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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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公司

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监管办法

1 目的

规范公司各单位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确保所属各火电单位环保设施稳定运行、环保监测系统可靠、准确、正常传输,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废水等污染物指标达标排放。

2 适用范围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火电单位。

3 定义

3.1 环保设施:除尘器、脱硫、脱硝、废水处理设施,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分散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DCS)、环保信息监管系统等环保监控设施。

3.2 环保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也称突发环境事件。具体分类按公司《环境保护事件管理办法》。

4 职责

4.1 安环部

4.1.1 制定并监督落实公司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监管办法。

4.1.2 监督检查所属各火电单位污染物排放指标达标及减排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并提出考核建议。

4.1.3 负责对所属各火电单位受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进行内部调查处理。

4.1.4 对环境事件牵头组织内部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

4.1.5 参与重大环保技术改造可研、技术方案的审查。

4.2 生技部

4.2.1 负责公司环保设施运行、维护、检修和改造的管理。

4.2.2 负责组织环保设备故障引起非停事件的技术认定和调查处理。

4.2.3 参与对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4.3 科信部

4.3.1 负责公司环保信息监管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4.3.2 参与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4.4 所属各火电单位

4.4.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标准,依据本办法,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

4.4.2 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保护责任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和分场的环保职责。

4.4.3 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环保减排年度目标和任务。

4.4.4 负责本单位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及改造工作,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投入率100%,实现达标排放。

4.4.5 制定环保设施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4.4.6 负责环保设施异常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环境事件的调查,做好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

5 管理内容和流程

5.1 管理制度

5.1.1 建立健全环保监督和管理制度。

5.1.2 建立健全保障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设备专责制、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定期测量、切换和试验制度等。

5.1.3 应制定完善的环保设施相关规程,至少应包括运行规程、检修维护规程、在线设施和环保信息监控系统维护与比

对校核等规程。

5.1.4 应建立健全CEMS、DCS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5.1.5 应建立健全环保信息监管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5.1.6 应建立环保设施管理台帐。

5.2 环保设施运行与维护

5.2.1 新、改、扩建 (技改)项目,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新建项目投产后,1年内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改项目通过168小时试运行后的三个月内取得环保验收。

5.2.2 火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限值。地方排放标准从严时,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5.2.3 要把环保设施纳入主设备管理,保证环保设施与主设备同步投入运行。加强环保设施维护管理,及时消除设备缺陷,提高设备的完好率。数据报表管理必须纳入全厂生产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保证环保设施安全可靠、达设计状态运行。

5.2.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CEMS系统,并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集团公司环保信息监管系统联网,实时传输数据,并保证数据传输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唯一性。

5.2.5 CEMS取样点须满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CEMS监测仪表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5.2.6 严禁通过改装CEMS或DCS软、硬件设备,修改烟气CEMS或DCS主要参数、历史监测数据或采取故意损坏、丢失数据库等手段导致数据失实。

5.2.7 应把入炉煤硫份纳入监控重点,合理配煤,防止入炉煤硫分出现大的波动。合理控制脱硫效率,严禁由于排放浓度“压线”运行、硫分波动引起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限值。

5.2.8 要加强低氮燃烧器的运行调整,降低SCR入口氮氧化物浓度,认真研究脱硝设施全负荷运行措施,提高脱硝设施效率。选择性非催化还原反应脱硝方式要合理控制尿素用量和配比,控制SNCR出口排放浓度。

5.3 环保信息监管系统

5.3.1 应按有关技术规范及规定要求对环保信息监管系统设施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进行标识和补充并查找原因立即整改。确保环保监控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的传输。

5.3.2 环保信息监管系统所需数据应包括CEMS烟气参数和环保设施运行数据。

5.3.2.1 环保设施CEMS烟气参数主要包括:

环保设施入口:烟气氧量、SO2浓度、烟尘浓度、NO X(NO2)浓度、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量;

环保设施出口:烟气氧量、SO2浓度、NO X(NO2)浓度、烟尘浓度、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量、烟气湿度、CO(CO2)浓度。

5.3.2.2 环保设施运行数据主要包括:

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设施运行监视参数主要包括:机组负荷、引风机(增压风机)电流、浆液循环泵电流、氧化风机电流、供浆泵电流、供浆流量、石灰石浆液密度、吸收塔内浆液PH值、除雾器差压、脱硫设施效率。

脱硝设施运行数据主要包括:机组负荷、液氨(尿素)输送设备电流、稀释风机电流、供氨调节阀开度、供氨(尿素)流量、脱硝SCR入口烟气温度、脱硝SCR(SNCR)进出口差压、脱硝SCR(SNCR)出口氨逃逸率、脱硝设施效率。

循环流化床(包括半干法)脱硫设施运行数据主要包括:机组负荷、引风机(增压风机)电流、脱硫剂输送设备电流、脱硫剂给料设备电流、脱硫设施效率。

5.4 环保设施退出

5.4.1 环保设施退出运行必须履行批准程序,依照政府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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