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6.03.01

•【字号】豫司文[2006]31号

•【施行日期】2006.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工

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豫司文[2006]31号)

厅机关各局处室:

《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意见(试行)》已经厅党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二OO六年三月一日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意见(试行)

为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机关活力,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交流轮岗的指导思想

1、厅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干部“四化”方针,着眼于锻炼和培养干部,促进干部合理流动,提高干部干事创业的能力,同时要从实际出发,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干部队伍

思想稳定,积极稳妥地推进干部交流轮岗工作。

2、交流轮岗工作要逐步形成制度。今后提拔处级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原则上要求具有两个以上下一级职位工作的经历。

二、交流轮岗的条件

1、担任处级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五年,原则上要实行轮岗;科级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处室工作时间较长的,根据工作需要也要实行轮岗。

2、新提拔的处级干部一般要进行交流使用。

三、交流轮岗的方法步骤

1、处级干部和科以下干部的轮岗要分步实施。先进行处级干部轮岗,再适时进行科以下干部轮岗。

2、厅政治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第一季度提出交流轮岗意见,报厅党委研究决定。

四、工作要求

干部交流轮岗是关系厅机关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关全体同志要充分认识干部交流轮岗的意义,处理好个人和组织的关系,增强大局意识,服从组织的安排。各局处室领导要切实加强思想教育和正面引导,保证干部队伍的思想稳定和机关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3.08.18 •【字号】豫司文[2003]144号 •【施行日期】2003.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司文[2003]144号) 厅机关各局处室、省监狱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 《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8月13日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 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司法部工作规则》,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司法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科学管理,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部门。

三、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依法行政,勤奋工作,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局、处、室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司法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厅领导人员工作职责 五、司法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司法厅的工作,副厅长(含厅级领导,下同)协助厅长工作。 六、厅长召集和主持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司法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厅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厅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厅长或由厅长指定一名副厅长主持工作。 九、司法厅机关各局、处长、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议事和决策机制。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要由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运作。 十一、司法厅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作正式决定。要注意咨询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和充分利用司法厅网站,不断拓宽民主和信息渠道。 十二、建立决策责任制度,明确厅领导承担的具体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6.06.21 •【字号】豫司文[2006]114号 •【施行日期】2006.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知 (豫司文[2006]114号) 厅机关各单位: 《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分解(略)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合法 1、各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职权。 2、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本机关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处室不得委托其他组织、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事务。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各处室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和标准。 2、审查、核查申请材料取得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合法 各处室和有关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河南省司法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河南省司法厅全面推进依法行 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0.08.12 •【字号】豫司文[2010]182号 •【施行日期】2010.08.12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河南省司法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豫司文〔2010〕182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省政府法制办明电[2010]1号)要求,省厅决定成立“河南省司法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经厅领导同意,现将河南省司法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组织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各项任务,制定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阶段性目标、具体任务和保障措施并监督实施;制定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全

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检查各省辖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王文海(厅党委书记、厅长) 副组长:杨骁(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成员:由厅办公室主任、厅政治部副主任(正处级)、厅监察室主任、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处长、国家司法考试处处长、厅基层工作指导处处长、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厅法制处处长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职责。办公室设在厅法制处,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处处长担任。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1.12.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与省人民检察院协商,省司法厅决定面向社会选任新一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外部监督制约制度。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河南省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实施细则》,主要监督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相关办案活动,根据需要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活动。 二、选任名额 本次拟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100名。

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 三、选任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 2.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中国公民; 3.公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7.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8.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四、任期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6.03.01 •【字号】豫司文[2006]31号 •【施行日期】2006.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工 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豫司文[2006]31号) 厅机关各局处室: 《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意见(试行)》已经厅党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二OO六年三月一日河南省司法厅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意见(试行) 为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机关活力,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交流轮岗的指导思想 1、厅机关干部交流轮岗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干部“四化”方针,着眼于锻炼和培养干部,促进干部合理流动,提高干部干事创业的能力,同时要从实际出发,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干部队伍

思想稳定,积极稳妥地推进干部交流轮岗工作。 2、交流轮岗工作要逐步形成制度。今后提拔处级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原则上要求具有两个以上下一级职位工作的经历。 二、交流轮岗的条件 1、担任处级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五年,原则上要实行轮岗;科级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处室工作时间较长的,根据工作需要也要实行轮岗。 2、新提拔的处级干部一般要进行交流使用。 三、交流轮岗的方法步骤 1、处级干部和科以下干部的轮岗要分步实施。先进行处级干部轮岗,再适时进行科以下干部轮岗。 2、厅政治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第一季度提出交流轮岗意见,报厅党委研究决定。 四、工作要求 干部交流轮岗是关系厅机关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关全体同志要充分认识干部交流轮岗的意义,处理好个人和组织的关系,增强大局意识,服从组织的安排。各局处室领导要切实加强思想教育和正面引导,保证干部队伍的思想稳定和机关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4.12.08 •【字号】豫司文[2004]274号 •【施行日期】2004.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豫司文[2004]274号) 省监狱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工作的意见》已经2004年12月6日厅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4年12月8日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则(试行)》(豫司办[2004]30号)和《关于厅机关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几个问题的意见》(豫司办[2004]17号),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国家赔偿、行政复议应诉、刑罚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等执法工作,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保障和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增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意识和能力 学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全面把握法条要义,是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建设学习型机关的内在要求。因此,各单位要在近期安排专门时间,组织全体同志深入开展行政法律知识的学习活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基层工作处、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司法考试处、法律援助中心等执法工作领域较多、任务较重的单位,还要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对直接负责执法工作的骨干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切实理解和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项法律制度。 需要学习的主要内容: (一)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温家宝总理、张福森部长在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二)《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方面的《决定》; (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工作规定》、《河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关于厅机关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几个问题的意见》、《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则》; (四)刑罚执行、劳动教养、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仲裁与司法鉴定、司法考试、法律援助管理方面的部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通过以上四个专题的学习,一是要明确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具体目标、主要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局,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为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研究制定《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 2017年2月16日 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检察权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相应服务,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 第五条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简称省级人民监督员)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简称市级人民监督员)。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包括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市级人民监督员监督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及省直管县(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第六条省、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监督员管理工作机构分别负责同级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 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原所在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安排,协助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健全工作机构,选配工作人员,完善制度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选任 第七条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 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中国公民; (三)省级人民监督员户籍或常住地应在本省辖区,市级人民监督员户籍或常住地应在当地辖区。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具有失信记录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警务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7]164号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警务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警务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豫司文[2007]164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河南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河南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意见(司发通[2006]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监狱劳教工作监督机制,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含厅局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参照国务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司法厅设立警务督察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对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警务督察办公室,负责警务督察日常工作。 第二条警务督察的任务: (一)紧紧围绕司法行政中心工作狠抓警务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政令警令畅通; (二)针对监狱劳教单位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深入现场督察; (三)加强对监狱劳教单位内部管理情况的现场督察,推进监狱劳教单位正规化建设,维护监狱劳教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信访工作办法 (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6.06.22 •【字号】豫司文[2006]117号 •【施行日期】2006.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访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信访工作办法(试 行)》的通知 (豫司文[2006]117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河南省司法厅信访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司法厅信访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对信访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理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实事求是的原则; (五)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以下制度: (一)领导责任制度。省厅和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及各直属单位都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领导组织,各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及信访工作人员按职责分工负具体责任。 (二)定期排查制度。对重点信访事项、重点信访人、重要信访问题要进行定期排查,把信访工作重心从事后接待处理,转移到事前调处上来。 (三)领导接访和包案制度。各级、各单位领导要定期接待来访群众,掌握信访动态,亲自参与处理信访事项。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实行领导包案制度。 (四)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各单位都要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相关部门、人员,专题研究信访工作。 (五)听证制度。对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会,邀请相关人士参加,依法公开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六)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制度。处理信访事项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 (七)督查督办制度。坚持对信访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八)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失职,导致信访人多次越级集体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信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单位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支持省直管试点县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支持省直管试点县实施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1.06.27 •【字号】豫司文[2011]158号 •【施行日期】2011.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支持省直管试点县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司文[2011]158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局处室,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司法局: 《河南省司法厅支持省直管试点县司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已经河南省省直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河南省司法厅支持省直管试点县司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1〕7号)要求和全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确保6月1日新的管理体制入轨运行,现对省司法厅支持省直管试点县司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以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要求,抢抓机遇,多措并举,努力把试点县司法行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充分发挥试点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职能作用,推进全省司法行政事业不断发展,为建设中原经济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试点县司法行政干部队伍; --构建一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职能作用发挥明显的试点县司法行政工作体制机制; --打造一个设施齐备、功能健全、保障有力的试点县司法行政工作平台; --形成一个业务活跃、服务民生、持续创新的试点县司法行政工作局面,为维护稳定、服务大局、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三、试点县享有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根据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突出重点、依法探索”的原则要求,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省司法厅赋予试点县司法行政机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19项(详见附件)。 四、支持试点县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要把队伍建设作为试点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根本,把抓班子、带队伍、强素质、树形象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始终抓住不放。要积极探索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试点县司法行政干部管理体制,确保高素质的优秀人才能够选录到司法行政工作岗位;要按照中组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干部双重管理的要求,探索对试点县司法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协管工作,规范程序,理顺体制;要切实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试点县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及时调整司法行政干部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通过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

河南省司法厅机关纪律作风整顿实施方案

河南省司法厅机关纪律作风整顿实施方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1.03.21 •【字号】豫司文[2011]50号 •【施行日期】2011.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机关纪律作风整顿实施方案 (豫司文[2011]50号) 省监狱管理局,厅机关各局处室: 现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纪律作风整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阶段组织实施情况请及时报厅直机关党委。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司法厅机关纪律作风整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解决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机关干部在学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厅党委研究决定,在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机关开展以创建“五型机关”为目标的纪律作风整顿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一次全会、省纪委八届六次全会以及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和“三具两基一抓手”工作方法,按照卢展工书记“把风气搞正,把工作做实”的要求,认真践行河南司法行政精神,努

力提高厅、局机关干部与时俱进、科学发展、把握规律、善于创新、服务基层、执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为我省司法行政事业全面迈入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第一方阵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作风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密切联系实际原则。各单位、各部门要立足工作实际,重点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二是坚持领导带头原则。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学习,带头查找问题,带头认真整改,做全体党员干部的表率。 三是坚持普遍教育和解决突出问题相结合原则。既要针对普遍性问题开展全面教育整顿,又要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项教育和整改,做到注重全面、抓住重点、保证效果。 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原则。纪律作风整顿要与谋划工作相结合、与创先争优和文明创建相结合、与创新完善工作机制相结合,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三、目标要求 通过纪律作风整顿,要着力解决厅、局机关干部在学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全体机关干部中形成热爱学习、遵章守纪、与时俱进、服务群众、效率优先、依法行政的良好风气,实现厅、局机关干部作风纪律的新转变,达到“七个进一步”的工作目标:大局意识进一步增强、思想观念进一步解放、工作态度进一步端正、工作作风进一步改进、纪律意识进一步强化、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机关形象进一步提升。 四、整顿重点 本次纪律作风整顿的重点主要是解决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在政治敏锐性方面,大局意识不强,积极主动、全面融入不够。有些干部在思想认知上、工作方法上、工作作风上不能自觉做到全局为重、大局为先。对自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7.05.10 •【字号】豫司文[2007]100号 •【施行日期】2007.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 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司文[2007]100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局处室,省法律援助中心: 《河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河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以下统称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尚不够行政处分的违法和不适当行政行为,给予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三条对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惩戒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该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内容违法或者不适当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 (三)违法规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的; (四)不按规定报送备案或者有关人员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纠正违法规范性文件的; (五)造成其他负面影响的。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 (二)擅自增加行政许可条件或者在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指定中介服务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呈报、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 (四)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给予行政许可的;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务员法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务员法培训工作方案》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5.08.30 •【字号】豫司文[2005]168号 •【施行日期】2005.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务员法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司文[2005]168号) 省属劳教所、少教所,省法援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局): 现将《公务员法培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按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公务员法》,并将学习情况及时向省厅通报和反映。 二OO五年八月三十日 《公务员法》培训工作方案 根据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人〔2005〕43号)精神,经研究,从8月下旬到10月中旬在省属劳教所、省法援中心和厅机关公务员中,认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学习活动。现提出以下方案:指导思想:《公务员法》培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培训,使受训人准确理解法律条文切实把握精神实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推进公务员法贯彻实施工作顺利进行打好基础。 培训目标:2005年12月31日前,省属劳教所、省法援中心、厅机关各处室

(局)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原则上轮训一遍。 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公务员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公务员法出台背景、立法依据、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适用对象,公务员的条件、权利义务,公务员管理的原则、各个管理环节的有关规定及法律责任等。 培训形式: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研讨会、交流会,知识竞赛,利用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切实把培训工作搞实搞活。 培训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务员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组织人事部门培训的主渠道作用,采取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方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制定培训方案和计划,切实做好培训工作。 二、保证质量,做到培训“三统一”。党建读物出版社和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的《公务员法释义》、《公务员法教程》和河南省实施公务员法协调小组办公室编著的《公务员法知识讲义》是上级指定学习的培训教材,各单位、部门一定要按照上级关于要”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培训时间”的要求,积极征订教材,认真组织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三、突出重点,抓好三类培训。一是抓好领导职务人员培训。各单位、各部门领导要发挥表率作用,先学一步,带头作学习辅导,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和促进广大干部学习《公务员法》。二是抓好政工人事部门人员的培训。政工人事部门人员是《公务员法》的组织实施者,他们的学习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队伍的学习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头作用,是学习培训的骨干。三是抓好司法厅机关人员的培训。河南省司法厅机关是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领导机关,厅机关干部的学习直接影响着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学习,厅机关各处室接通知后,要利用每周二、五下午学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4.07.22 •【字号】豫司文[2004]160号 •【施行日期】2004.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 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司文[2004]160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和《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要求,为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推动我省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迈上新的台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

则,促进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增强司法所整体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于社会。 二、工作目标 用3-5年时间,分四个阶段,逐步使全省绝大部分司法所建设达到司法部制定的规范化司法所的基本要求:2004年10月至2005年10月,全省30%的司法所达到规范化要求;2005年10月至2006年10月,全省60%的司法所达到规范化要求;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全省80%以上的司法所达到规范化要求;2008年底以前,力争全省司法所全部达到规范化要求。努力使我省司法所能够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与此同时,要使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实现经常化、制度化。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 1.机构设置。司法所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乡镇(街道)司法行政组织机构统一称为XX县(市、区)司法局XX乡(镇)司法所(城市街道司法所省去“办事处”)。 2.管理体制。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司法所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3.机构编制。贯彻落实《河南省乡镇机构改革方案》(豫文[2001]174号),司法所要机构独立、编制单列、管理科学规范。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编制充实司法所。 4.人员组成。司法所应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设所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所长,实行所长负责制。在司法所公务员暂时不足3人的地方,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可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内部职能分开,工作相互配合的体制。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工作意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8.07.01 •【字号】豫司文[2008]165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司文[2008]165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为适应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形成有规模、有声势、有特色、有成效的新闻宣传工作局面,更好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强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 1.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宣传工作是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2.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宣传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认知度,提升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影响力,树立司法行政机

关良好形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和舆论氛围,促进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具有积极而重大的意义。 3.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宣传工作担负着宣传司法行政机关方针、政策,宣传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宣传司法行政机关先进典型、重大成果和队伍建设的重要职责。 二、切实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 4.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要把新闻宣传工作列入党委(组)的议事日程,作为重要工作经常研究部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策划、协调参加重大宣传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宣传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党委(组)会、行政办公会等必要的工作会议。 5.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树立“大宣传”理念,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宣传部门具体抓、其他部门配合抓的宣传工作格局。 6.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要关心支持新闻宣传工作,加强宣传队伍建设,从政治上关心宣传人员的成长进步,为新闻宣传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条件。 三、突出新闻宣传工作重点 7.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及司法行政中心工作,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干警,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 8.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要紧紧围绕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三项职能,重点搞好管理监狱劳教、管理法律服务、开展法制宣传、指导基层基础等职能的宣传;紧紧围绕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宣传队伍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和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紧紧围绕司法行政工作机制创新,宣传司法行政改革的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果;紧紧围绕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的各项活动,宣传活动的进展、措施和取得的社会成效等。 四、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

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9.05.22 •【字号】豫司文[2009]120号 •【施行日期】2009.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 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豫司文〔2009〕120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 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高素质司法行政干部队伍,按照中组部《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司法部《关于2008-2012年司法行政系统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委《2006-2010年全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省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法干警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以及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

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紧紧围绕做中原崛起建设者和捍卫者的职责,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主线,以素质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养和执法能力为重点,把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新培训理念,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增强培训实效,积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证、充满智慧和活力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创建平安河南,构建和谐中原,实现中原崛起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政法保障。 (二)总体目标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10学时,5年累计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应达550学时以上;其他干部每年参加脱产的时间不少于100学时,实现三年内把全体司法行政干警轮训一遍。通过教育培训使全省广大司法行政干警的理想信念更加坚定,业务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明显提升,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不断提高,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的学风进一步弘扬,切实做到眼界宽、思路宽、胸襟宽。通过教育培训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体现在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中,落实到司法行政干警的实际行动上,使广大司法行政干警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能力进一步提高,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理念、培训方式、培训管理、培训制度和培训手段的改革创新不断推进,与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的要求相适应、与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相适应、与我省司法行政队伍建设需要相适应,基本形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司法行政干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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