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经济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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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背景:某段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单位A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
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02年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B、C、D等8多家承包单位参加竞标,B承包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递交了盖有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投标文件,C承包单位11月5日方提交保证金。11月3日由招标办主持举行了开标会,B、C、D等承包单位均参加了开标会,本次招标最后确定D承包单位为中标单位。
●问题:请指出该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不妥之处:
●(1)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理由:公开招标应当平
等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2)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同。
●(3)招标办主持开标会。理由:开标会应该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主持。
●(4)B单位没有法人的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时没有法律效力的。
●(5)C承包单位提交保证金时间晚于规定时间。理由:投标保证金应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
●案例四:
某工程周一早上10.00开标,某投标人因为要等到银行开门后才能提出投标保证金,于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先递交了投标文件。随后从银行提出钱来,于10:35向甲方递交了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怎样处理?
1.投标文件及时送达,有效。
2.投标保证金迟达,作非标处理。
●案例五:
AB乙两建筑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A建筑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B建筑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C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单独投标。评标结果C公司中标。联合体不服,就资质等级问题提出异议,特别是A建筑公司认为中标的公司在过往业绩和业内影响方面均不如本公司。
试用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解释本案
●案例十一:
1. 背景
2006年,甲建筑公司与乙开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承建**贸易大厦工程。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积极组织人员、材料进行施工。但是,由于乙开发公司资金不足,分包项目进度缓慢迟迟不能完工,导致主体工程完成后工程停滞。2008年甲乙双方约定共同委托审价部门对已完工主体工程进行了审计,确认工
程价款为1800万元。2009年2月,乙公司以销售需要为由,占据使用了大厦大部分房屋。2009年11月,因乙公司拒付工程款,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欠款900万元及违约金。乙公司随后反诉,称因工程质量缺陷未修复,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300万元。
2.问题
(1)质量责任如何承担?
(2)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或是否可以主张其它的损失?
回答:
(1)乙公司在大厦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应该自行承担责任,违反了《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课视为其对质量的认可。第**条规定:
(2)《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有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据此,甲公司在请求支付工程欠款及违约金时,还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停工损失。停工损失包括人员窝工、机械停置费用、现场看护费用、工程保险费等损失。
案例十二:
1.背景
某商务中心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地下2层,地上22层。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开工前,施工单位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在地下桩基施工中,由于是深基坑工程,项目经理部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编制了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经项目经理签字后组织施工。同时,项目经理安排负责质量检查的人员兼任安全工作。当土方开挖至坑底设计标高时,监理工程师发现基坑四周地表出现大量裂纹,坑边部分土石有滑落现象,即向现场作业人员发出口头通知,要求停止施工,撤离相关作业人员。但施工作业人员担心拖延施工进度,对监理通知不予理睬,继续施工。随后,基坑发生大面积坍塌,基坑下6名作业人员被埋,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事故发生后,经查施工单位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 问题
本案中,施工单位有哪些违法行为?
回答
施工单位存在如下违法问题:
(1)专项施工方案审批程序有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后,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而本案中的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仅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即组织施工是违法的。
(2)安全生产管理环节严重缺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26条还规定,对分部分项工程装箱施工方案的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本案中项目经理部安排质量检查人员兼任安全管理人员,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3)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专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本案中,专业人员迫于施工进度压力冒险作业,也是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4)施工单位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有施工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必须依法办理。
案例十三:
1、背景
2002年7月15日,建设单位与甲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人民路1标工程发给甲建筑公司,合同价款暂定1900万元。2002年9月29日,甲建筑公司司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乙建筑公司以包工方式承包人民路1标工程,价款暂估为500万元。之后,甲乙两公司又签订了《工程补充合同》,约定补充合同造价为480万元。工程合同签订后,甲建筑公司成立了人民路1标项目经理部,并刻制“人民路1标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但将该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交乙建筑公司掌管,并由乙建筑公司组织管理班子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管理。
2002年12月10日,乙建筑公司与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人民路1标工程发包给丙建筑公司,合同价款暂定1000万元,最终的工程造价以审计为准,结算依据为1993年市政定额,按总包方与发包方决算后总造价下浮17%。丙建筑公司于2002年8月16日与“包工头”李某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李某具体承包人民路1标工程,承包费用按丙建筑公司的决算造价下浮5%作为各项管理费用。李某支付履约保证金50万,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按比例抵扣5%的管理费;合同总造价暂定1000万元,决算时按实际工程量调整。内部承包协议签订后,李某向丙建筑公司交付工程保证金50万元,由丙建筑公司出具收据,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2003年11月29日,人民路1标工程通过峻工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竣工后,工程造价经审定为1020万元,建设单位已实际支付甲建筑公司工程款990万元;甲建筑公司已实际支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800万元,乙建筑公司支付丙建筑公司工程款470万元,直接支付李某200万元,丙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工程款300万元,李某交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已抵扣为丙建筑公司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