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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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

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股票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0日)废止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3.04.02

【实施日期】2003.05.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有关风险警示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

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以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在特别处理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二)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三)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

(四)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报告”)的;

(五)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的公司;(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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