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与启示_香港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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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香港的社会服务从一开始就是由民间社会组织提供的。先有社会服务的需要,然后才有社会服务组织。香港社会服务组织的历史悠久,如果从1870年东华三院成立开始计算,香港社会服务发展至今已有近140年的历史。其实,在东华三院以及1883年成立的保良局之前,就有一些福利服务由天主教或基督教的差会包办,如1860年成立的嘉诺撒修会弃婴收容所,主要从事实物救济的工作[1]。
与中国内地民间社会组织发展路径不同,香港民间社会组织一开始就是受西方社会思潮“扩散”所致。主要是由海外教会和本土传统之慈善组织形成,其工作重点集中于经济援助和救济工作。从整体上看,是一个从“慈善救济到福利权利”转化的历史[2]。香港民间社会组织主要是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组织,以社会稳定为前提,以慈善救济及
补救为重点,早期主要关注25岁以下青少年,
为其提供服务。1970年代后,以服务发展及专业化为取向,积极推动“社区建设”。组织的服务内容包括:家庭服务及儿童照顾,青少年服务、老人服务、康复服务、社区发展,多元化服务,扶贫及救灾等。1980年代以后,社会服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社会组织的发展随之转型,突出以服务为本位,注重对当时社会问题和需要的响应,以社会工作专业为手段推进社会问题的解决,扶助社会健康发展。香港回归后,民间社会组织不仅仅是社会福利的发送者,而且成为社会权利的倡导者和助人自助的增能者。
在香港,早期的社会组织大多有宗教背景,财政来源亦以海外捐款为主。到了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由于人口激增,社会服务组织数目亦不断增
加。由2002年底开始至2003年中完成的“香港第
三部门的现况研究”表明,香港第三部门共有大约9300个活跃及可识别的组织,接受政府资助的单位亦达2000个以上。这些组织对香港产生了极为
经验与启示:香港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
成元君
陈锦棠
(成元君: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武汉430070)
(陈锦棠: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副教授香港)
摘要:香港社会服务组织发展至今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它不仅仅是社会福利的发送者,而且成为社会权利的倡导者和助人自助的增能者。香港民间社会组织的服务产值2002年占本地GDP 的1.8%,对香港社会经济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它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整笔拨款制度”和“服务表现监察制度”的双重管理体制,从资助和监察两方面保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有效地发展;同时,引入市场机制,注重服务品质的评估,鼓励“官、商、民三方合作”,倡导社会组织的创新,积极探索“社会企业”发展道路,进而提高民众社会参与的广度及深度,促进社会共融。这些发展经验,对我们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对民间组织从监督控制向培育发展的制度转向,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民间组织香港经验
三方合作
社会企业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730(2010)0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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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影响,如经济方面,研究结果显示,香港第三部门于2002年全年平均产值为229.74亿港币,约占香港2002年度平均本地生产总值(GDP)的1.8%。这显示香港的第三部门是香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组成部份。除了经济收益外,香港的第三部门亦能对香港的就业情况做出贡献。调查显示, 2002年香港大概有258300人任职于第三部门,约占香港3267000劳动人口的7.9%。
除了提供经济效益外,香港第三部门在以下各方面亦担当重要角色,包括:服务的提供、倡导(advocacy)、集合及争取利益(interest aggregation and articulation),以及作为公民参与的媒介(medium for civic participation)。其中,在服务提供这一方面所做出的贡献尤为显着,如教育类别的组织所营运的幼稚院、小学、中学、特殊学校,分别占香港总数的64%,83%,68%及100%;另外,福利界别的机构所提供之福利服务占香港社会服务的70%,这些组织在营运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专业人才、社会声誉,以及领导及管理资源等,为日后的福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中央政策组2004:17)。
当然,在香港民间社会组织发展中也遇到巨大挑战,首先是这些服务组织在近20多年中较依赖政府的拨款,为政府带来沉重之经济压力,除经济以外,服务种类繁多,缺乏协调;其次是组织内部充满了文牍主义、消费主义特色和决意改善成本效能的管理主义与社会工作专业的工作理念、手法、工作方式的冲突[3]。三是2000年推出“整笔拨款”(Lump Sum Grant)福利改革方案。强调资源之效益和效率评估,对各服务支出提出是否“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之问题,服务组织不得不为各项支出提交合理解释。“问责制度”(Account-ability)为不少行政人员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四是社会大众对服务内容、服务品质的要求不断提升,社会组织亦要主动地采用“顾客导向”的方式,迎合服务使用者的期望。五是由于机构数目庞大,资源有限,服务发展之空间亦受限制,因此机构与机构间造成竞争的局面,以往合作无间及共
享资源情况已不存在。而且,随着福利服务组织的类别和数量不断增加,“服务已到了讲求效率的时候了”。香港社会服务组织将在“整笔拨款制度”和“服务表现监察制度”的双重管理下寻找新的发展机遇。因此,探讨它的发展路径,总结其经验与教训,不仅可以改善组织自身的福利服务,造福社群,更重要的是,或许可以为今天中国内地社会组织建设提供一些参考,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益的借鉴。下面利用香港理工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近年来对“香港第三部门现状研究”的调查数据和访谈材料,从三个方面做一个初步探讨。
一、香港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及特征
香港是一个现代化的大都会,基于香港经济的蓬勃发展,香港的民间组织拥有较丰富的资源,其发展变得活跃,具创新精神,在性质及类别方面亦变得多元化。首先,从香港的制度环境看,民间社会组织所受的法律制约较少。主要有四个条例对其进行治理,包括:《社团条例》(Societies Ordi-nance)、《公司条例》(Companies Ordinance)、《工会条例》(Trade Union Ordinance),以及其它具有法定地位的组织各自制定的条例,如《东华三院条例》及《保良局条例》等。再者,政府亦设有免税机制以援助第三部门之发展。根据香港税务条例88条,所有慈善组织或非营利组织可申请豁免于税务局所征收的税项。从组织形态看,香港民间社会组织有三种不同的法律形态,包括“慈善信托基金”(charitable trusts),“有限公司”(companies limited by guarantee),以及“非立案法团”(unincorporated asso-cia tions),各自受不同的条例规范。在香港成立民间组织所遵循的有关法律程序及手续并不繁复,过程亦属高度透明。现时法例对民间组织的活动并未设下过多或不合理的限制。民间组织可自由进行倡议及批评政府的行动,但具政治取向的民间组织(如国际特赦组织)则不享有社团免税优惠。
从服务的性质看,香港民间社会组织的类型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