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47号解读: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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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财税[2011]47号解读: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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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即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目的与背景
目的是鼓励国内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公平税负,增强竞争力。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明显打破了过去境外所得不享受境内税收优惠的旧框架明确。

《通知》出台前,企业境外所得先在业务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当地税率不高于国内25%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还需回到国内补足剩余部分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与界定
按照《通知》规定,所谓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过有关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2008年7月8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正式出台,高新认定6大条件:
1.企业必须在近3年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新标准要求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获得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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