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孕产妇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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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评审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危重症孕产妇评审工作制度
为加强危重孕产妇的管理,总结和推广危重孕产妇的救治经验,提高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制度。
一、定义与标准
(一)定义
危重孕产妇是指在孕期、分娩或在产后42天内患有任何一种按WHO定义威胁其生命的病情并存活下来的产妇。
(二)标准
根据WHO危重孕产妇的定义标准,包括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和治疗措施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二、范围与对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生的危重孕产妇,包括引产、异位妊娠、流产及分娩等,经抢救存活出院的均列入评审范畴。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在危重孕产妇经抢救存活出院7天内组织专家评审。
(二)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一次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的危重孕产妇病例进行评审。
(三)妇幼保健机构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各地上报的《危重孕产妇报告卡》,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典型病例进行进一步评审与点评,总结危重孕产妇管理和抢救过程中所取得的经验,分析存在主要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干预措施与加强管理的意见与建议,报市卫生局。
(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危重孕产妇抢救网络建设,加大投入和人员培训力度,强化模拟演练,提高危重孕产妇应急救治能力与抢救的成功率,切实降低孕产妇死亡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