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营销中的法律问题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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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概念
分类 合同
广义的合同
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债权合同
合同法约束的债券合同
概念
狭义的合同
其他合同
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
民事法律中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法律特征
第一,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 第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第四,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特征:
承诺
撤回、撤销 承诺
要约内容清晰明确、对象明确、办理方式明确 承诺清晰
协议达成
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 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①是否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②是否表明愿意承百度文库要约拘束的意图 ③要约的内容是否具有合同成立的的主要条款:
络信号,享受家庭无线宽带400元包年服务,不限时间不限流量。
很多情况下,我们所制定的营销方案的内容,直接 就构成了客户与公司就该产品服务所达成的电信服务合 同的主要内容。
建议
1、形成方案内容的时候,就要有足够的风险意识,确保你所制 定的营销方案是经过可行性的分析,在法律上风险是最小的。
2、需要快速推广,希望方便办理的业务,广告要详细说明,考 虑全面,避免误解。
漫谈市场营销中的 法律问题
市场营销中的法律
广告法
国际贸易法等
税法
商标法 产品质量法
营销法律
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合同法
反不正当 竞争法
常见的法律及行业规范
涉及部 门
法律法规
《合同法》 《价格法》 《侵权责任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行业规范
《电信条例》 《电信服务规范》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 《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2011年3月18日,动感地带客户**对主账户进行了充值,使主账户的账户余额超过 了500元,并按公告说明发送短信要求进行M值的兑换,但随后收到北京移动短信回复说 “活动已取消”。经查询,北京移动并未按照公告的承诺对**返还相应额度的M值。
涉嫌违约
不涉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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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
要约 邀请
要约
新要约 撤回
3、规则较为复杂、容易混淆、风险较大的活动,建议采用内容 简易的广告。
四、无效合同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无效经济合同约占经济合同总量的10%至15%,合同大量无效致使 每年约有3 000亿至4 000亿元的合同金额得不到履行。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关于规范部分电信业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通知》 《关于信息服务类用户申诉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 《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通信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物价局
消费者协会 法院 工业与信息化部
谈谈《合同法》
什么是合同???
劳动用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国际专利技术许可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电信业务办理协议 赠与协议 离婚协议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把有利 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规则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于是商品 交换的合同法律形成便应运而生了
三、合同基本问题
合同法律关系
主体:合同当事人(缔约人) 客体:标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给付(给付行为) 内容:合同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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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合同自由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合法性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严守原则(法律约束力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表见代理)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 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
要约内容清晰明确、对象明确、办理方式明确 ★合同法列明的常见的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 业广告 ★合同法未列举的一些典型行为的性质:
商品标价陈列:一般可认为是要约 悬赏广告:要约
在上述案例中,公告已经明确约定了承诺 期限为4月10日,并且客户**基于对中国移动的 合理信赖进行了充费,以可以通过此充费行为 获取换取M值,已经通过充费行为和发送短信 行为对公告的约定进行了事实的履行,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在承诺期满前,也就是4 月10日前,北京移动不能撤销公告,也不能任 意对活动进行取消。
客户**进行充费并发送短信的行为已经构 成了事实上的承诺,公告约定的合同内容已经 依法成立并且生效,北京移动擅自取消活动内 容,已经构成了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客 户可以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 要求北京移动继续履行。
营销方案中所涉及的内容在法律上有何意义 春节期间,移动用户预存100话费,赠送50; 积分兑换门票 下载MM应用程序,赠送电影票一张 发送“KTWLANJT400”到10086,寻找CMCC-FAMILY无线网
合同债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
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其它形式
合同书
信件
数据电文
推定形式 公证形式
合同的订立
案例:
2011年2月,在北京移动官方网站贴出“ 北京移动动 感地带2011年春季充值送超市卡活动公告”(以下简称 公告),公告中约定自2011年2月15日至2011年4月10日 对2010年12月31日前激活的动感地带客户充值后主账户 余额达到100、200、300、500元的,凡发送对应短信即 可赠送M值1000、3000、5000、10000。M值即可兑换超 市购物卡、充值卡、加油卡等多种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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