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浅析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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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引言在我国高校中,党员队伍的建设一直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高校毕业生的数量不断增加,他们中的党员也随之增加。
为了统一管理和发展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建立健全的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对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管理制度进行浅析,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一、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的定义和特点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是指在高校期间加入党组织并拥有党员身份的学生,在毕业后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而转为非正式党员或流动党员。
他们通常面临就业、升学等困扰,由于工作地点变迁、学业繁忙等原因,无法全面参与党组织的党务活动。
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他们年龄相对较轻,缺乏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其次,他们面临的就业选择更加多样化,对党组织的关系和帮助需求也有所不同;最后,他们的工作和学习时间相对紧张,无法像常规党员那样全面参与党务活动。
二、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的意义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对于推动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流动党员管理制度有助于加强党组织对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的教育引导。
通过制度的规范,可以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思想引导,引导他们在新的环境中坚守初心,践行党的宗旨和原则。
其次,流动党员管理制度有助于巩固和发展党员队伍。
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度可以灵活地为流动党员提供各种形式的组织活动参与和学习机会,使他们能够不断提高党性修养和专业知识水平。
最后,流动党员管理制度有助于为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提供更多的服务和支持。
通过制度的建设,可以为流动党员提供就业、升学、创业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和归属感。
三、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问题一是对流动党员的思想引导不够到位。
在现实生活中,流动党员面临各种诱惑和困扰,需要党组织的引导和帮助。
学校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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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制度学校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党的有关组织制度和有关党员管理的要求,为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明确流动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提升党组织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培养和锻炼流动党员,激励其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流动党员是指因工作、学习等原因而在校外临时流动的党员,受所在单位党组织管理和教育,同时接受学校党委领导。
第三条校外流动党员与校内党员一样,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模范履行党员职责,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和战斗力。
第二章主要内容第四条校外流动党员的管理原则是团结统一、民主生活、严格管理。
第五条校外流动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享有参加党员大会、选举和被选举权利,参加党的会议和其他党组织活动的权利。
(二)有权参加党组织所批准的工作、学习活动,并享有指导、服务和培训的权利。
(三)享有提议和批评的权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党组织提出有关工作和学习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四)要履行党员的义务,从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以先锋模范的作用带头支持工作和学习的安排。
第六条校外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返校期间,校内党组织是校外流动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所在,行使其组织处理和教育管理的职责。
(二)根据工作或学习临时流动的需要,校外流动党员可以暂时加入所在地的党组织,建立党员联系点关系。
(三)校外流动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不随其流动而解除,流动期间享受党员权益。
第七条校外流动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应当符合党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维护党的形象,树立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任何时候都不能以党员的身份及名义从事危害党和人民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八条校外流动党员的接待和联系(一)流动党员来校期间,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学校党委共同落实接待和管理职责。
(二)学校党委设立专门的接待室,负责接待流动党员并提供相关服务。
5.4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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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提升教育管理工作水平,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充分发挥流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流动党员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系统、科学有效的教育管理机制,切实抓好教育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
2、工作目标。
规范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以形成党组织与党员密切联系,对流动党员在流动前、流动期间、流动后的各个环节全面加强教育管理,流出与流入的党组织共同努力工作的有效机制,使党组织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规范有效,不断提高流动党员整体素质,达到党员意识明显增强,纪律观念明显加强,作用发挥明显进步的目标。
二、建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网络,规范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1、将流动党员编入相应党组织。
(1)三名以上正式党员集体外出到同一城市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人员相对集中,地点相对固定,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应在他们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
(2)对不具备在外出党员中设置党组织条件的,但流动党员工作地点相对固定,联系比较方便的,应以便于联络的单位为依托,由该单位党组织与这些党员进行联系与沟通,并负责相应的教育与管理。
2、规范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1)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地点相对固定,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外出所在地有关党组织,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在地有关党组织。
(2)无固定地点,党员跨省、市、县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基层党委应给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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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一、党组织关系接收凡参加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就业代理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在转交毕业生档案、办理户籍关系的同时,应将党组织关系转移至吉林省教育厅机关党委,编入中心党组织统一管理。
二、领取《流动党员证》凡落入中心党组织的毕业生党员在转交档案同时,应在中心领取《流动党员证》.它是流动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证明.流动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基层党委、总支或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三、党组织关系转出参加就业代理且党组织关系转入中心党组织的党员,在以下情况应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出:(1)落实就业单位且党组织健全的.(2)考取研究生或进修学习的.(3)自愿将组织关系转回生源地的.四、预备党员转正参加就业代理的高校毕业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每半年向中心党支部递交一份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汇报。
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应向中心党组织递交书面转正申请,领取《预备党员转正综合情况汇报表》和《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五、建立考核制度参加就业代理的高校毕业生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起到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和考察。
中心党支部每年对就业代理的党员进行一次考核,以邮寄、传真或网络的方式发放《流动党员年度考核表》。
本人要认真填写,真实反映一年来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由所在地单位(家庭所在社区、街道、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中心党组织,经审查后存入本人档案。
六、党费收缴参加就业代理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应持流动党员证按期交纳党费,每月缴纳不便的可每季度向中心党组织缴纳一次。
党章规定: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活动的,按自动脱党处理。
有工资收入的按有关规定交纳,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每月缴纳2元。
七、党的组织生活参加就业代理的高校毕业生党员需与中心党组织经常保持联系,积极主动的参加中心党组织每年集中组织的各项活动。
高校党组织如何对流动党员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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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党组织如何对流动党员进行管理
高校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确认流动党员身份。
高校党组织应该与流动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联系,确认流动党员身份,并在其所在的地方党组织中建立档案。
2. 建立联系机制。
高校党组织应该与流动党员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情况,为其提供思想上、生活上和工作上的支持。
3. 定期交流学习。
高校党组织应该定期组织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的学习活动,加强流动党员的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提升其党性觉悟和组织认同感。
4. 加强政治引领。
高校党组织应该加强流动党员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其认清党的方向和任务,加强对党组织的信任和支持,始终保持对党的忠诚和担当。
5. 形成工作机制。
高校党组织应该建立流动党员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项管理措施和工作内容,定期检查和评估工作效果,不断完善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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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本着有利于党员的生活和学习、有利于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等原则,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织建立流动党员管理登记表,记录流动党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入党时间、流动原因、流入地点、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流动党员要自觉地经常和所在党支部或党总支保持联系,采取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每月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本人思想和工作等有关情况,按时参加组织生活,按时缴纳党费,按时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其他各项任务。
三、流动党员工作或流动地点变化时,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汇报,并积极宣传正能量,继续为我校教育事业出谋出力。
四、党总支及各支部时刻关注流动党员的生活、学。
学校流动党员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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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流动党员管理规定(试行)学校流动党员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1、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流动党员越来越多,流动范围越来越广的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2、流动党员系指因辞职、辞退、离退、停薪留职、定岗落聘、外出务工、单位委派等原因,使工作(行政)单位或居住地脱离学校或校内原工作单位时间较长的党员。
3、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党组织设置4、党员分散外出从事务工、科研、科技开发、实习、讲学等活动,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从业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时间在2至6个月的,或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所在党总支出具证明到组织部换取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时间在1个月内,以书信或电话向支部汇报情况,保持联系。
5、周口店、北戴河、崇阳实习站,每年师生进站实习期间,分别成立临时党支部,由组织部指派临时党支部书记,负责领导进站实习的师生党员的组织生活和政治教育。
各院、系参加实习的师生党员由所在党总支向临时党支部出具党员证明信。
6、党员3人集体外出的,应设立党小组或建立党支部,其领导和管理仍由所在党总支负责。
若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在征得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
7、驻外办事处或委派外出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当地所去单位党组织。
8、因定编定岗落聘,人事关系交至校人才交流中心和复退转业军人来校待安置期间的党员,其党员组。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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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制度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流动党员是指在组织关系所在地改为在居住地继续履行党员职责的党员。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组织管理,保证其积极参与党的各项活动,促进党员队伍的活跃和凝聚力的提高,进一步推动党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流动党员应该坚决按照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要求,履行党员的权力和义务,对党忠诚,为党的事业不懈奋斗。
第三条流动党员应当自觉向组织和党员之间建立联系,参加党组织组织的活动,接受党性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履行党纪党规,加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第四条组织流动党员,应当根据党员的性质、工作性质和流动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组织管理措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迁移,应当按照党章和党的有关制度的规定办理,及时办理组织迁移手续。
第六条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向流动党员提供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的有关材料,确保流动党员了解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的情况。
第七条对于履行组织转接手续的流动党员,所在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向其发送组织关系迁移函,并安排党费交纳情况。
第八条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应当对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进行动态管理,了解其流动情况,并按照要求与流动党员及时联系。
第九条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应当每年对流动党员的学习、工作、参加党组织活动等情况进行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合理调整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
第十条流动党员在组织关系所在地和居住地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由双方党组织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向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申请协调。
第三章活动参与第十一条流动党员应当及时参加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组织的集体学习、组织活动等,积极参与党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居住地党组织应当为流动党员提供充分的学习、交流和参与活动的机会,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他们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流动党员应当按照组织要求,参加党的各类组织生活,如支部会议、党员大会、民主评议等,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大学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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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流动员管理规定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特点和需要,进一步做好流动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关于到校外学习、工作员的管理凡人事关系在我校,到校外学习、工作的员(不含出国、出境),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六个月之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业务、休假探亲的员,可开具临时组织关系。
2、六个月以上,长期在校外学习、工作,有固定地点的员,应接转正式组织关系。
3、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回校的员,组织关系不转出,仍在所在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和缴纳费。
4、凡3名以上员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时间相对较长的,可以成立支部、临时支部或小组。
5、毕业时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员,若人事档案存放在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其组织关系可直接转入XX市市直机关工委。
二、关于出国、出境员的管理凡出国或出境(到港、澳、台地区)的员,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公派出国(境)的员,出国(境)前应向支部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缴纳费(一般不超过一年),并由所属总支或直属支部登记备案,回国后及时恢复组织生活。
出国(境)在六个月以上的员,回国后应向组织汇报思想。
2、因私出国(境)的员,人事关系仍落在我校的,本人办理保留籍手续;因私出国(境)的学生员,亦应办理保留籍手续。
退学、辞职出国(境)的员,其组织关系应随入材料一起转到户口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的组织或人才交流中心。
3、出国(境)的预备员到了转正日期的,一般待本人回国后提交转正申请和思想汇报后,在本人参加的情况下支部再讨论其转正问题。
符合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一段时间的延期转正,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预备员资格。
4、超过籍保留期限未归的员以及过去未办理保留籍手续的员,归国后继续在学校工作的,向组织汇报思想,经支部讨论和上级组织批准后可恢复组织关系。
5、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员,出境以后,不再保留籍,预备员取消预备员资格。
三、关于短期来我校学习、工作员的管理凡人事关系不转到我校、短期来我校学习、工作的各类员,包括各类定向、委培、进修生、成教生以及来校挂职或临时工作的人员,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1、来我校学习、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之内的员,一律不接转正式组织关系,而接转临时组织关系(即由原单位出具员证明信,下同)。
江苏大学关于流动党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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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关于流动党员管理的暂行规定(2005年6月9日 江苏大委[2005]50号)为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使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流动党员系指因辞职、辞退、落聘待岗、学习进修、讲学、科研、科技开发、挂职锻炼、出国(境)和学生毕业后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等原因,脱离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工作学习单位时间较长的党员。
二、党员因辞职、辞退离校,应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档案一并转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三、党员因学习进修、讲学、科研、实习等原因需外出,事先应向所在党支部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外出事由、地点、时间,经支部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1、离校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回校后党员应当主动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党组织汇报在外的有关情况。
2、离校时间在三至六个月的,地点固定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单位党组织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返校时,应请所去单位党组织在党员证明信上加盖印章后交原单位党组织;地点不固定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所去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并登记在活动证上,党员返校后,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原单位党组织,并汇报在外的有关情况。
3、离校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党员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在外的有关情况。
四、党员三人及以上集体外出时间较长的,应设立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由原所在党组织指定负责人,党员是同一支部的,由所在党支部负责领导和管理;党员不是同一支部的,由上级党组织负责领导和管理。
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负责人应每季度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执行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执行](https://img.taocdn.com/s3/m/95c82f88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bf.png)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执行一、流动党员的分类管理根据党员的流动状态和情况的不同,可以将流动党员划分为以下几类:在外地工作、在外地学习、在外地就业、在外地生活、短期出差、长期出差等。
对于不同类别的流动党员,应根据其具体情况和特点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党员在流动状态下也能够做到忠实履行党员职责。
1.在外地工作的流动党员在外地工作的流动党员,往往面临着工作压力大、生活困难等问题,需要党组织给予关心和帮助。
对于这类党员,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联系机制,定期与其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坚定信仰,坚定理想,坚定信念,增强党性修养,不断提高政治素质。
2.在外地学习的流动党员在外地学习的流动党员,往往需要承担学业繁重、压力较大的任务,需要党组织的支持和关怀。
对于这类党员,应加强学习指导,提供学习资源和帮助,帮助其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同时,要引导其注重学习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在学有所获的同时,也要注重将所学知识与党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3.在外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在外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往往面临着工作机会较少、竞争激烈等问题,需要党组织的关心和关怀。
对于这类党员,应加强就业指导,提供就业帮助和支持,帮助其解决就业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同时,要引导其增强职业意识,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努力实现自身价值,为党和人民事业贡献力量。
4.在外地生活的流动党员在外地生活的流动党员,往往面临着适应环境、交往困难等问题,需要党组织的支持和关怀。
对于这类党员,应引导其积极融入当地社会,尊重当地文化,增进与当地居民的友谊,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印象。
同时,要加强与其的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和需求,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5.短期出差和长期出差对于短期出差和长期出差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建立健全的出差管理制度,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在出差期间也能够履行党员职责,不因出差而影响党员身份。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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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毕业生流动党员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北学院毕业生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经我院党委研究,成立中北学院毕业生流动党员工作站(简称“工作站”),挂靠中北学院政工教师党支部,负责中北学院毕业生流动党员的管理。
二.毕业生流动党员的认定和接收毕业生党员在毕业离校时未落实组织关系接受单位的,则认定为流动党员,由各系学生党总支(直属支部)统一按规定将其组织关系转入工作站,由工作站出具《流动党员活动证》。
三.流动党员的组织生活(一)工作站将独立开展党的活动,过组织生活,并利用网络等手段及时与流动党员保持联系,流动党员也应按期向工作站汇报思想,工作站每半年向学院党委上报一次工作情况,年终上报全年工作总结。
(二)流动党员应该积极参加流入支部(单位)的党组织生活,并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做好记录,服从所在支部的管理。
(三)流动党员所在单位如果没有党组织,流动党员应至少每半年回工作站参加组织生活且以书面的形式汇报思想,汇报材料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参照依据。
四.预备党员转正(一)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一个月,预备党员个人应书面写出转正申请和递交相关材料给我院毕业生党员流动站,流动站所属党支部定期召开党支部大会(一年两次)讨论通过,上报我院党委。
(二)流动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出具党员一年来表现的考察意见;流动党员所在单位如没有党组织,则由所在单位出具该党员一年来日常表现的鉴定。
(三)预备党员转正申请材料:1.转正申请一份(手写稿);2.思想汇报两份(预备期每半年各一份);3.身份证复印件;4.单位思想鉴定或考察意见(签章);5.在校期间党支部的鉴定;6.本人党组织材料(如人事档案未转出,则不需提供)。
(四)转正办理程序:1.由本人亲自提交转正申请;2.召开支部大会;(如流动党员未能参加定期召开的支部大会,则由学院党委指派专人谈话。
学校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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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流动党员管理规定学校流动党员管理规定学校流动党员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1、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流动党员越来越多,流动范围越来越广的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2、流动党员系指因辞职、辞退、离退、停薪留职、定岗落聘、外出务工、单位委派等原因,使工作(行政)单位或居住地脱离学校或校内原工作单位时间较长的党员。
3、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党组织设置4、党员分散外出从事务工、科研、科技开发、实习、讲学等活动,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从业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时间在2至6个月的,或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所在党总支出具证明到组织部换取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时间在1个月内,以书信或电话向支部汇报情况,保持联系。
5、周口店、北戴河、崇阳实习站,每年师生进站实习期间,分别成立临时党支部,由组织部指派临时党支部书记,负责领导进站实习的师生党员的组织生活和政治教育。
各院、系参加实习的师生党员由所在党总支向临时党支部出具党员证明信。
6、党员3人集体外出的,应设立党小组或建立党支部,其领导和管理仍由所在党总支负责。
若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在征得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
7、驻外办事处或委派外出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当地所去单位党组织。
8、因定编定岗落聘,人事关系交至校人才交流中心和复退转业军人来校待安置期间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机关工委人才交流中心党支部,待工作安排后再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9、离退休党员属干部编制的要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离退休干部党总支所属党支部,属工人编制的转至居委会党支部。
西南石油大学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西南石油大学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2488f90c524de518974b7d44.png)
西南石油大学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流动党员是指我校师生员工党员因辞职、辞退、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落聘待聘、外出务工、学习、研究、出国出境、学生毕业等原因,使工作(行政)单位或居住地脱离学校或校内原工作单位,以及人事关系不在我校,而短期来我校学习、研究、务工等各类党员。
第二条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原则,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第三条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是件非常严肃的事情,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高度重视,党委组织部应加强指导,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二章党组织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责任第五条流出地党组织的主要责任:做好外出党员的登记工作,了解外出党员的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⑴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
⑵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⑶了解外出党员的思想、就业和生活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相关要求等。
⑷外出党员返回后,及时了解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组织生活情况。
第六条流入地党组织的主要责任:对流入党员的教育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整体工作中。
⑴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
⑵加强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基层党组织,组织他们参加组织生活。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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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制度2篇篇一:高校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使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党员系指因辞职、辞退、落聘待岗、学习进修、讲学、科研、挂职锻炼、出国(境)和学生毕业后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而本人脱离学校时间较长的党员。
第三条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从有利于党员合理有序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关系管理第四条党员外出时间在3至6个月,有固定地点的,应持党员证明信,到所在地党组织过组织生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有固定地点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当地党组织。
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组织关系难以落实或无固定地点的党员,由上级党组织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相应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按时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五条凡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外期间要主动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并按时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接到党组织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
党员外出返回后,应主动向党组织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相关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查验。
第六条党员三人及以上集体外出时间较长的,应设立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指定负责人。
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负责人应每季度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
第七条对外来流入党员,应在接到流出地党组织的委托管理信函后,根据其工作岗位将其及时编入一个党支部,并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
对于非学校正式编制党员需要和学校使用部门签订固定用工合同后,方可根据其本人意愿决定是否接收其组织关系。
xx区民办学校(幼儿园)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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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民办学校(幼儿园)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是新形势下基层组织建设的一个新课题,也是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根据黄埔区“党建带工建,党工共建”工作会议的部署,就我区目前的情况来看,民办学校(幼儿园)流动党员的队伍呈不断壮大的趋势,如何对他们有效地进行管理并发挥好他们的作用,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按照《党章》规定,根据省、市和区委提出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到哪里,党组织就覆盖到哪里,党的工作就开展到哪里”的要求,制订本办法:一.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流动党员是我区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人才工作的大局,坚持以人为本、适应特点、发挥优势、注重时效的原则,全面加强流动党员的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扎实工作,狠抓落实,与时俱进,不断探索,为我区民办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二.健全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制度确认流动党员的身份是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开展党建和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
具体要求如下:1.核实、确认方式应以函证为主。
2.与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地的党组织取得联系,获取原组织的详细地址。
3.向对方发出统一格式的党员身份求证函,求证函应附回函的详细地址及邮票。
4.尽量避免由流动党员本人转交。
5.无法向流出地党组织进行函证的,按照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流动党员身份确认的意见》穗组通[2003]86号,以下九种情形之一可确认党员身份:一是持有近一年内由流出地党组织出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二是持有近6个月内由流出地党组织出具的《党员证明信》;三是持有近3年内由流出地党组织出具的《流动党员活动证》;四是流入地党组织与流出地党组织联系,或流动党员本人与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由流出地党组织开具的一年内有效书面证明材料;五是流动党员的组织人事档案中能证明其党员身份的材料;六是持有加盖党组织印章的,有近一年内交纳党费记录,并有收费人签名的党费证;七是持有近两年参加镇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党员培训班颁发的有关证书;八是持有近两年受到各级党组织表彰的有关证书;九是持有近两年参加民主评议党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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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学校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学校流动党员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1、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流动党员越来越多,流动范围越来越广的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2、流动党员系指因辞职、辞退、离退、停薪留职、定岗落聘、外出务工、单位委派等原因,使工作(行政)单位或居住地脱离学校或校内原工作单位时间较长的党员。
3、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党组织设置
4、党员分散外出从事务工、科研、科技开发、实习、讲学等活动,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从业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时间在2至6个月的,或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所在党总支出具证明到组织部换取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时间在1个月内,以书信或电话向支部汇报情况,保持联系。
5、周口店、北戴河、崇阳实习站,每年师生进站实习期间,分别成立临时党支部,由组织部指派临时党支部书记,负责领导进站实习的师生党员的组织生活和政治教育。
各院、系参加实习的师生党员由所在党总支向临时党支部出具党员证明信。
6、党员3人集体外出的,应设立党小组或建立党支部,其领导和管理仍由所在党总支负责。
若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在征得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
7、驻外办事处或委派外出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当地所去单位党组织。
8、因定编定岗落聘,人事关系交至校人才交流中心和复退转业军人来校待安置期间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机关工委人才交流中心党支部,待工作安排后再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9、离退休党员属干部编制的要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离退休干部党总支所属党支部,属工人编制的转至居委会党支部。
异地安家或居住地离学校较远,不便参加离退休党员组织活动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居住地或有关单位党组织。
返聘的离退休党员,返聘期间其党员组织关系可转至(留在)返聘单位党组织。
10、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调入、调出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党员证明信的出具,校内组织关系的转移,《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发放,均须由党员本人持所在党总支的有关证明到组织部办理。
11、凡来我校学习、进修和从事其他工作的党员,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出具基层党委组织部门的党员证明信或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及时向党委组织部备案,否则,不承认其党员身份。
三、流动党员的管理教育
12、流动党员的管理教育以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但在职党员无论集体或分散外出,只要行政关系未脱离原单位,不论其党员组织关系是否转出,原单位党组织仍应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
13、党员外出时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或口头报告,内容包括所去地点、外出时间及主要事项等。
经支部、总支批准后,由总支出具手续到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或党员身份证明证件。
外出后要及时将组织关系或党员身份证明证件,交给所去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接受其教育和管理。
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
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外出返校后,应主动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转回的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及其他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查验。
14、流动党员外出前,所在党组织要对其进行登记,并进行行前教育。
外出后,要通过适当的方式与外出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其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党员返校后,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记载的内容和鉴定材料,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情况。
15、经组织接转的外来党员,有关总支应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收缴其党费,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
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等证件的有关内容,离校时应如实写出鉴定材料。
16、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月交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或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17、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中流动的,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考察。
凡正式组织关系转来我校的预备党员,到期转正时,所在党组织必须征求对方党组织的意见后,再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手续。
在我校发展并考察三个月以上的预备党员,调离学校时,所在党支部应作出鉴定,并将材料寄送所去单位党组织。
18、流动党员的统计,半年、年报,由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统计上报。
19、党员在流动中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的,应根据党章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20、校内兼职(即双肩挑)党员的组织关系,应随主要任职单位一同转移,自觉接受主要任职单位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