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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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

INFORMATION动态资讯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201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讨论通过,《解释》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针对近年来建筑市场的新变化、司法实践的新问题、管理政策的新突破,《解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发布,环评资质正式取消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正式签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V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正式取消环评资质。

国务院正式批复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2019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关于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的批复(国函(2018)159号)。

批复指出,原则同意雄安新区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雄安新区发展、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

批复提及,雄安新区要塑造新区风貌特色,原则上不建高楼大厦,不能到处是水泥森林和玻璃幕墙,要合理保护和利用雄安新区历史文化遗产。

批复要求,建立全域覆盖、分层管理、分类指导、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把每一寸土地都规划得清清楚楚后再开工建设;逐步建立涵盖规划、建设、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的雄安标准体系,创造“雄安质量”。

国务院批复北京城市副中心控规全文发布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6年一2035年)》作岀批复,同意《城市副中心控规》。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_法院法庭建设规划书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_法院法庭建设规划书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_法院法庭建设规划书第一章总体概述第一节项目名称一、项目名称某某人民法庭某某人民法庭某某人民法庭二、项目建设单位:某某人民法院三、项目负责人:四、项目投资估算:156.585万元一、人民法庭情况:位于东郊卫星路北侧,管辖昭乌达路以北4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辖区面积10.4平方公里,辖区人口15万人。

庭内现有干警10人,2004年受理案件582件,年均受理各类案件520件。

南新街法庭现租借房屋办公,面积120平方米,有电话2部,汽车1辆。

三、城郊人民法庭情况:城郊法庭位于红山区东郊原城郊乡政府北侧,管辖红山区桥北镇、红庙子镇、城郊乡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辖区面积150平方公里,辖区人口6万人。

庭内现有干警9人,2004年受理案件642件,年均受理各类案件560件。

城郊法庭现租借城郊乡政府房屋办公,面积150平方米,有电话2部,汽车1辆。

第三章规划背景第一节规划背景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人民法庭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工作大局,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加强和规范人民法庭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人民法庭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保证.只有良好的审判工作条件,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才能使大量的案件得到及时处理,才能使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司法为民的宗旨得到落实。

为改善三个派出法庭的审判、办公条件,虽然我院经过多方努力,但由于各种因素制约,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鉴于红山区地方财力状和我院实际情况,目前无法靠自身财力解决现有困难,因此,急需上级财政予以支持。

第二节法庭用房建设的必要性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是保障法庭履行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

基层人民法庭承担着辖区内民商事等各类案件的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艰巨任务。

由于基层人民法庭处于审判工作的最基层、最前沿,因而人民法院承担的审判工作任务相当大一部分是由基层人民法庭来完成的。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全文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全文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全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篇一乙方:丙方::为加快________________基础设施的建设,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____________区人民政府与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本着互惠互利、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合作建设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四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建设规模及投资总额1、项目名称:2、建设规模:3、建设内容:4、建设地点:5、项目总投资:(以上内容以政府批复和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二、合作模式本项目采用融资代建模式。

甲、乙方负责项目回购。

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及全过程管理。

丙方负责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并按质、按量、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且提交满足移交的相关资料后,移交甲、乙方使用。

三、回购价款及支付方式1、回购价款:由回购基数(具体内容另行签订融资代建合同)、建设期利息___%、代建管理费___%、投资回报___%四部分组成。

2、回购价款的支付:采用现金回购,银行转账支付。

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____年内,按各方认可的审计单位审定的回购价款___%、___%、___%的比例支付给丁x(具体内容另行签订融资代建合同)。

四、回购承诺和担保1、在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甲、乙方承诺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完全回购丁x在本合同投资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全部合格工程项目,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全部回购价款。

2、回购担保:(1)甲、乙方出具________________建设项目的回购承诺函,于项目达到回购条件时,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回购。

资金来源不足以全额支付回购款时,不足部分由____________市财政补差进行偿还,以确保xx银行信用不受影响。

(2)乙方以____________周边尚未开发的____亩土地及________区____________号地块土地一级开发收益作为____________建设项目的回购担保。

基础设施配套费法律规定(3篇)

基础设施配套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基础设施配套费,又称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等,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向政府缴纳的费用,用于支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费用。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城市建设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征收标准、使用范围、征收程序等方面对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详细研究。

二、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了规定。

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是专门针对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法律文件。

2. 征收范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商业、工业等建设项目;(2)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排水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3)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共设施;(4)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绿地和休闲设施。

3. 征收标准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负担原则:征收标准应当与建设项目的规模、类型、地理位置等因素相适应,确保建设单位能够合理承担;(2)公开透明原则:征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建设单位查询和监督;(3)动态调整原则: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4. 征收程序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建设单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建设项目申请;(2)当地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确定征收标准;(3)建设单位按照确定的标准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4)当地人民政府将征收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2.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3. 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绿地和休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4. 其他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相关的费用。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保康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证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范围内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市政公用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投资以及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兴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保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组织项目,及时报县计划、财政部门,并积极推进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落实专人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规划、资金渠道、土地计划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重点工程项目和技术复杂工程项目,要做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对确有必要的项目,还应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以达到最佳技术及经济效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

第三章基本建设程序第七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

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相关行业的验收条件和执行规定的验收程序。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做到程序管理到位、合同管理到位、计划管理到位、投资管理到位,并认真督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总投资和总工期,合理安排分年实施的内容和投资,搞好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保证建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03.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7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月31日第8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审签,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财政部部长:蓝佛安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水利部部长:李国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2024年3月28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许经营协议订立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第五章监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第六章争议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利、能源、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新都区关于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新都区关于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新都区关于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的自查报告成都市发改委:新都区委、区政府历年来高度重视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政法基础设施的需求,认真做好政法基础设施项目规划编制工作,积极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加强项目管理,确保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近两年我区有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并将启动区公安拘留所项目建设,现按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我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自查报告如下:一、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领导机制建立情况新都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成立了建设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杨咏梅任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跃武任副组长,成员分别由政法处、办公室、监察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简文彩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二、项目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新都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由区政府划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由政府财政解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列入财政预算。

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资金已按年度建设计划列入区财政预算。

新都区公安拘留所项目已落实用地,建设资金已列入2011年区财政预算。

其他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区政府也将根据项目建设需求,落实项目用地、资金等建设条件,充分保障项目建设。

三、加强项目管理采取的措施新都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项目决策做到民主科学,严格执行土地、规划、环保等规定,履行项目建设前期审批手续,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政府性资金安全、规范使用,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1、建立项目决策机制,确保项目决策民主科学。

新都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区政府办公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逐级会研审查机制,政府投资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咨询决策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机制。

新都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和区公安拘留所项目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程序科学决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建市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23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某人民法庭扩改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人民法院某人民法庭扩改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人民法院某人民法庭扩改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第一章总论 (1)1.1项目概况 (1)1.2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 (2)1.3编制依据 (7)1.4研究的范围与过程 (8)1.5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9)1.6初步结论与建议 (10)第二章建设规模和内容 (11)2.1建设规模 (11)2.2主要建设内容 (11)第三章建设地点和建设条件 (12)3.1庭址所在地位置现状 (12)3.2建设条件 (13)3.3庭址条件比选 (15)第四章建设方案 (16)4.1扩改方案 (16)4.2设计原则 (16)4.3设计方案 (17)4.4建筑工程 (18)4.5电气工程 (20)4.6给排水工程 (23)4.7消防工程 (23)第五章环境影响评价 (24)5.1项目场址环境现状 (24)5.2项目建设与运营对环境的影响 (24)5.3环境保护措施 (24)5.4环境影响评价 (27)第六章节能措施 (29)6.1能源类别及来源 (29)6.2节约能源措施 (29)6.3节水措施 (30)第七章劳动安全与消防 (31)7.1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分析 (31)7.2安全措施 (31)7.3消防措施 (32)第八章组织机构与实施进度 (34)8.1组织机构 (34)8.2建设工期 (34)8.3建设进度计划安排 (35)8.4项目实施进度表(横线表) (35)第九章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37)9.1投资估算 (37)9.2资金筹措 (40)第十章社会评价 (42)10.1项目对社会影响分析 (42)10.2项目与所在地互适性分析 (42)10.3社会评价结论 (43)第十一章工程招投标 (44)11.1招标依据 (44)11.2招标范围 (44)11.3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 (45)11.4招标基本情况表 (45)第十二章结论与建议 (46)附录A.附件委托书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土地批文环保批文B.附图地理位置图楼层平面布置图总平面图第一章总论1.1项目概况1.1.1项目名称****市****区人民法院某人民法庭扩改建项目1.1.2建设单位****市****区人民法院1.1.3项目负责人****(院长)1.1.4拟建地点****市城站路(富裕街1号)1.1.5建设规模与内容扩建审判综合楼原有建筑,加高二层,建筑面积432平方米;改建原有建筑598平方米。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二月三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政法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政法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办发[2011]18号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陕西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1月4日陕西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4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陕西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法院系统的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基层人民法庭,检察院系统的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公安系统的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县级及县级以上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收容教育所、基层派出所,司法行政系统的监狱和劳教场所或强制隔离戒毒所、市县级司法业务用房、基层司法所,国家安全机关的业务技术用房、看守所、工作阵地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标准、厉行节约,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突出重点、基层优先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四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审批制。

主要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

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四制”规定要求,加强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实施、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级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陕西省加强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备购置
购置庭审设备、监控设备、办公 设备等。
信息化建设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包括审判管 理系统、案件管理系统、司法公开 系统等。
建设周期
设计和勘察阶段
一般需要3个月左右的时间进行项目设计和勘察。
施工阶段
根据项目大小和复杂程度,一般需要6个月到1年的时间进行施工。
装修和设备安装调试阶段
一般需要3个月左右的时间进行装修和设备安装调试。
使用期环境保护
01
合理利用资源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利用土地、水、能源等资源,减少资源消耗
和浪费。
02
减少能源消耗
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排放

03
控制污染物排放
制定合理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排污监控和治理,确保污水、废气、
噪声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环境影响综合评价
评价方法
在项目实施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项目的顺 利运行。
加强项目管理
注重环保和节能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强化对工程质量和 进度的监督,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推进。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重环保和节能减排 ,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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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教育 ,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安全培训常态化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活动,确保职工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和提高 安全技能水平,适应安全生产需要。
劳动安全制度
制定劳动安全制度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制度,明确各项安全责任和要求,为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 全提供有力支撑。
环境评价
在项目前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情况。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与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与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与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但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与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

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与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如果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采购或施工中有任何一项必须依法招标,那么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10•【字号】冀发改投资[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3〕32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去年10月,省重点建设稽察物派员办公室对保定、沧州、承德、邯郸、衡水、廊坊、邢台、唐山8个市的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了稽察,发现2011年度安排中央投资的项目中,仍有28个项目因种种原因未开工建设。

其中保定市4个、沧州市6个、承德市4个、邯郸市3个、衡水市1个、廊坊市2个、邢台市6个、唐山市2个。

除此之外,其它年度安排的项目,以及未稽察的石家庄、张家口和秦皇岛市,也有未开工的项目,请你们高度重视,加大督导力度,协调并做好相关工作,分析查找问题原因,力争尽快开工建设。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督促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各市县要针对本地未开工项目,加强督导,主动与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沟通,限期开工建设。

到2013年4月1日前仍不能开工的项目,将收回所安排的项目资金,同时在安排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资金时,减少该地方项目和资金安排额度。

二、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各市县要严把项目审批程序关,确保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优先安排已开工项目和前期工作到位的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安排。

三、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

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厅字〔2011〕4号)和九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政法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发改投资〔2011〕2067号)文件精神,不得突破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同时要与《河北省“十二五”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相衔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江苏高院1周前为公正、规范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6月26日,省法院印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改革不断推进,新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断涌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疑难复杂问题。

为公正、规范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解答:一、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管辖1、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

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2、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以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除符合《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外,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26•【字号】〔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6.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3号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改革不断推进,新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断涌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疑难复杂问题。

为公正、规范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解答:一、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管辖1、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

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2、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以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除符合《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外,不予支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技术标准、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保证金、评标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保评标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格、付款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投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质量保证措施等事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依法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确保投标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恶意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评标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智慧法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智慧法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智慧法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智慧法院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司法效能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智慧法院,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案件审理、诉讼服务、法院管理等方面的智能化。

第三条智慧法院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法治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和技术中性原则。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全国智慧法院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本辖区智慧法院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基础设施建设第五条智慧法院应建立健全硬件基础设施,包括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安全系统、存储系统等,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六条智慧法院应配备必要的软件基础设施,包括审判管理系统、诉讼服务系统、法院内部管理系统等,满足法院业务需求。

第七条智慧法院应建立健全数据中心,对法院各类数据进行统一收集、存储、管理和分析,为法院业务提供数据支持。

第八条智慧法院应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建立安全防护体系,确保法院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第三章业务应用第九条智慧法院应实现案件审理的智能化,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智慧法院应实现诉讼服务的智能化,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智慧法院应实现法院管理的智能化,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法院内部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四章人才培养与技术合作第十二条智慧法院应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法院干警的信息化素质和应用能力。

第十三条智慧法院应积极开展技术合作,与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共同推进智慧法院技术研究与应用。

第五章制度保障第十四条智慧法院应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包括信息化建设规划、项目管理、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等制度。

第十五条智慧法院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预算实施。

第十六条智慧法院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七条智慧法院应加强信息安全防护,防止信息系统被非法侵入、篡改或者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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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0-02-24 17:32: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规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人民国建筑法》、《人民国招投标法》、《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及其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申请、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法院固定刑场建设标准》、《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等是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按各自职责指导全国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立项、计划、实施和监督检查,省级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高级法院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人民法院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项目审批、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建设法院负责管理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项目建设法院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责。

第六条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要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执行基本建设的程序分为:前期工作阶段,主要包括制作项目建设书、开展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建设实施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阶段。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七条项目建设法院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的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容和规模必须执行相应的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容。

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建设法院或项目建设法院委托的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程序:中、基层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首先由项目建设法院报高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项目审查意见(着重从资金来源、建设规模、资源合理利用等面初审)。

发展改革部门参考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并根据规定的分级审批权限负责审、报批。

凡高级人民法院初审未通过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报批。

高级人民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应先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审查通过后可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报批。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和项目最终决策的重要依据。

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一般是经过资格审定的规划、设计和工程咨询单位,并要有承担相应项目的资质。

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项目建设法院编写。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法院工作实际和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建设案与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案、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后按项目审批权限由各级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法院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根据审批权限,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委托项目评审专家审查后,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必须委托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并加盖审查专用章后使用。

审查单位必须是具有审查资格,且具有审查权限要求的设计咨询机构。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权限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一)地承担的其中中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自行承担的项目,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审查;(二)地承担的其中中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评估和审查,批复文件抄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要规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申报程序,明确职责,提高项目科学决策水平。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法院在开工建设之前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建设准备的主要工作容包括:(1)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2)完成施工用水、电、路等工程;(3)组织设备、材料订货;(4)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5)组织施工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法院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建设资金落实,建设准备工作就绪后,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申请项目开工审批。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围和标准的,必须依照《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实行招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采取其他招标式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一)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四)单项合同预算低于本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的法院应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法院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容进行监督管理。

监理机构必须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法院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不得授意施工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分包,不得迫使承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法院应在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及时开工。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法院必须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

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应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法院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项目建设法院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项目建设法院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竣工验收第二十九条项目建成后,各级计划、建设和土地主管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职能分工和审批权限,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法院和有关单位必须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文件依据是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招标投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过程中的设计修改签证、洽商文件、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规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等。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法院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法院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法院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包括地人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中央预算专项(国债)资金以及地人民政府与之配套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项目都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人民国合同法》、《人民国建筑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支付。

第三十八条建设资金的支付围(一)工程前期费用。

包括工程项目报建费、招投标费、施工合同鉴证费、消防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费、工程测量勘察费、保证金、规划设计费、可研费、试验费、监理费、质监费、公告费、增容费、工本费等。

(二)土地征用费。

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建设使用土地条例》规定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被使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补偿费、迁坟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使用管理费。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

是指项目建设法院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它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建设法院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四)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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