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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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1.23•【字号】粤安监〔2016〕167号•【施行日期】2016.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23日以粤安监〔2016〕167号发布自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金属粉尘爆炸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的金属粉尘防爆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属粉尘,是指可燃性金属粉尘。
本规定所称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是指在铝、镁等金属及其合金制品进行磨削、打磨、抛光及抛丸喷砂生产作业中产生可燃性金属粉尘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助燃气体和点燃源的场所。
第三条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是本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负责。
存在粉尘危害的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要求,加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情况;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加强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2017af9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a7.png)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粤安监[2006]478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原材料工业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06〕478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今年以来,我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高度重视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准入条件,严格执法,强化整治,有效遏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我省经营使用剧毒化学品单位较多,用量大,安全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等问题,清远、梅州、韶关、东莞等地已发生多起氰化物被盗事件和剧毒化学品泄漏、中毒事故。
为加强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充分认识到做好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要高度重视并常抓不懈。
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区剧毒化学品安全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有力措施,落实具体部门专人督办,进一步加强剧毒化学品管理,严防被盗制造恶心案件的发生,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突出重点,加强安全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辖区内剧毒化学品经营、储存等单位的安全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剧毒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剧毒化学品储存方式和数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仓库管理是否落实“五双”制度;剧毒化学品进出库登记制度是否建立落实;剧毒化学品仓库防盗报警等设施设备是否建立、完好;剧毒化学品运输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器材是否建立健全并按规定进行演练,应急救援设施是否齐备、完好。
广东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17393a0ef12d2af90242e6cd.png)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臵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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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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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适用本《细则》:(一)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二)生产化学品过程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建设项目;(三)经营(含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建设项目;(四)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一)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二)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三)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四)城镇燃气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中央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二)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四)跨地级以上市的;(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c71214b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93.png)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粤府办〔2016〕34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6〕3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9日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矿山安全准采证核发。
2.取消施工安全资格证核发。
3.取消矿长安全资格证审批。
4.取消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资格审查。
5.取消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6.取消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或者其他制品审批。
7.取消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8.取消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资格审查。
9.取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10.取消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机械等行业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11.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12.取消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13.取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审批。
14.取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15.取消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16.取消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27ccb9808a1284ac950430f.png)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297b7cb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7c.png)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9.30•【字号】粤安监[2005]386号•【施行日期】200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安监〔2005〕386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驻粤、省属企业: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各地各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登记、检测、评估、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与管理等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做到领导、机构、人员和资金四个落实,真正把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好。
二、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要把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布置好,落实好;要按照今年7月召开的全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会议的部署,结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62号)的要求,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的各项工作,各市、县务必在今年10月底前,建立、健全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实行分级报告制度,同时,在今年年底前,使用经国家局验收的软件,完成重大危险源相关资料的录入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全省争取在明年3月底前,初步形成省、市、县三级联网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
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f64830c8aa00b52acfc7ca92.png)
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对全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工作”)。
第三条挂牌督办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核,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挂牌督办工作具体由省安全监管局(以省安委办名义,下同)安全生产协调处牵头组织,局相关处室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章督办第五条本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办)督办或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批示、指示要求督办的事故调查处理列入督办。
第六条局值班室每周向安全生产协调处提供上周全省各地较大事故情况,安全生产协调处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经查实存在瞒报行为的事故,以省安委办名义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发函督办,并抄送相关业务处室。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在局网站设置“事故督办专栏”同步刊登督办事项。
第七条以下较大事故原则上不列入督办(一)不涉及生产经营性行为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发生在民宅,且不涉及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行为的火灾事故。
(三)水上交通事故。
(四)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八条督办事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善后工作;(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工作;(四)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五)事故调查报告;(六)需列入督办事项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督办时限按督办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0日。
如未能在办理期限内完成督办事项,安全生产协调处应加强督促。
第三章审核第十条被督办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省安委办审核。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协调处对以下内容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要求的,直接退还,并要求相关市按照要求完善程序、补齐内容后重新报送。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加强镇(街)园区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加强镇(街)园区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8cfd161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af.png)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加强镇(街)园区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26•【字号】粤安〔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加强镇(街)园区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安〔2015〕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建立健全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加强镇(街)园区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安委办反映。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5年5月26日关于建立健全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加强镇(街)园区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不断健全和完善我省基层安全监管体制,针对当前我省基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重、监管力量薄弱等突出问题,现就建立健全全省基层乡镇(街道)以及开发区(含工业园区)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以下简称专职安全员队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专职安全员队伍的重要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2004年4月,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粤府〔2004〕41号),对我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配备及其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
该办法实施11年来,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薄弱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仍然大,较大以上事故仍时有发生;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安全生产隐患大量存在;接触毒害物品、高危粉尘等危险作业的防护措施不足;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仍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规范,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不到位,从业人员缺乏培训,安全意识不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严重不足且身兼数职,工作压力大、待遇低、流动性大,整体素质不能满足形势与任务要求。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生产安全轻伤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生产安全轻伤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6bfb17d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a7.png)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生产安全轻伤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2.30•【字号】粤安监[2004]126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生产安全轻伤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04〕12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生产安全轻伤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余德旋、刘芬,电话:83133327、83133219。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广东省生产安全轻伤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轻伤事故(以下简称轻伤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工作,及时掌握和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与健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轻伤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因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伤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或受伤人员因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须歇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者。
第三条轻伤的划分和鉴定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1990〕6号)为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后,按以下规定分别逐级向上报告:(一)发生一次造成5人以上(含本数,下同)轻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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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5.10•【字号】粤安监管[2003]71号•【施行日期】200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粤安监管〔2003〕71号二OO三年五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除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注册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人员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由政府部门监督、企业负责实施。
第二章培训和考核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以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
没有培训能力的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另行规定。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第八条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应按照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并使用全省统编的安全生产培训教材,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和岗位要求,增加相应的培训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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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日,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针对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发布了一份新的工作范本。
该范本旨在规范和提升广东省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广大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这份工作范本的发布,是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企业实际需求,精心编制而成的。
它不仅涵盖了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还特别强调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在这份工作范本中,首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这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以及加强对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工作范本强调了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
要求企业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
工作范本还提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的措施。
包括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推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以及鼓励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管格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表示,这份工作范本是对广东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一次全面梳理和系统总结,它将为广东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企业提供一份科学、规范的工作指南。
通过实施这份工作范本,可以有效提升广东省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呼吁全省范围内的企业,要认真学习这份工作范本,将其内容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
同时,监管部门也将继续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共同推动广东省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业场所安全标志标识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1〕50号)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业场所安全标志标识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1〕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25ba6f12eefdc8d376ee32c3.png)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业场所安全标志标识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2日∙作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来源: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浏览: 1203 次∙查看所有评论∙【打印文章】∙位置:易安网>> 安全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广东【颁布单位】: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文号】:粤安监管三〔2011〕50号【颁布日期】:2011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5日【标题】: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业场所安全标志标识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1〕50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科工贸信委: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警示教育,提高相关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事故能力,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依照国家相关标准,现就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业场所安全标志标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厂(库)区总平面布置图的设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在厂(库)区主大门内的醒目显要处设置“厂(库)区总平面布置图”,用以表示厂(库)区范围内的厂房、仓库、罐区、装置、管道、道路及其他建(构)筑物等的相对平面位置,图中划标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用红线划标重大危险源区域,标注厂房、仓库、罐区等设施的功能用途及火灾危险性,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位置、疏散线路等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大力推行定置管理,划定定置管理标线,使人、物、环境合理布置,三者处于最佳结合状态,实现时间、空间上的优化组合,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物的不安全状况和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牌(卡)的设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和《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HG23010-1997)等要求,组织技术人员制作“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牌(卡)”,并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作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
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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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1、申报特种作业培训机构程序和要准备什么材料呢?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安全培训资质分四个等级。
(1)申请一级、二级安全培训资质,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办理。
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颁发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应将国家培训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师资配备状况和培训设施等条件依法进行受理和认定。
(3)申请四级安全培训资质,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受理和认定,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级安全培训资质的申报程序,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的申报程序办理。
这个是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需要提供的材料:(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
(二)安全培训机构章程。
(三)申请单位的情况简介(见第十七条规定)。
(四)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核准证明材料和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五)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教员的情况汇总表、登记表(见附件2、附件3)。
(六)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复印件。
(七)管理人员、培训教员的学历证书、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社保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八)教学设备、仪器和图书的清单。
(九)教室、图书资料室、实验室(含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宿舍等物业的房产证书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表格、文书的打印和复印件的大小统一使用A4尺寸的纸张,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制作电子版软盘,由熟悉申请材料内容的人员一并送达。
申请程序:1、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的单位应将培训机构资质申报材料报当地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abeaf8ddde80d4d8d05a4f9c.png)
XXXXXX实业有限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一、法律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二、法规部分【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人大公告[2002]第147号);【3】《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检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2000]13号);【5】《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劳动部劳安字[1992]1号);【6】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三、标准规范部分【1】《工厂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安全标志》(GB2894-1996);【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第6号令,1990);【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7】《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8】《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9】《安全色》(GB2893-2008);【10】《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12】《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5]322号);【13】《企业职工劳动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原劳动部1995年11月8日颁布);【14】《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98);【1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16】《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17】《消防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95);【18】《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19】《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技监局发[1995]154号);【2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2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35151492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d7.png)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粤安监管四〔2016〕18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27日以粤安监管四〔2016〕18号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前言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简称“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防治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主要供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参考。
本指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指引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引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指引。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工作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6〕第48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3〕第3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粤府令〔2010〕第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2012〕第16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6〕34号)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引。
广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https://img.taocdn.com/s3/m/df329035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11.png)
广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广东省政府的直属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广东省的安全生产工作。
作为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省份之一,广东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出现和发展,不仅是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的结果,也是广东省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探索和创新的体现。
广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
广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研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规,并指导和监督广东省各地的执行情况。
他们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培训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和企业对安全生产有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第二,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广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对广东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估,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他们会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如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等,确保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规和标准。
第三,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广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会组织专业力量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他们还会加强事故的预警和事故救援能力的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的能力。
第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广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常在广东省内组织各类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活动,向广大职工和企事业单位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最新动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他们还会开展专项培训和考核,提高广东省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广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的同时,还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技术应用。
他们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促进研发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设备,并与企事业单位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攻关和创新研究。
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的推广应用,有效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细则》
![《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26b0ec26f90f76c660371a3f.png)
《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细则》《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细则》【颁文字号】粤安监办〔xx〕18号【颁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颁布日期】【生效日期】xx-05-29局机关各处室,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为规范我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xx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对全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工作”)。
第三条挂牌督办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核,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挂牌督办工作具体由省安全监管局(以省安委办名义,下同)安全生产协调处牵头组织,局相关处室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章督办第五条本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办)督办或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批示、指示要求督办的事故调查处理列入督办。
第六条局值班室每周向安全生产协调处提供上周全省各地较大事故情况,安全生产协调处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经查实存在瞒报行为的事故,以省安委办名义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发函督办,并抄送相关业务处室。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在局网站设置“事故督办专栏”同步刊登督办事项。
第七条以下较大事故原则上不列入督办第二篇: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本站推荐]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制定本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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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粤安监[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4月16日以粤安监〔2012〕62号发布)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安全审查工作的权限与职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除外,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实行分级实施、属地监管。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2.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4.跨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的建设项目。
(二)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1.上述第(一)项以外的建设项目;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三)委托安全审查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实施(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接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统称“安全审查实施部门”)。
接受委托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不得将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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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臵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臵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臵方案。
现场处臵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臵程序、应急处臵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一条新组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细则实施起3个月内编制现场处臵方案,6个月内编制专项应急预案、9个月内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程序完成评审(或论证)、备案等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分类标准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评审应邀请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
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
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中型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3人。
应急预案论证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推荐,经资格审查合格,方可进入专家库。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组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
第十六条评审工作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等。
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名称;(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三)各位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审表”);(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五)专家名单(签名);(六)参会人员(签名);第十八条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并修订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应急预案数据库,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中央驻粤企业、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省级以上重点工程施工项目的应急预案,应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抄送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报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备案。
未涉及安全生产许可的,其应急预案的备案,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专家对应急预案评审并修订完善后,30天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三)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四)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四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
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办理备案登记及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能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应提交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审查通过后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臵技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档案,跟踪督促,确保落实。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臵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预案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一条实行应急预案登记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臵方案演练。
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可邀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参加评估。
第三十三条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