量证据来支持他们的指控,包括购买收据、医学证明、产品成分分析报告等。

同时,原告还邀请了多名专家作为证人出堂,解释并证实甲醛成分对人体肌肤的危害性。

香奈儿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他们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遵循了所有的质量控制标准,并表示该批次产品所使用的甲醛成分超出了公司的标准,属于工厂制造错误。

最终,法院认定香奈儿公司的爽肤水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并判决香奈儿公司为各原告支付巨额赔偿金,总数达到了2亿元。

产品质量责任案例

产品质量责任案例

产品质量责任案例[案情]原告:⽯某,男,34岁。

被告:某商品批发店。

1993年6⽉9⽇,⽯某从某商品批发店购买了40箱啤酒,并且⽤卡车将啤酒拉回家中。

当⽯某卸货⾄第36箱时,其中⼀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某右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效,⽯某右眼失明。

由于⽯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他向某商品批发店要求赔偿,但商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家⽣产时因质量不合格⽽致,⾃⼰并没有过错,因此要⽯某向⼚家索赔,⽯某遂诉⾄法院。

[问题]1.⽣产⼚家能满⾜⽯某的诉讼请求吗?2.⽯某能否直接向该出售啤酒的商品批发店请求赔偿?3.⼈民法院如何解决该项纠纷?[判决]⼈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认真审理,查明:⽯某眼睛受伤确系因啤酒质量不合格所致,⽽啤酒⼜是该商品批发店出售的,因此,⽯某的受伤与啤酒质量瑕疵有因果关系;⽯某在搬运过程中并没有过错;⽯某有受损害之事实。

⼈民法院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0条、第31条、《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1.商品批发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某医疗费、⽣活补助费、误⼯补贴费、致⼈伤残费⽤共6000元;2.本案判决⾃⽣效之⽇起10天内履⾏完毕,诉讼费⽤由被告商品批发店承担。

[法理分析]产品责任系指产品使⽤、消费的过程中因产品瑕疵造成⼈⾝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种特殊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财产、⼈⾝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财产损害的,受害⼈可以向产品的⽣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产者追偿。

质量问题法律案例分析(3篇)

质量问题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2016年投资建设了一座住宅小区,命名为“宜居花园”。

该小区于2018年竣工并交付使用。

业主们入住后发现,部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管道漏水等。

业主们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业主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事实1. 质量问题业主们反映,在入住后发现以下质量问题:(1)墙体裂缝:部分墙体出现裂缝,长度不一,宽窄不等,最长可达20厘米。

(2)地面不平:部分地面不平,导致行走不便。

(3)管道漏水:部分管道存在漏水现象,给业主生活带来不便。

2. 协商情况业主们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解决质量问题。

开发商承认存在问题,但以资金紧张、施工方责任等原因推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负责。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规定标准。

”本案中,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负责。

由于宜居花园小区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构成违约。

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法法律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被告:某电器公司案由:产品质量纠纷张先生于2018年5月在某电器公司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空调。

使用过程中,张先生发现空调存在噪音过大、制冷效果不佳等问题。

于是,张先生于2018年7月将空调送至该电器公司维修。

经维修人员检查,发现空调压缩机故障。

电器公司告知张先生,该空调压缩机属于易损件,需要更换。

张先生同意更换,但要求电器公司承担更换费用。

电器公司拒绝承担更换费用,认为张先生购买空调时已知晓压缩机为易损件,且空调使用时间较短,压缩机出现故障属于正常现象。

双方协商不成,张先生遂将电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电器公司承担更换压缩机的费用。

二、争议焦点1.空调压缩机故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问题?2.电器公司是否应承担更换压缩机的费用?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能够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空调压缩机出现故障,影响了空调的使用性能,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负责。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电器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负责。

张先生在购买空调时,并未被告知压缩机为易损件,且空调使用时间较短,出现故障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因此,电器公司应当承担更换压缩机的费用。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电器公司承担更换空调压缩机的费用。

本案涉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能够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空调压缩机出现故障,影响了空调的使用性能,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质量问题法律案例(3篇)

质量问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建筑材料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与销售。

该公司生产的建筑材料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中,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2016年,甲公司生产的某型号混凝土添加剂在市场上销售,被消费者反映存在质量问题。

随后,多名消费者因使用该添加剂导致建筑工程出现裂缝、渗漏等问题,向甲公司提出索赔。

二、案件事实1. 消费者投诉:2016年6月,某建筑工程公司在使用甲公司生产的某型号混凝土添加剂后,发现建筑工程出现裂缝、渗漏等问题。

该公司遂向甲公司投诉,要求赔偿损失。

2. 产品检测: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发现甲公司生产的该型号混凝土添加剂中存在有害物质,超出国家标准。

3. 索赔要求:建筑工程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因其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工期延误、信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

4. 协商未果:甲公司认为,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对建筑工程公司的索赔要求不予认可。

双方协商未果,建筑工程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甲公司生产的混凝土添加剂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四、法院判决1. 关于产品质量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生产的混凝土添加剂中存在有害物质,超出国家标准,构成产品质量问题。

2. 关于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甲公司生产的混凝土添加剂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建筑工程出现裂缝、渗漏等问题,给建筑工程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判决结果1. 甲公司赔偿建筑工程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2. 甲公司承担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工期延误、信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

六、案例分析1. 产品质量问题:本案中,甲公司生产的混凝土添加剂存在质量问题,主要原因是生产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这提醒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旗下产品以“绿色、健康、天然”为卖点,深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在2018年,该公司因虚假宣传问题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2018年3月,某消费者在该公司官方网站上购买了一款“有机蔬菜礼盒”。

购买时,该礼盒宣传称“100%有机蔬菜,无添加,无污染,适合家庭日常食用”。

消费者收到产品后,发现其中部分蔬菜存在农药残留超标现象。

于是,消费者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经调查,该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虚假宣传有机产品:该公司生产的“有机蔬菜礼盒”并非100%有机蔬菜,而是部分有机蔬菜和部分常规蔬菜的混合包装。

2. 隐瞒农药残留信息:该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未标明农药残留信息,也未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可能存在农药残留。

3. 误导消费者:该公司在宣传中强调“无添加,无污染”,但实际上部分蔬菜在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农药,且未进行充分清洗。

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1. 责令改正: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对产品进行整改。

2.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3. 公开道歉:要求该公司在当地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吊销营业执照:鉴于该公司严重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某食品公司因虚假宣传被查处,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法律意识淡薄:该公司在宣传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规,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不足。

2. 利益驱动: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该公司在产品宣传上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

3. 监管缺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在该公司生产、销售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其违法行为。

汽车产品质量法律案例(3篇)

汽车产品质量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近年来,汽车产品质量问题频发,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因发动机缺陷引发的汽车产品质量纠纷展开,旨在揭示汽车产品质量法律问题,并探讨维权途径。

二、案情简介2018年5月,李先生在某汽车品牌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

在使用过程中,李先生发现发动机存在异响、抖动等问题。

经检测,该车发动机存在严重缺陷。

李先生多次与4S店协商,要求更换发动机或退车,但均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李先生将汽车品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汽车品牌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2. 李先生的损失如何认定?3. 法院应如何判决?四、案例分析1. 汽车品牌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能够满足用户和消费者需要的特性。

本案中,汽车品牌公司生产的汽车发动机存在严重缺陷,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明显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因此,汽车品牌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 李先生的损失如何认定?李先生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车辆维修费用:由于发动机存在缺陷,李先生花费了2万元进行维修。

(2)车辆贬值损失:由于发动机缺陷,车辆价值受到影响,李先生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5万元。

(3)精神损害赔偿:李先生因车辆故障而遭受精神痛苦,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对于李先生的损失,法院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车辆维修费用:根据维修发票和相关证据,法院认定李先生维修费用为2万元。

(2)车辆贬值损失:由于车辆存在缺陷,法院认定车辆贬值损失为5万元。

(3)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定李先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万元。

3. 法院应如何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应作出如下判决:(1)汽车品牌公司赔偿李先生车辆维修费用2万元。

产品质量法律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一些不法企业为了追求利润,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案例以某知名品牌奶粉事件为例,探讨产品质量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我国某知名品牌奶粉企业被曝光存在质量问题。

经调查,该企业生产的奶粉中检出违禁药物成分,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担忧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三、案例经过1. 事件爆发2018年3月,某知名品牌奶粉企业被消费者举报,称其生产的奶粉中检出违禁药物成分。

随后,媒体曝光了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2. 调查取证接到举报后,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介入调查。

经检测,该企业生产的奶粉中确实检出了违禁药物成分。

此外,调查还发现,该企业存在生产流程不规范、质量控制不严格等问题。

3. 企业整改在舆论压力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下,该企业迅速采取措施,召回涉事产品,对生产线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4. 法律诉讼消费者对企业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该企业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产品质量问题本案中,企业生产的奶粉存在违禁药物成分,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这表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企业赔偿消费者损失,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案的发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要提高警惕,关注产品质量。

同时,也要求政府部门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案例启示1. 企业要诚信经营企业要树立诚信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奶某某诉某烟花爆竹专营店产品责任纠纷案

奶某某诉某烟花爆竹专营店产品责任纠纷案

奶某某诉某烟花爆竹专营店产品责任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产品责任纠纷•【审理程序】一审正文奶某某诉某烟花爆竹专营店产品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1年1月,奶某某的亲戚伍某某从某烟花爆竹专营店处购买了一批烟花爆竹。

燃放过程中,其中一箱爆竹出现侧面喷射及倾倒现象,导致奶某某以及在场多人受伤。

奶某某右脚被炸伤,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9天。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奶某某遂起诉要求某烟花爆竹专营店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4万余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明确规定烟花爆竹在燃放时不应产生倾倒,应符合发射偏斜角的要求。

本案中,案涉烟花在燃放时存在侧面喷射和倾倒现象,不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质量缺陷。

缺陷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

受害人既包括直接购买并使用缺陷产品的人,也包括非直接购买使用缺陷产品但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其他人。

奶某某虽非直接购买人,但属于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的人,其就人身损害请求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某烟花爆竹专营店向奶某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商品质量问题法律案例(3篇)

商品质量问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日益繁荣,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然而,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商品质量问题仍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商品质量问题纠纷为例,分析消费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二、案例简介原告(消费者):张三被告(商家):某电子产品店2020年6月,原告张三在某电子产品店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价格为3000元。

购买后不久,张三发现手机存在屏幕闪烁、充电速度慢、拍照模糊等问题。

张三多次联系商家要求维修或更换,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家承担商品质量问题责任。

三、争议焦点1. 智能手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商家是否应当承担商品质量问题责任?四、案例分析1. 智能手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本案中,原告张三购买的智能手机存在屏幕闪烁、充电速度慢、拍照模糊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手机的正常使用,符合《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认定标准。

2. 商家是否应当承担商品质量问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商家作为销售者,在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手机后,应当承担商品质量问题的责任。

五、判决结果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商家同意退还原告张三手机购买款3000元,并赔偿原告张三精神损失费500元。

同时,商家承诺对店内所有同型号手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不存在类似质量问题。

六、案例分析1. 消费者维权意识本案中,原告张三在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后,没有选择忍气吞声,而是积极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案件和产品责任案例

产品质量案件和产品责任案例

产品质量案件和产品责任案例一、产品质量案件。

1. 案例一:“次品手机的烦恼”我有个朋友小王,他在网上看到一款手机,价格特别实惠,号称性价比超高。

手机到手后,刚开始用就发现问题不断。

屏幕有时候会突然闪屏,就像在跳迪斯科一样;电池续航也和宣传的差很多,说是能撑一天半,结果半天就没电了。

小王就去找卖家理论,卖家一开始还推脱,说是小王使用不当。

小王可不服气了,他觉得这明显就是产品质量有问题。

于是他向消协投诉了。

消协介入后,发现这个手机可能是翻新机或者是使用了次品零部件组装的。

在消协的调解下,卖家给小王全额退款,并且因为涉嫌欺诈销售,还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当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不能被卖家轻易忽悠,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 案例二:“漏水的水壶”小李买了一个新水壶,说是高级不锈钢材质,密封性能特别好。

结果第一次烧水,水就从壶嘴旁边漏出来了,把电磁炉都弄湿了,差点短路。

小李拿着水壶去找商家,商家说可能是他倒水的时候太用力了。

小李说他根本就还没倒水呢,水是在烧水过程中漏出来的。

商家又说可能是运输过程中碰坏了。

小李觉得商家就是在找借口,不肯负责。

小李没办法,就向工商局举报了。

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过来检查后,发现这个水壶的密封胶圈有缺陷,确实是产品质量不合格。

最后商家给小李换了一个新的水壶,还被工商局责令对同批次的水壶进行质量检查,避免其他消费者也买到有问题的水壶。

3. 案例三:“掉色的衣服”小张在商场买了一件宣称是“永不掉色”的高档衬衫。

结果第一次洗的时候,那水就像墨水一样黑,衣服的颜色都掉得不成样子了。

小张拿着掉色的衣服和购物小票去商场找商家。

商家说掉色可能是因为小张用了不合适的洗涤剂。

小张说他用的就是普通的洗衣液,而且按照衣服标签上的说明洗的。

商家还是不肯承认是衣服质量问题。

小张一气之下,把衣服送到了专业的纺织品检测机构。

检测结果显示,衣服的染色工艺不过关,根本达不到“永不掉色”的宣传效果。

小张拿着检测报告再次找到商场,商场这才给小张退货退款,并且把这个品牌的衣服从专柜撤下进行检查,因为这涉及虚假宣传和产品质量问题。

家具行业法律案例(3篇)

家具行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被告:某家具厂案由:产品责任纠纷案情概述:张先生在某家具厂购买了一套实木家具,使用过程中发现家具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家中多人受伤。

张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家具厂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家具厂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2. 张先生是否可以要求家具厂赔偿其损失?三、法院审理1. 家具厂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先生购买的家具在材质、工艺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不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

家具厂在销售过程中未告知消费者家具存在的质量问题,也未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

2. 家具厂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家具厂生产的家具存在缺陷,导致张先生及其家人受伤,因此家具厂应承担产品责任。

3. 张先生是否可以要求家具厂赔偿其损失?法院认为,张先生在购买家具时,对家具厂的产品质量存在合理信赖,家具厂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张先生及其家人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张先生可以要求家具厂赔偿其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家具厂赔偿张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产品责任纠纷,反映了家具行业在产品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产品质量是家具行业发展的基石。

家具企业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2. 家具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权益。

3. 消费者在购买家具时,应提高维权意识,对产品质量进行仔细甄别,避免购买到存在缺陷的产品。

4. 法律对产品责任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维权途径。

消费者在遭受损失时,可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

六、启示1. 家具企业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提高产品竞争力。

康师傅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康师傅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康师傅是中国知名的方便面品牌,自1992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以其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口碑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然而,近年来,康师傅因产品质量问题、虚假宣传等行为引发了多起法律纠纷,本文将针对其中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8年,消费者王女士在超市购买了一箱康师傅红烧牛肉面,食用后发现面条中含有异物。

经检测,该异物为塑料颗粒。

王女士认为康师傅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遂将康师傅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本案中,康师傅方便面产品存在塑料颗粒,显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康师傅应对王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虚假宣传责任在本次案件中,康师傅方便面产品存在塑料颗粒,与其宣传的“优质、安全、美味”的产品形象严重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诚信。

”康师傅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因此,康师傅应承担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本案中,康师傅方便面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侵犯了王女士的消费者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康师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法律纠纷。

2. 企业应诚信经营,杜绝虚假宣传,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法律诉讼案例电热水器(3篇)

法律诉讼案例电热水器(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5月,李某在某电器公司购买的某品牌电热水器因质量问题发生爆炸,导致李某身体多处受伤,房屋损坏。

李某认为电热水器存在严重缺陷,导致事故发生,要求电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争议焦点1. 电热水器是否存在缺陷;2. 电器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范围及金额。

二、事实与证据1. 事实:- 2018年5月10日,李某在某电器公司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电热水器,价格为3000元。

- 2018年5月20日,李某在使用电热水器洗澡时,电热水器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李某身体多处受伤,房屋损坏。

- 李某随即拨打110报警,并将电热水器送至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验。

2. 证据:- 李某的购买凭证、维修记录、医疗诊断证明、房屋损坏照片等;- 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电热水器存在严重缺陷;- 电器公司出具的销售记录、售后服务记录等。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 2018年6月,李某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18年7月,法院受理案件,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 庭审过程:- 原告李某陈述了事实和理由,提交了相关证据。

- 被告电器公司对原告的陈述进行了答辩,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 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3.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热水器存在严重缺陷,是导致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

- 被告电器公司作为生产商,未尽到产品质量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李某的损失情况,法院判决被告电器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保证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 第五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责任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责任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责任案例分析法律依据在中国,处理消费者因使用某公司产品受伤索赔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了广泛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框架,包括安全权、知情权等,并规定了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时的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明确了产品缺陷导致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操作指南。

5.《产品责任争议处理办法》-规范了产品责任争议的具体处理流程。

案例分析案例一:家用电器产品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张某购买了一台由A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

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该电热水器突然发生漏电事故,导致张某触电受伤并住院治疗。

出院后,张某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向A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要求赔偿医疗费用、误工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X]万元。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与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A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确实存在设计上的缺陷,未能有效防止漏电情况的发生。

∙经技术鉴定机构检测,确认该批次电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

∙张某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其受伤是由于电热水器漏电直接造成的。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裁定:∙A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且其产品存在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构成产品缺陷。

∙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A公司需对张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合理支出。

法律要点:∙《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生产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强调了消费者的健康权和安全保障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商品和服务。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电器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家用电器的企业,产品包括电饭煲、电热水壶、微波炉等。

2019年5月,电器公司推出了一款新型电热水壶,该产品因其独特的设计和便捷的使用功能受到了市场的欢迎。

然而,在产品上市后的几个月内,消费者陆续反映该电热水壶存在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漏电、烧坏插座等问题。

二、案件经过1. 消费者投诉:2019年6月,消费者李某购买了一台电器公司的电热水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电热水壶漏电,导致其家中的插座烧坏。

李某将电热水壶送至专业维修点进行检查,维修人员确认电热水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李某更换或退货。

2. 电器公司应对:电器公司接到李某的投诉后,派工作人员上门进行查看。

经检查,确认李某所购电热水壶存在质量问题。

电器公司同意为李某更换同型号的电热水壶,但李某坚持要求退货。

3. 集体投诉:随着时间的推移,类似李某情况的投诉越来越多。

消费者们认为电器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公司的售后服务也提出了质疑。

部分消费者开始通过社交平台、论坛等渠道进行集体投诉。

4. 政府介入:在消费者集体投诉的情况下,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

经调查,发现电器公司生产的部分电热水壶确实存在漏电、烧坏插座等问题,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5. 法律诉讼:消费者李某代表部分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器公司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电器公司则辩称,产品质量问题是由于消费者不当使用导致的,与公司无关。

三、法院判决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器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壶存在质量问题,且质量问题并非由于消费者不当使用导致。

电器公司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责任承担:法院判决电器公司退还李某购买电热水壶的货款,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同时,法院要求电器公司对其他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消费者进行赔偿。

3. 法律依据: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4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家居用品公司,住所地:某市XX区。

案由: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基本事实:2019年6月,张某在某家居用品公司购买了一套价值5000元的实木床。

购买后,张某发现床体存在多处裂缝,且床板晃动明显,疑似存在质量问题。

张某与该公司协商退换货,但遭到拒绝。

张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

此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退还货款5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二、争议焦点1. 该实木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某家居用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2019年6月,张某在某家居用品公司购买了一套实木床,购买时,张某未发现床体存在质量问题。

2. 购买后不久,张某发现床体存在多处裂缝,且床板晃动明显,疑似存在质量问题。

3. 张某与某家居用品公司协商退换货,但遭到拒绝。

4. 张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

5. 某家居用品公司提供的实木床产品合格证显示,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法院认为:1.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生产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

”本案中,某家居用品公司生产的实木床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故该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购买某家居用品公司生产的实木床后,发现床体存在质量问题,故该公司应当退还张某货款5000元。

3. 关于张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主张,法院认为,虽然张某购买床体后遭受了精神上的困扰,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张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家居用品公司退还张某货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质量法法律案例(3篇)

质量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16年,我国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某某品牌饼干”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经调查,该饼干中含有的重金属铅含量严重超标,超出国家标准限值数十倍。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也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二、案件经过1. 投诉与调查2016年3月,消费者李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袋“某某品牌饼干”。

食用后,李某感到身体不适,怀疑饼干存在质量问题。

随后,李某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食品进行抽样检测。

经检测,该批次饼干中重金属铅含量严重超标,超出国家标准限值数十倍。

2. 调查取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涉案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卫生条件较差,生产设备简陋,员工培训不到位。

此外,该公司还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产品检验、未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等问题。

3.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涉案食品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不合格饼干;(2)罚款人民币10万元;(3)吊销该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4. 后续处理涉案食品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法院判决维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例分析1. 违法事实本案中,涉案食品公司生产的饼干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重金属铅含量严重超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涉案食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2.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章第六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过程控制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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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520元,勘验费100元,其他诉讼费800元,合计1420元,由原告高文书负担628元,被告张士良负担792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
【评析】
法律问题:
一、被告张士良作为产品生产者的责任。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认为,构成产品侵权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一、须产品存在缺陷,任何一项产品责任的承担都是以产品存在缺陷为前提。二、须有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即缺陷产品造成了消费者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造成了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而产品自身存在的质量问题和产品自身损坏造成的财产损害,则属于违约责任处理的范畴。三、须有因果关系。即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是由产品的缺陷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该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不以生产者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为责任成立要件,因此属于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为适应工业和交通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其基本思想在于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担,而不是道德上的可非难性。该原则的主要理由是:(1)生产者是危险的制造者,在某种程度上只有他们能够控制这些危险;(2)获得利益者承担风险;(3)生产者具有分散风险负担的能力,将责任风险通过价格体系进行分化。
一、原告高文书的医疗费9968.54元、误工费1719.55元(14.45元/天×119天)、护理费419.05元(14.45元/天×2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22元(18元/天×29天)、交通费100元,合计12729.14元,由被告张士良赔偿其60%,即7637.48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张明权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原告高文书诉称:2006年4月13日上午8时左右,我受雇于杨德胜为被告张明权家建楼房,我在二楼楼顶施工时,二楼的八块楼板突然断裂,我和一起施工的张作东随断裂的楼板跌到一楼,连同一楼楼板掉到地面,致我受伤。被告张士良生产不合格的产品,被告张明权使用不合格产品,并且在对其楼房建设工程发包时没有审查承包人是否具有建筑资质,致我受伤,现要求被告张士良赔偿我医疗费9968.50元、误工费1725.50元、护理费42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2元、交通费100元,合计12736.50元,被告张明权承担连赔偿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审判】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被告张士良辩称其提供的是合格产品,但其生产的楼板在使用过程中断裂,其未能提供其产品合格的证明,其向本院申请对其生产并出售给张明权家的楼板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后又以无法提供检测样品为由撤回了该申请,故其辩称其提供的楼板系合格产品证据不足,原告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原告所在的施工队在楼板上放置的材料较多,楼板承受的压力大,是导致楼板断裂,致伤原告的另一原因,应减轻被告张士良的损害赔偿责任。综合被告张士良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被告张士良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原告在本院向其释明后仍拒绝追加其雇主作为被告,故其在本案中要求被告张明权赔偿无法律依据,其可另行主张权利。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明权辩称:我的楼房是承包给杨德胜建设的,我仅提供建筑材料,所有的建筑工程由杨德胜完成,因工程尚未完成,我无法行使对楼板的使用权,原告因楼板断裂受到损害,我对此没有任何过错。我不是楼板的生产者,也不是楼板的销售者,原告以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要求我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本案是产品责任纠纷,原告不能同时以我是否对承揽人的施工资质进行了审查为由要求我赔偿。因此,请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被告张明权与原告所在的施工队是什么关系,是雇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性质不同,将决定被告张明权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适用》一书中,认为当事人双方就是否是承揽合同还是雇佣性质的合同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认定: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当事人指定工作物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制工作时间;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4、是连续性提供劳动,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5、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独立的业务,还是经营成果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制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是直接受劳务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是雇佣合同,反之,则应认定为承揽关系。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张明权与原告所在的施工队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张明权为定作人,原告所在的施工队为承揽人,而原告与杨德胜之间是雇用关系还是一种合伙关系,并不影响雇主对雇员的责任或是合伙人之间的责任。
被告张士良辩称:原告在为被告张明权建房时,因我生产并出售给张明权的楼板断裂,致使原告受伤是事实。但是,我生产的楼板每年都通过了质检部门的检测,属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楼板断裂是原告所在的没有建筑资质的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堆放在楼板上的建筑材料超过楼板的承载重量造成的。因此,请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被告张士良生产楼板并投入流通,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断裂,被告张士良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生产的楼板系合格产品,故对楼板断裂造成原告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原告所在的施工队在楼板上放置的材料较多,楼板承受的压力过大,是导致楼板断裂,致伤原告的另一原因,因此应减轻被告张士良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雇用与承揽过程中,责任承担不同。本案中的被告张明权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受雇于杨德胜为被告张明权家建楼房,杨德胜及原告等人均无个体工匠资质。2006年4月13日上午8时许,原告在张明权楼房的楼顶施工时,二楼屋面的水泥楼板断裂,原告随断裂的楼板跌到一楼,连同一楼楼板掉到地面,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于2006年4月13日至5月11日在沭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9968.54元、交通费100元。经诊断,原告所受损伤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肋骨多发性骨折、左侧液气胸、左锁骨骨折、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挫裂,出院时医嘱:继续锁骨带固定,休息3月。原告要求赔偿未果,诉来本院要求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本院向其释明了其损失应由其雇主共同承担,应追加其雇主作为被告后,其仍然明确表示不申请追加其雇主作为共同被告。另查明,楼板系被告张士良生产,被告张士良未能提供其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据,楼板断裂时楼板上堆放的建筑材料较多。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
赵大权
要点提示:产品质量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法院: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文书编号:(2006)沭民一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2006年9月12日
【案情】
原告高文书
被告张士良
被告张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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