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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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表现了民法的
基本价值理念,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和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有利于对财产的平等保护。具体内容包括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也受民法约束,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的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损害,有权要求他人承担责任。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可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与消灭民
事法律关系,(结社,婚姻,所有权,合同,家庭自治,医嘱等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基
本理念)1: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动自由2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
们之间的关系3:确立了国家机关干预民事主体的行动自由的合理界限(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民事主体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不得干预,相对的有限的自由)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体现在1.合同法中(等价有偿与显失公平制度)2.物权法中(添附制度,取得添附物的人应当补偿失去该物的人的损失,若损失不能确定,依据公平原则来补偿,相邻关系,一方必须容忍另一方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权利的必要延伸或轻微损害)3.侵权法中(公平责任原则,完全损害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讲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道德规范,道德在法律上的体现)法律功能体现在1.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合同领域,诚信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主要来源,物权法中,诚信原则是物权行使的基本准则。2.填补法律和合同的漏洞的功能(法律适用中存在法律漏洞,法官运用诚信原则对法律漏洞作出填补)3.衡平功能(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对社会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4.解释的功能(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法官可依据诚信原则来解释法律与合同)
公序良俗原则: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构成的,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1.公共秩序:违反强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买卖毒品,走私军火)2.社会公共利益(买卖洋垃圾)3.社会公德(遗弃老人,禁止有伤风化,违背伦理的行为,损害人格尊严等)
禁止权利滥用: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要求罪和刑都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不仅仅看该行为有没有社会危
害后果以及后果是否严重,要看该种行为构成犯罪有无法律的明文规定,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定标准,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则。法律未能及时反映在具体罪刑规范上来,则最对其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的,这是对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1.形式侧面的具体要求(旨在限制司法权)(1.实行成文法主义,不能依据习惯,惯例定罪量刑,2.禁止类推,3.禁止对被告人适用不定刑期,应给予确定的刑罚宣告,4.禁止事后法)2.实质侧面的要求(旨在限制立法权)(1.明确性原则,必须清楚明确,排斥模糊,2.合理性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适用不均衡,残酷的刑罚)
罪责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罪刑法定限制了刑罚权的发动,罪责相适应原则限制了刑罚权的程度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权责统一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1法律保留. 法未授权者不可为,指所有行政活动都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1.依法只能是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2.没有立法文件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2法律优先,行政活动都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1.行政机关制定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2.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范围内行使3.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的履行和执行)。
合理行政原则:行政机关根据裁量权作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理性1公平公正的对待,当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或基本相似的情形时,应当作出同等或相似的处理,
不得有明显的偏差或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必须考虑也只能考虑与该管理事项有关的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以影响其确定。3.符合适当比例。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行政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应当能够实现该目标,并以必要为限度,在可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各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为此付出的成本与获得的效益必须均衡。程序正当原则:1.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2公众参与,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应当听取直接当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3公务回避(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无利害关系,但由于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客观中立时,也应回避,例如先入为主思想。)
高效便民原则:1,行政效率,积极迅速,及时的履行职责,实现职能,严守时限规定,不断降低成本2.便利当事人,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人办事成本
诚实守信原则:1诚实,信息真实,行政机关面对特定对象或者普通公众,提供的信息都应是真实有效的,不能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欺骗。2.信用,即信赖保护,行政机关的规定一旦做出,就不能轻易更改,如确因法律变动,情事变更,公共利益等原因而必须改变时,除了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外,应给予权益受损的人以一定的补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权责统一原则:内涵为,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