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运行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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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漠水防洪工程运行期管理办法
为搞好堤防工程的运行管护工作,确保新建堤防发挥应有的防洪作用,现制定《河漠水防洪工程运行期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
本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工程及设施的建筑场地和管理用地,根据《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l71—96)(以下简称《规范》)确定其范围。
1)堤防工程:包括堤身、堤内外戗台,防渗导渗工程,堤内、外护堤地,护堤宽度为20~50m;
2)护岸工程建筑物及外侧30~50m范围;
3)附属工程设施:包括交通、观测、通信设施、测量控制标点、护堤哨所、界碑里程及维护管理设施等;
根据《规范》要求,在工程管理范围以外,还应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工程保护范围。
堤防工程:背水侧为护堤地禁脚以外延伸50m;临水侧按国家颁布的《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工程及建筑物:一般为管理范围外延伸10~20m。特殊区段视具体情况而定,城区建筑物密集带不再考虑加设保护范围。
二、管护设施
河漠水防洪工程投入运行后交付水口镇水利管理站管理。
三、管理制度
1)明确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明显标志,合法征用工程用地。
2)严禁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严禁在堤身和堤脚内取土、打井、挖洞、埋坟、铺管、架电杆、堆物、建房和集市等一切可能损害大堤安全的行为。严禁在工程保护范围内挖鱼池、新建房屋、修路等工程,必须兴建的也要经管理站及有关部门单位批准,并经技术论证划出范围后方可实施。
3)拆除沿堤违章建筑:除正规桥梁、码头、仓库等设施外,其他一切违章建筑、设施,一律由原业主拆除或搬迁。
4)严禁在外滩擅自围垦,利用外滩从事农业生产和其他用途时,坚持不影响行洪和大堤安全为原则。
5)禁止向河道(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杂物。
二O一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