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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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
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文化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5.12.05
【实施日期】2005.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为创作具有强烈艺术魅力和鲜明时代特征、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的优秀美术作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文化部、财政部决定联合实施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现将《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财政部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作具有强烈艺术魅力和鲜明时代特征、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的优秀美术作品,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实施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以下简称“美术创作工程”)以繁荣美术创作为中心,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美术家的智慧,调动美术团体和美术工作者积极性,创作出具有民族史诗性质、能够与伟大时代相匹配并传之久远的美术精品。
第二章作品范围
第三条美术创作工程的作品须表现公元1840年以来的历史时期内,中国波澜壮阔的反帝、反封建、反殖民主义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的重大历史事件。
第四条美术创作工程的主要目标是支持和鼓励艺术家进行新作品的创作,推出以重大历史题材为主体内容的新作品。
第五条美术创作工程的作品主要是中国画、油画和雕塑(包括壁画、浮雕)三种艺术形式,共100幅(件);其中,中国画40幅左右,油画40幅左右,雕塑20件左右。
第六条美术创作工程的作品中,新创作品比例不少于80%,移植加工作品不多于20%。
第七条根据题材的需要,作品的尺幅分为两种规格供参考:
(一)重点题材
1、国画、油画横幅不小于4.5米(长)×3米(高),竖幅不超过3.5米(高)×2米(宽);
2、雕塑不超过2米(长)×2米(宽)×4米(高)。
(二)一般题材
1、国画、油画横幅不小于3.5米(长)×2.5米(高),竖幅不小于1.8米(宽)×3米(高);
2、雕塑不小于1.8米(长)×1.8米(宽)×3米(高)。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成立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领导小组和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艺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